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基督教圣职人员和同工致温州市府的请愿信



6/19/2014

2014年6月16日


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圣职人员和同工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市长:


我们是温州市基督教各教堂的神职人员和同工。我们今天写信给您是就最近屡屡发生在温州市的非法拆除十字架、不尊重基督徒宗教信仰的事件提出我们的看法和要求。


一、温州市十字架拆除情况


自2014年4月起,温州市境内开始了拆除十字架运动。

据不完全统计,4月初,温州永嘉岩头镇港头教堂的十字架遭拆。5月拆除力度加剧,苍南县的天主教堂,苍南灵溪安息日会教堂,永嘉上路洋山仓聚会处教堂,永嘉上路洋牧区河屿教堂,永嘉峙口基督徒聚会处教堂,永嘉峙口乡山仓教堂,永嘉茗岙乡章岙教堂,永嘉岩头九丈教堂,永嘉瓯北芦田教堂,永嘉瓯北箬岙教堂,永嘉花坦乡黄村教堂,永嘉乌牛镇横兰岙天主教堂,永嘉岩坦教堂,永嘉峙口天主教堂,洞头布袋岙(泡儿头)教堂,永嘉上塘城南教堂,永嘉岭头教堂,永嘉乌牛东洋教堂,永嘉上塘绿嶂教堂,瓯海巨溪后社教堂,瓯海梧田沙门教堂,鹿城七都街道樟里教堂,乐清馆头教堂等等教堂十字架纷纷被强拆。6月份,温州各县众多教堂收到拆十字架的口头通知,拆十字架之风越演越烈。


二、温州市十字架拆除运动是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程序正当: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温州市在拆除十字架的过程中,完全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基督教会的救济权利,在2014年的今天,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执法现象。

1、拆除十字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41 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温州市各地在拆除十字架的过程中,根本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说明教堂安装十字架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说明拆除十字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完全是政府随心所欲的行为。

2、拆除十字架的部门没有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事先书面催告程序的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温州多地拆除十字架的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根本未履行催告义务,签发书面催告书,就直接派人到现场强制拆除;或者即使事先通知,但根本没有书面催告书。

3、拆除十字架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被告知的权利

将被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享有法定的申辩权、司法救济权及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行政强制法》 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温州市拆除十字架运动中,根本没有充分听取当地基督教两会和各地教会的意见;行政机关并没有出具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更没有列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并直接送达了教会负责人。

4、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温州市在拆除十字架的过程中,因为没有依法履行强制行政的相关催告义务,更没有履行送达当事人的义务。
 
5、拆除十字架过程不合法律规定

参与拆除十字架的人员到达现场时均没有出示任何书面行政决定,或者任何书面拆除十字架的处罚通知。

6、 拆除十字架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合法

如果十字架属于违章建筑,则应当由有权处分违章建筑的部门参与。但是参与拆除十字架的人员既不是宗教局,也不是住宅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一个部门出来说明是什么机构派出来拆除十字架。

7、 拆除人员不合法

参与拆除十字架的人员的身份不明,有的是保安,有的是协管,有的是城管,有的是武警,有的是警察。

8、 拆除过程十分野蛮

拆除十字架的人员就像文革期间的红卫兵或者造反派一样,见人靠近就打骂。

以上所述,说明温州市各教堂的十字架不是违章建筑,也没有触犯任何行政法律和法规,拆除十字架运动根本不是行政执法。而是与法律相抵触的随性所欲的行为。拆除十字架的行为使民众感到文革又发生了。


三、 温州市十字架拆除侵犯了宗教财产,基督教堂十字架也是属于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应当保护的宗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四、拆除十字架完全是对基督教信仰的侮辱和不尊重

十字架是基督徒精神象征,是基督教的一个符号。政府部门不经过法定程序,就对基督教堂的十字架实行野蛮拆除,不但是对温州的基督徒,也是对全世界的基督徒的严重侮辱和不尊重。有关部门把教堂顶端的十字架定为违章建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如果政府认为拆除十字架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一定会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正当程序。
在温州市拆除十字架运动中,为了拆除十字架,没有执法权的部门也参与拆除十字架,采取的手法都是非常不正常的,比如:派遣消防部门检查,通知电力部门停电,这种行为都说明的对基督教堂,对基督徒的一种藐视,歧视。


五、拆除十字架运动与党的宗教政策相抵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发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后被简称为“19号文件”。文件指出,共产党人应当懂得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对于没有得到批准的宗教场所,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这是党对宗教的纲领性文件,望能坚持党的宗教政策,避免因简单粗暴执法此带来的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共同解决现阶段信教群众快速增长带来的宗教管理问题、场所安排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宗教信仰也是一直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是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执政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也特别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


六、拆除十字架说明政府官员对基督教的看法仍然是片面和错误的

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基督教一直被作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对基督教不尊重。歧视。任意侵犯基督教徒的权益。

这一次在温州拆除十字架充分说明在政府眼里,宗教是可有可无的,政府官员对宗教信仰的看法是错误。

宗教会长期存在,只要有人信仰宗教,就要理性对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办法压制甚至消灭宗教。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是对人权的尊重。继“人权”载入我国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党章之后,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我国基督徒在总人口中仍是少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保护落后,而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表现。


七、必须正视历史上基督教对中国以及浙江文化建设的贡献

很多政府官员对基督教根本不了解。 习近平主席2014年3月27日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公开演讲中,论述过去2000多年的中外文明互相平等交流所结下的丰硕成果时,将基督教与佛教和伊斯兰教并列一起加以肯定和赞赏。这既符合历史真实,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历史上,中国领导人从文明交融、平等互助视野来对基督教加以肯定,当属首次。
事实上基督教对中国的文化建设有着巨大的贡献。比如说:

1,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建立了最早的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简称“浙二医院”)是非常有名的,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它是教会医院,迄今已有138年历史。 
 
2,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大学。

位于杭州钱塘江畔的之江大学就是其中之一。这所大学起源于1845年美国北长老会在宁波创办的崇信义塾。 1914年改名为之江大学。就是现在的浙江大学。 

3、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建立了最早的图书馆。

4、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女子教育。

5、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进行东学西渐,中国的论语,四书五经等翻译成外语,介绍给全世界的也是西方基督徒。 

6、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的盲校和盲文是西方基督徒。 
 
7、 我国最早创建规范的手语并建立最早的聋哑学校的是西方基督徒。

8、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了麻风病院。 

9、 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现代天文学和历法、几何原本、世界地图和现代地理学。

10、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的汉语拼音。

11、西方基督徒在中国最早设立的现代农业。
. 必须正视基督徒对温州的贡献

1-改革开放以来,基督徒企业对温州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
2-温州的社会治安也明显好于其他市县。
3-温州公民的伦理道德也有很多提高。


八、温州市拆除十字架运动的负面影响

温州市政府部门以为为了迎合上级领导的要求,靠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不经过法定程序拆除基督教堂的十字架,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提出要把浙江从经济大省建设成为文化大省和法治大省。唯领导旨意是唯马首是瞻,行政执法大跃进的做法是非常短视的,岂不知这种行为有着很多的负面影响:

1)违反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公约;

2)违反宪法;

3)违反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条例;

4)违反物权法等财产法;

5)与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相抵触;

6)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7)对基督教是严重的侮辱,伤害全世界基督徒的感情;

8)与浙江省建立文化大省和法治大省的浙江省发展纲领背道而驰;

9)在国际社会,对温州、温州乃至浙江的形象和投资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10)温州市的依法执政的水平非常低下。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市长能够依照阁下的职权,按照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基督教教会的宗教财产,保护基督徒的正常宗教信仰活动。


. 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圣职人员和同工

.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