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岗教授谈《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稿》



9/10/2016

根据杨教授网络发言整理

《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稿》,在我看来,是所有可能的版本中最糟糕的一个。仅仅摘取对于家庭教会有直接影响的几条,就可看出(其他问题,也很多,另论):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

家庭教会在街道登记、获取法人资格,有些人的这个梦,被这条击碎了。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委屈求全不要求法人资格也不行,宗教活动聚会点,要宗教团体(即基督教的三自两会)批准、县级宗教局指定。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家庭教会的牧师需要“三自两会”认定,宗教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吊销其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条是专门针对家庭教会的,坚持进行宗教活动的家庭教会,就面临没收、罚款、惩戒、判刑。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或者到境外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香港、以色列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宗教方面的会议、活动,都可能被罚款和判刑。

第六十八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条是针对给家庭教会提供场地的出租业主的,这是要彻底围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