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联合国致中国政府正式通报函(中文版全文)



5/14/2025

 

(对华援助协会—05-14-2025

 

联合国致中国政府正式通报函

(编号AL CHN 15/2024

 

阁下:

我们谨代表授权持有者,依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相关决议,郑重致函贵国政府。

在此背景下,我们希望引起贵国政府的注意,我们收到的信息显示出压制性行为的反复模式,包括秘密关押和强迫失踪,旨在限制艺术、文化和宗教表达,并压制人权捍卫者及对政府持批评意见或异见的人士。

特别程序机制的任务持有者此前已就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及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成员被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问题,向贵国政府表达了关切。

我们分别于202057日(CHN 8/2020)、202062日(CHN 12/2020)、2021428日(CHN 4/2021)、2021716日(CHN 7/2021)、202223日(CHN 2/2022)、2023626日(CHN 8/2023)、2023112日(CHN 18/2023)、2024611日(CHN 10/2024)及2024911日(AL CHN 12/2024)发出通报表达此类关切。

我们感谢贵国政府所提供的相关回复,包括最近一次于202487日(AL CHN 10/2024)作出的回应。然而,我们对若干指控仍感到忧虑,详见如下内容。

 

根据收到的信息:在过去十年里,据称中国当局日益加强使用各种形式的秘密关押和强迫失踪,作为控制社会和政治运动、压制异见声音以及限制少数族裔或宗教群体表达的工具。

据称,强迫失踪常被用来针对人权捍卫者、持不同政见者,以及那些行使其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个人。

据称,警方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官员在全国范围内制造恐惧和胁迫氛围,系统性地打击那些敢于在网上、街头、首都、边远地区或海外挑战政府的人士。

据称在202210月和11月,众多参与和平抗议的人士遭到警方绑架,其中包括在多个城市举行反对新冠疫情管控措施的白纸运动抗议者。据报道,这些人在被拘押后即遭强迫失踪,与外界失联。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人员的家属被警告不得发声,近亲属受到限制,如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非法剥夺自由(如软禁)、出狱后持续受限与监控,以及各种黑监狱形式。此外,表达支持和声援的人士据称也受到恐吓甚至拘留。

据称在国家重要政治会议、宗教节日、文化纪念活动或历史事件周年等敏感日期前后,许多个人遭到警方和安全部门的直接打击。这种有针对性的做法旨在阻止公众集会,并控制官方的政治和社会叙事。据称,相关人员在缺乏正当程序或司法保障的情况下被长期秘密羁押,羁押条件导致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不断恶化,尤其是那些本身患有疾病者。尽管许多被捕人员与白纸运动有关,但据称也有一些人士仅因其身份或过往工作经历而遭绑架,即使他们近期并无任何可被拘押的行动。这些事件常常涉及据称在线上或线下表达异议或批评意见的个人。

以下个案只是上文所述令人担忧趋势和模式的部分例证。

据称20221月,中国人权律师谢阳先生被警方带走,其家属和亲人直到一年后才得到他的消息。据称关押他的看守所直到20231月才将其名字录入电脑系统,因此家属和律师一直无法查找其下落。据称谢阳先生遭受酷刑和虐待,且在被剥夺人身自由16个月后才首次获准与自己选择的律师会面。

201910月,中国记者兼人权活动人士黄雪琴女士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和番禺区公安分局拘留。她在2018年曾在中国推动#MeToo运动,发挥了关键作用。2019114日,她在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后失踪。据称当局仅因怀疑她可能触犯《刑法》第293寻衅滋事罪,即将其拘押。据称在她被转移至指定监视居住场所之前,熟人被告知她将被转移以转变思想,因为37天的刑事拘留被认为不够。自她被转移后,尽管亲友多方寻找并向当局询问,但所有联系和会见请求均遭拒绝。她被关押了三个月于2020年获释。20219月,黄雪琴女士再次被拘留,并于2023922日接受审判。据称,黄雪琴女士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期间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转移至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她被拒绝与家人接触,导致家属无法获悉其健康状况及所在位置。据称,黄雪琴拒绝认罪或承认任何不当行为。20246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10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黄雪琴女士有期徒刑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人民币10万元。20249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19月,中国当局拘留了基层人权捍卫者王建兵先生,怀疑其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21919日下午,广州市公安人员前往王建兵先生住所,将他与黄雪琴女士一同带走。警方还搜查了两位人权捍卫者的住所,并没收了他们的个人物品。据称,王建兵因在住所举行被认为具有政治性质的私人聚会而被捕。在被拘留前,王建兵一直致力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和劳工权益倡导工作。20246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10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王建兵先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49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记者、前律师张展女士于20205月因报道武汉新冠疫情被拘留,随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024513日,张展女士在服满四年刑期后获释。然而,不到四个月后她再次被拘押。20248月底,据称她从上海前往陕西老家途中突然失联,后有消息称她被上海警方拘捕,目前被关押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据报道,中国政府官员仅因信徒践行其宗教信仰而将其绑架,并系统性地针对藏人、维吾尔族和其他突厥裔穆斯林。

2014923日,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先生被中国政府判处无期徒刑。据称,他的定罪依据是其倡导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和平对话与和解。土赫提先生的著作和言论揭示了维吾尔人在新疆所遭受的系统性歧视和压迫。据称土赫提在服刑期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包括手脚镣铐、长期单独关押、缺乏足够医疗和食物,以及政治洗脑。自2017年春天起,土赫提先生在中国的家人不再被允许每季度探视一次,此后便彻底与外界失联。

20228月,当地警方据称在色达县阿吾觉日果村拘留了五名藏族僧人,原因是他们焚香和祈祷。随后,楚达、格洛、策多、巴默和科日因组织宗教活动被拘留,并被警方带往色达县境内一处未知地点,与其有关人员被禁止送食物。据报道,楚达先生在被拘留几日后即去世,据称他在羁押期间遭受严重殴打及其它形式的酷刑与虐待。此外,据称当地警方警告与楚达有关人员,若不签署声明称其死亡并非警方殴打所致,则其遗体将不予归还。安全部门据称提议以每年拘押时间补偿每个家庭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强迫失踪者的家庭持续面临获取其亲人命运和下落信息的重大障碍。据称202210月,萨迪尔·拜合提亚尔先生(又名巴赫提亚尔·萨迪尔)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家中被警方带走,当时他病重发烧,身体虚弱,正在自我隔离以防新冠。他因作为穆斯林与他人一起祷告而被中国安保与警察人员拘押并带走。

努尔买买提先生是来自新西兰的电信工程师,因分裂国家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6月,他被转送至再教育营;两年多来,他的家人和亲属对他是否被拘留、被关押何处、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毫无所知。20194月左右,努尔买买提被转移至一处不明拘押地点后,于同年7月与相关人士进行了短暂的视频通话。

现年62岁的维吾尔裔美籍退休医生古丽仙·阿巴斯(又名古丽谢·阿巴斯)被秘密审判并于2019年被判处20年徒刑,直到20248月中国政府回复联合国通报时,她的家人才得知她的下落。

20237月,老挝警方据称拘留了中国人权律师卢思位先生,理由是他非法越境,尽管他持有由中国广州的老挝领事馆核发的有效签证。他被老方拘留的原因是中国方面对其实施了出境禁令。作为律师,卢思位曾参与多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包括为20208月被中国大陆海警海上扣押的12名香港青年中的一人提供法律代理。卢思位先生原计划前往美国与家人团聚,但在老挝被拘留后突然失踪,几周后在中国警方手中再次现身。中国当局随后将其取保候审,期限原定于20241027日届满。2024719日,他被传唤至当地派出所作笔录,并被告知其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重新起诉。20241010日,他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的警员从其指定居住地带走拘押。20241014日,成华区检察院以非法出入境罪正式起诉卢思位先生。

201510月,瑞典籍华人作家兼书商桂民海先生在泰国芭提雅被绑架,三个月后出现在中国境内。20202月,桂民海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在不预判这些指控准确性的前提下,我们强调,这些案件可能揭示出一种旨在压制人权捍卫者、活动人士、律师、记者及其他表达异议意见或从事艺术、宗教或文化表达的公民的打压模式,这些表达可能被政府视为威胁。我们深感遗憾的是,据称许多人目前因单纯行使其基本自由,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或从事合法人权工作,或因其移民身份而受到歧视性对待,被剥夺自由,且大多处于秘密拘押状态,与外界隔绝。

我们对公民被强迫失踪的指控表示震惊,尽管根据国际法强迫失踪已被视为绝对禁止的强行法规范,但此类事件仍常与受害者行使表达、结社、集会或宗教等自由有关。

我们对强迫失踪所带来的创伤性影响深感关切,特别是对失踪者家庭及所在社区所造成的伤害。许多个人反映,其社会和文化生活遭到破坏,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承受着家庭结构瓦解和社会排斥的痛苦。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赋予我们的授权,我们有责任澄清所接到的所有案件,因此,恳请贵国政府就以下问题予以说明:

1. 请提供关于上述指控的任何补充信息和/或评论。

2. 请提供谢阳、黄雪琴、王建兵、卢思位、努尔买买提·买吾拉尼、萨迪尔·拜合提亚尔、古丽仙·阿巴斯、桂民海、策多、科日、楚达、格洛、巴默、洛桑·桑丹、洛桑·赤列、旺吉、次仁扎西、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张展等人的命运和下落信息。

3. 请说明贵国政府为落实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2/2014号、第25/2021号、第9/2022号及第88/2022号意见,就伊力哈木·土赫提、张展、王建兵和古丽仙·阿巴斯遭任意拘禁所采取的措施。

4. 关于张展女士,请详细说明她于20248月再次被拘留的原因。

5. 关于卢思位先生,请详细说明当局为何等待近一年、直至其取保候审即将届满之际,才对其实施逮捕并正式起诉。此外,请说明对其提出的指控及禁止出境的法律依据。

6. 请说明贵国政府为调查和查明强迫失踪、酷刑及其他人权侵害案件所采取的行动,包括涉及抗议者、人权捍卫者、记者、律师、活动人士以及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案件。如未开展调查,请解释原因。

7. 请提供对上述人员实施逮捕、拘押、起诉和判刑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将案件定性为秘密并闭门审理的原因(如适用),并说明这些做法如何符合中国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8. 请说明目前实施的措施,是否确保在所有羁押场所设立官方、可靠、透明并可公开获取的最新在押人员名册,以及是否确保相关利益人(包括被羁押者亲属、代表或律师)可以获得其亲人下落、命运及健康状况的信息。

9. 请说明贵国政府如何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医疗条件(身心健康)、适当照护及所需药物治疗。

10. 请说明贵国政府如何为延长审前羁押或长期秘密关押而不给予通知或拒绝家属、律师或他人探视的做法进行正当化解释。

11. 请解释贵国政府如何正当化上述情境中多数人员被闭门审判的情况,以及家属与指定律师很少能及时获悉指控内容、开庭日期及羁押地点(无论是审前还是审后)。

12. 请提供贵国政府就调查冤假错案、审前与审后羁押期间的虐待以及在押期间死亡案件所作努力的详细信息。

13. 请详细说明中国如何处理有关将脆弱个体强行遣返的指控,以及如何确保遵守国际法中关于禁止强迫遣返、禁止酷刑、任意拘押与强迫失踪等强行法规范的义务。

14. 请说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确保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记者及律师能在安全和自由的环境中工作,不必担心遭受报复,并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涵盖异议和反对观点以及艺术、文化和宗教活动的权利。

15. 请说明目前有哪些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体能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并开展其文化、宗教与艺术实践。

16. 请提供涉及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案件中提出上诉的人员数量及其中上诉成功的人数的详细数据。

17. 请提供202211白纸运动期间被逮捕人员的数量,其中仍被羁押的人数、羁押地点及其所涉罪名。

 

附件:关于国际人权法的引用

关于上述指称事实和关切,我们谨提请贵国政府关注《世界人权宣言》(UDHR)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中国于1998105日签署该公约。尽管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但作为签署国,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中国有义务在公约正式生效前不得采取任何破坏其宗旨和目的的行为。我们特别提请注意ICCPR367910141618192122条(单独或结合第2.3条),这些条款保障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法律人格承认权;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有权向法院质疑拘留合法性、在保证出庭前提下获得释放的权利;在独立、公正法庭接受不拖延的公平公开审判并有权选择法律援助;在拘押中受到人道待遇与尊重人格尊严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宗教或信仰自由权;意见与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我们强调,国家有义务保护生命权,这要求缔约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以保障因特定威胁或既有暴力模式而处于高度风险状态的弱势群体生命安全。这些群体包括人权捍卫者。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并保障生命权,此义务也适用于可合理预见的威胁和可能导致生命丧失的危险情境。即使相关威胁尚未导致实际死亡,缔约国也可能因未尽保障义务而违反第6条规定。

根据ICCPR7条,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被禁止的。尽管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我们仍强调,酷刑及类似待遇的绝对禁止属于对所有国家普遍适用的义务及强行法规范,已确立为国际习惯法原则。此外,《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CAT)第1216条亦禁止酷刑及相关行为,中国已于1988104日批准该公约。因此,根据CAT2条,中国承诺采取有效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任何酷刑行为。

我们亦提请注意ICCPR9和第10条,其禁止任意拘押,要求所有被逮捕或拘留者应尽快被提交法官审理,获悉被捕原因,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均应受到人道待遇与尊重人格尊严的保障。

我们还提请注意ICCPR19条,其保障意见与表达自由,包括不受国界限制地以口头、书面、印刷、艺术或任何媒介形式寻求、接收及传递各种信息和观点的自由。我们还提请注意ICCPR22条,其保障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组织或加入工会的权利。《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重申,任何国家不得实行、允许或容忍强迫失踪,该行为对生命权构成严重威胁,并侵犯多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们亦强调,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失踪事件的真相,包括失踪者的情况及命运。我们还提请注意《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该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921218日通过(第47/133号决议),明确规定国家在防止强迫失踪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宣言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实施、允许或容忍强迫失踪行为,此类行为构成违反国际法,若被广泛或系统性实施,还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我们还提请注意《保护所有被拘留或监禁人员原则汇编》,该文件由联合国大会于1988129日通过(第43/173号决议),特别是第12461011151617181936条原则,规定所有被拘留或监禁者应受到人道对待,并尊重其人格尊严。

我们还提请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该规则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0/175号决议),特别是第13条、第510条、第27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5863条。我们进一步提请注意《联合国律师职责基本原则》与《司法独立基本原则》,以及《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受害者补救和赔偿权利基本原则》。

本通报及贵国政府的任何回应将在60天内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通讯报告网站公开,并随后纳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定期报告中。

在等待回复期间,我们敦促贵国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制止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防止其重演,如经调查确认或初步认定指控属实,亦请确保追究责任人责任。

 

阁下,请接受我们最崇高的敬意。

 

联合署名如下: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促进和保护意见与表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捍卫者状况问题特别报告员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

 

20241114

(对华援助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