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八百年:一份传奇文件的过去与未来



2/13/2015

作者 Dan Jones


今年是《大宪章》(Magna Carta)年。虽然其他重要的历史纪念日很也多,例如今年是阿金库尔之役(Battles of Agincourt)六百週年,滑铁卢之役两百週年,但是约翰王于 1215 年 6 月 15 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决定对侯爵们作出重大让步,签署了《大宪章》,鑑于此文献这八百年来对于英格兰、不列颠、甚至整个英语世界的影响,我不得不认为此纪念日远超过其他事件,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


英国的纪念活动于 2 月 3 日开始,四份我们已知的《大宪章》1215 年的抄本,首次聚集于大英图书馆展出,并由 1215 位抽中籤的幸运民众入场观赏。其他的纪念活动也纷纷展开,包括大英图书馆举行特别展览,女王将于 6 月 15 日亲访兰尼米德,英国各地与《大宪章》有渊源的城镇也会举行自己的庆祝活动——在林肯、在贝里‧圣爱德蒙(Bury St. Edmunds)、在索斯伯里(Salisbury)等等地方。


然而,《大宪章》究竟是什么?它为什么颁布?它真的就像一般所说的,代表民主、自由、人权的原则吗?这份条约对于今日的我们,具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对于庆祝八百週年、展望九百週年来临的我们,都至为重要。


追根究柢,《大宪章》在八百年前,不过是一个失败的和约。它之所以产生,乃是因为约翰国王与他手下的侯爵们发生了内战,侯爵组成的连盟有许多称号,例如「上帝军」(The Army of God)或者北方联军(The Notherners)等等。


两方打起来的原因很多——这就是为什么《大宪章》的内文囉哩八唆地长达四千字,被后世的学者约略区分为六十三个条款。它所处理的委屈与不满,不光是约翰所造成的,也有前两朝国王的份——包括约翰的爸爸亨利二世,他的哥哥理查一世,俗称狮心王理查。


这三位金雀花王朝的君主统治时间,英格兰政府经历了深层的改变,王室的权力以及财富剧烈地增加,特别对于诸侯而言,他们权与钱相形见绌。


对许多人来说,这个现象未尝不是好事,例如有纠纷时,可以请王室来仲裁,保护自己的土地也变得比较容易。以十二世纪的观点来看,英格兰算十分太平,除了 1173-74 年曾经爆发过一次内战以外。金雀花王朝的领土一直到 1204 年还包括今日法国的三分之一地区,意谓着亨利二世跟理查一世常常不在英格兰本土,无法插手管诸侯们的閒事。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很满意。要保卫金雀花帝国——北至苏格兰边界、南到庇里牛斯山——所费不赀,而英格兰政府的建立,乃是为了要有效率地从王国裡面抽税,这意谓着赋税很高,这更意谓着国王会尽情地运用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特权来徵税。例如,侯爵们继承遗产、封号时,国王就会说我有权利拿一笔钱,或者当国王想要建军的时候,也会进行徵敛。


有时候,国王的需索简直令人晕眩。例如理查一世参加了十字军第三次东征,他在东征后被俘虏,成为肉票,赎金加远征的费用,大概要二十万英镑:大约等于英格兰十年的总税收。(以今天的钱来算,大约等于 6.5 兆英镑:理查一世的远征经费约略等同于今日英国在三年内支付了两次阿富汗战争的所有军事费用。)而那只是其中一条而已。在法国还有更多场规模一样大的战役、需要平定的叛乱、 一般行政等等其他费用。所以金雀花王朝的君主经常需钱孔急,不得不想办法压榨英格兰的臣民——特别是侯爵们。这些都已经够惨了,没想到在 1199 年发生更惨的事——约翰当上了国王。


约翰的名声在当年就可以说坏到不能再坏了,这个评价八百年后也没有改变。一位史学家曾用「暴君式的小鬼」(Tyrannous whelp)来形容他:一般咸认他是位不可靠、卑鄙、残酷、暴力、还有偏执妄想的人。然而他具有法学家的敏锐,对于政府机器的了解,几乎无人能出其右;另一方面,他在军事上却没有什么长才,也是一个人缘很差、极度惹人嫌的人。


1203-04 年,约翰失去了把祖先传给他的诺曼地、安茹(Anjou)、缅因(Maine)、图赖讷(Touraine)。接下来他又拒绝教廷指派的坎特伯里大主教,教宗一气之下对英格兰施加了五年禁行宗教仪式令(译按:例如结婚不准由教堂主持等等),还把约翰逐出教会。他自己的姪子、对手——布列塔尼的亚瑟一世(Arthur of Brittany)——在被他囚禁后突然失踪,嫌疑自然落在他的身上;他还杀死 22 位人质(译按:当时的人质都是贵族,在战场上俘虏后,等候家人赎回,照规矩不得轻易夺取其性命)、迫害效忠自己的功臣——包括一位男爵的夫人,玛蒂达‧德‧布里厄兹(Matilda de Briouze),她跟她的小孩在地牢裡活活饿死,她死时甚至被逼疯到试图吃自己小孩的脸。


除了这些令人髮指的行为,他为了夺回失去的法国领土需要军队与军费,于是加码对英格兰的贵族们进行徵敛,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除了对个别的领主施加罚金之外,据说他还强暴了他们的妻子与女儿。


到了 1215 年,许多贵族们都觉得受够了。1212 年就曾有弑君的企图,但是失败了。1214 年约翰王的盟军在布汶之役(Battle of Bouvines)败北,英格兰的贵族们知道他下一步又将需索军费,他们于是群起叛乱,变成诸侯军对抗王军的内战。为了避免内战打成两败俱伤,两方进行和谈的结果,就是这个条约《大宪章》。


《大宪章》最有名的条款,是第三十九条跟四十条:「除非经过同侪合乎法律的审判,或者符合本地的法律,一个自由人不得被任意逮捕、囚禁、剥夺财产、加罪、放逐、或者用其他的方法让他身败名裂。」以及:「我们不会对任何人贩售权利或正义,我们也不会否定、延迟任何人的权利或正义。」


1215 年之后的几个世纪,这些条款都被诠释成为英格兰臣民的基本自由。17 世纪,有名的律师艾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以及反对查理一世的人,都引用《大宪章》来主张君主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滥权。美国的建国先贤(Founding Fathers)在撰写《独立宣言》、《权利法桉》时,也引用《大宪章》。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有《大宪章》的精神——1946 年倡议者罗斯福夫人曾经描述《世界人权宣言》乃「所有人类的大宪章」。


然而,自由与人权只是《大宪章》一小部份而已,埋藏在条文的深处。对于当时最重要的条款,则是对英格兰教会自由的保障,伦敦市的保障,限制国王引用封建特权横徵暴敛,压榨贵族。


今日的政治人物喜欢说《大宪章》是保障一般人权利的基本宪法。但更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大宪章》的条款保护天主教会、贵族,认为最有钱的人应得到赋税减免,让伦敦金融城免于规范与监督,还赞成无限制的移民,并把基础建设的沉重责任加诸于地方社区,而非政府。今天假如有任何政党提出上述符合《大宪章》精神的主张,无疑是别想当选了。


然而,《大宪章》的意义,渐渐地变得与它原来的实际内容不太相同。这个过程开始得很早。1215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大宪章》,经过了八个礼拜后,就被教宗以限制王权,不符常理的理由宣布废除。但是约翰王死后的 1216 年,他的儿子自动自发地再颁布一次,以表示他的政府愿意施行良政的诚意。


十三世纪的一百年,我们看到屡次政治危机用《大宪章》的再颁布或者再肯定来化解。(例如美国国家档桉馆、澳大利亚国会藏有的几份抄本,是 1297 年的《大宪章》,都是属于这样的性质。)因此,到了中世纪即将结束时,《大宪章》的条款大致上已经过时、无效了——但是它作为政府愿意自我约束、不任意滥权的象徵,却从此固定了下来。


接下来的年代裡,《大宪章》的传奇性日益增加,脱离了它原本条文的意义。到了维多利亚时代——历史学家史脱布主教(William Stubbs,Bishop of Oxford)宣称,英国的宪政史发展不过是对于《大宪章》的再诠释——《大宪章》变得完全脱离了它原始的意义,只代表着英国人朝着民权与民主迈进的原点。


今天,《大宪章》的条款在英国法律中,不是早被废除,就是成为俱文,但人们却为了各式各样的目的一再引述它的名字。有些目的确实是高贵的:比方说,为了反对布莱尔政府打算把恐怖主义嫌犯的起诉前覊押期延长到 42 天(译按:目前是 28 天),就有人引述《大宪章》的名字。有些则是满愚蠢的,比方说嘻哈歌手 Jay-Z 为了宣传他最新的专辑(Magna Carta Holy Grail),特别在索斯伯里大教堂的《大宪章》抄本旁边举行艺术品的展览,用它来比喻他想要「重写音乐界规则」的愿望。


网际网路的发明人,提姆‧柏纳-李爵士最近主张网际网路必须有自己的《大宪章》,也许这正指向了《大宪章》的未来。它的条款在政治上或许已经不再重要,然而它的传奇却与日俱增,无与伦比。


(作者 Dan Jones 是历史学者、专栏作家、媒体编辑,着有《Magna Carta: the Making and Legacy of the Great Charter》。本文刊载于二月二日的《每日电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