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法》7月1日上路 涉“域外管辖”条款引发国际关注



6/26/2026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民族强制同化法”
 图:IC Photo
《民族团结进步法》7月1日上路 涉“域外管辖”条款引发国际关注

(综合报导-2026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今年3月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简称《民族团结进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法包含涉及域外管辖的条款,连日来引发西方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广泛关注与辩论。

该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条款被部分西方媒体质疑为行使“长臂管辖”,担忧将进一步压制海外对中国少数民族政策的批评声音。

对此,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24日举行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回应外界质疑时表示,部分西方媒体的解读为“歪曲与抹黑”。胡卫列强调,第六十三条是主权国家行使固有立法职权,与国际上国家安全、反分裂等领域的法治规则相一致,属于“正当合法、必要可行且契合法理的国际通例”。官方同时在会上驳斥了关于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相关负面报导,并否认新法旨在“同化少数民族”。

然而,该法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可能是“强化国家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

该部法律的条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化,在第十五条与第二十二条中,存在一种明显的在语言使用上制造不平等的倾向,强调以普通话为中心的统一标准,其本质上是“汉语至上”,以法律形式取代原来的“双语政策”,进一步压缩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与文化传承空间。

新法将政治认同提升为法律义务,并反对利用民族、宗教等议题进行所谓“渗透破坏”,使部分宗教群体及海外民间宗教交流面临更大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该法将部分政治方针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赋予了相关执法与行政机关更广泛的社会管控权力。

随着新法正式生效,未来针对西藏、新疆等特定议题发表批评北京当局政策的言行,在法理上皆可能面临该法“域外效力”的追究风险,其未来的具体执行尺度仍有待观察。

对华援助协会高珍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