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三强案:二审召开庭前会议 律师致法院建议书



7/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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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三强牧师和他的家人参加他儿子本杰明曹的毕业礼
(图:曹三强家人)
(云南-2018年7月18日)云南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曹三强案代理律师李贵生、杨晖,曹三强案二审决定开庭审理。曹三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提出强烈质疑,在一审时,他被云南孟县的一家法院判处七年徒刑。

曹三强牧师的辩护律师建议法院,允许证人出庭,接受辩方发问和合议庭讯问,并和上诉人曹三强对质,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普洱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附从曹三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提取的大量的相关证据,并未具体举证具体证据以证明曹犯罪,却被笼统采信作为定罪证据。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会见了曹三强,并到云南省孟连县毗邻缅甸佤邦的勐阿村现场进行查看,收集书证100 份、证人证言3份(带录音录像2份)、视听资料6份。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一审对曹的判决错误,定罪依据不成立,两位律师将在开庭前五日递交给审理法院。

曹三强牧师,长期在缅甸传教,兴教助学,筹建了16所学校,帮助缅甸佤邦的儿童入学,在当地赢得良好声誉。自曹三强于去年3月5日,从缅甸返国,在云南边境被捕入狱,后于今年2月9日在云南孟连县法院开庭被判7年刑期。

曹三强被定有罪的判决引起国际主流媒体的关注。美国国会9位议员致函副总统彭斯,要求美国政府介入该案,7月24-25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将在华府主持国际宗教自由高峰论坛,曹的妻子作为受迫害家庭成员出席这次会议,对华援助协会主席傅希秋博士也出席这次部长级的高峰论坛。

对华援助协会致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及宗教自由,呼吁中国政府立即释放曹三强牧师。

附录:
曹三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二审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已经告知,曹三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上诉一案,二审已决定开庭审理。我们认为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上诉人曹三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提出强烈质疑,完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我们作为上诉人曹三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二审辩护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二审开庭前尽快召开庭前会议,并代上诉人曹三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解决如下问题:

1、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问题;
2、二审中辩方提供足以证明上诉人曹三强不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的证据问题;
3、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但未移送的视频证据问题;
4、一审中控方应该一一举证,辩方一一质证,而未一一举证、质证的问题。

具体理由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下午,我们到贵院刑庭向案件承办人黄丽娟法官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卷时,黄法官口头告知,合议庭已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检方派员阅卷,具体日期定在六月底。由于更换辩护人,考虑给新的辩护人准备时间,暂定的六月底开庭不行了,另择日期开庭,我们对此完全理解并全力配合。

二、通过查阅一审案卷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我们发现:

1、一审在没有一个证人出庭的情况下,采信了侦查机关对樊琼粉、贾恩泽、王仁抓、叶朋、王强、吕铁留、岩衣等人做的笔录,这些“证人证言”对曹三强定罪量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让他们出庭作证,而未让他们出庭作证,剥夺了曹三强的诉讼权利,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我们郑重申请二审法院通知樊琼粉、王仁抓、叶朋、王强、吕铁留、岩衣出庭作证,接受辩方发问和合议庭讯问,并和上诉人曹三强对质,查明案件事实。

2、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九、庭审中证据12,由孟连县勐阿派出所制作的两段视频,并未当庭播放,却被采信作为定罪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3、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十二、庭审中证据18,普洱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普公司鉴【2017】411号鉴定意见书所附从曹三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提取的大量的相关证据,并未具体举证哪些证据证明曹三强犯罪,却被笼统采信作为定罪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自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曹三强,到云南省孟连县毗邻缅甸佤邦的勐阿村现场进行了查看,收集了书证100 份、证人证言3份(带录音录像2份)、视听资料6份。这些证据,可以证明:

1、一审认定的有些事实是错误的,有些事实是不清楚的、证据是不确实充分的;

2、在孟连县勐阿村与缅甸佤邦几十上百公里的边界线,有边无防,每天都有许多人不走国门出入境,是常态存在。收取几十元费用帮助他人不走国门出入境,在当地是一种谋生手段。在村头、在路边、在车站,许多人招揽生意。不需要别人的指挥、策划、领导,任何人花几分钟就可以不走国门出入境;

3、曹三强倡导和参与的对缅甸佤邦山区的支教、扶贫、送医、劝诫远离毒品等行动,是忘我利他的行为,体现了人类的大爱,应当受到不分国家、制度、种族、信仰、意识形态的表彰和鼓励;

4、曹三强没有从事刑法意义上的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我们将在收到书面的二审开庭通知书确定的开庭日前五日,将我们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曹三强辩护人: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贵生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