公民,请抬起你高贵的头



12/02/2014

作者:曹思源
编者注:本文作者、著名法学家曹思源先生刚去世,谨致以最深切的哀悼。 


  公民资格的取得,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每个人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天开始就是公民,到了十八岁则成了一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
  既然如此简单,那为什么我还要为自己是个公民而感到很荣幸呢?

  这种荣幸感是比出来的。跟谁比?跟前人比。远的不说,就说1858年出生的康有为先生,人虽才高八斗、名震中外,但他却不是公民,而是封建专制的大清帝国的一个臣民。臣民与公民可大不一样!

  封建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国土都是封建王朝的私有财产,全国所有的人都是封建王朝的臣民,也就是奴才。老百姓的身家性命不在自己手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而我们生为现代共和国的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我们不接受任何人的奴役,我们的生命、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只属于我们自己。这难道不是生逢其时、十分荣幸么?

  总之,国民在不同时代、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封建时代,只能俯首称臣;而在共和时代,就应昂首挺胸。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我们还常见“人民”二字。一般来说,它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个政治用语,根据公民的政治态度不同而将他们划分为“人民”与“敌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范围往往有所不同。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地主、富农在抗日战争时期只要是抗日的,都算人民一分子。到土地改革时期,他们 便成了敌人。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资本家是革命的对象,属于敌对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中共十六大文件和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地 把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列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划入人民阵营。

  “人民”是集合名词,不能直接指称个体,而“公民”既是整体概念,又有个体的含义。这里的微妙之处,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有一次我指着墙上“为人民服务”的标语,质问一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工作不负责任,他振振有词地反击:“我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一时间我倒“理屈词穷”了。
  显然,“我就是人民!”逻辑上说不通。

   而公民既是整体也是个人,而且法律上也不允许将公民按所谓好坏标准分划等级。即使是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囚犯,虽然其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但是只要没 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他们仍然享有公民选举权。他们的人格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仍然受法律保护,谁也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他们,不能剥夺他 们的合法财产,不能强迫他们改变宗教信仰。

  只要此人还活着,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公民资格,也不能像对某些违法的外国人那样,将其驱逐出境。

  现代公民的私人领域包含个人、家庭、亲友关系。只要不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公共权力不应干涉私人自由。

  公共领域包括政治、法律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在这些不同领域,公民具有不同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遵循不尽相同的原则。

  比如说,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公民之间地位平等。在选举中,每个公民都只有一票的权利,都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必服从别人的指示。

  中国有句俗话:桥归桥、路归路。公民生活的不同领域,各有特定的准则,公民应按照不同角色的需要各行其道。这样,整个社会生活才能有条不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