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被批捕 罪名改为“寻衅滋事” (图,音频)



5/24/2013

对华援助协会 5月24日

赵长青
因呼吁官员公开财产,基督徒异议人士赵常青被北京警方先以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见本协会之前的报导:赵长青的妻子刘晓冬紧急呼吁关注),在近日侦查机关又改以“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报请批捕。5月23日下午,赵长青的妻子刘晓冬接到律师的通知,得知批捕“已成定局”,书面的批捕通知应该会在几天内下发。刘晓冬说,律师估计赵长青会被判5年以下。

张雪忠律师于5月22日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北京警方对尚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行为,转而指控寻衅滋事罪,显然有悖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且似有蓄意构陷和迫害之嫌疑。

点击收听刘晓冬5月23日的采访音频:


赵长青被捕过程简介:

刘晓冬和儿子

2013年4月17日在家中,正在家中照顾孩子的赵长青突然被北京警方带走,他的电脑、硬盘、笔记本、手机和书籍等被抄。次日中午其妻刘晓冬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称赵被以“涉嫌非法集会”刑事拘留,关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同一天,北京律师丁家喜也被以同样罪名刑事传唤,其家人也已接到刑拘通知书。日前,被以同样罪名刑事拘留的还有参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活动的孙含会和王永红。

而在之前的3月31日,袁冬、张宝成、侯欣、马新立4位北京公民在西单拉条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刑拘,其中侯欣因为审讯时心脏病复发已取保候审。因此,到目前为止,参与推动官员财产公示活动的公民至少已有7位被刑拘。 赵长青的刑拘通知书是到5月18日,几天后他的家人就接到了消息,侦查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报请对赵长青的批捕。  

刘晓冬:“我心里有平安”


嫁给像赵长青这样的人是需要勇气的。丈夫出事前,刘晓冬原本在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她也是一个在家庭教会聚会的基督徒。虽然收入微薄,倒也知足常乐。赵长青被刑拘后,刘晓冬把母亲从老家接过来帮助照看孩子,自己一面上班一面等待着警方进一步的结果。

 “母亲的到来无疑给刘晓冬带来了另一重无形的压力。作为老人来说,她肯定都希望自己的儿女不说大富大贵啊,最好能平平安安的比较安稳这样子,我想这也是天下所有父母的心愿。她对这个无法理解... 而双方的家庭的压力都要汇聚到我这里。”刘晓冬说。

对于未来的生活,刘晓冬没有太多的打算,她说一切要等到这事有了结果。

 “我现在内心很平稳,没有说因为他(赵长青)特别忧虑。我也知道即使他出了事,上帝也会供养我们。不管到时候怎么样,哪怕辞了工作在家带孩子、做兼职,我想我也会把孩子给带好的。所以这一点(指经济来源)一点也不担心,真的。” 刘晓冬最后说。

 (注:赵长青的两位律师张雪忠和蔺其磊只收取了象征性的律师费,相当于义务代理此案。)


张雪忠律师的律师意见书
原文:http://weibo.com/3360777172/zy3pZoy4q

建议依法对赵常青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律师意见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本案当事人赵常青曾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同他人一起展示横幅,表达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诉求,并在拍照留影后自行离开。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非法集会”的罪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目前,侦查机关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赵常青,但提请批捕的罪名已改为“寻衅滋事”。  作为当事人赵常青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表达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主张,既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批捕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 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援引的是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但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该规定。 

1、 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是一种关于公共政策问题的严肃表达。

刑法就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在本案中,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呼吁政府尽快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希望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遏制可能产生的官员腐败;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就公共政策问题所进行的严肃表达,而不是“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 当事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就寻衅滋事所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致使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只是在公开场所,同他人一起战士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并在拍照留影后平静地离开现场,并未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二、 对不符合非法集会罪构成要件的公民表达,转以寻衅滋事罪进行指控,不但是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压制,甚至还有蓄意构陷与迫害的嫌疑。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未经申请并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只有在具备“据不服从解散命令”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件时,才可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罪。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集会、游行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未遵循申请、许可等程序要求,就径自对公民进行刑事追责。

如果对于那些尚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表达行为,司法机关可以转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第296条的上述立法目的,就会完全落空。这种做法的最荒谬之处在于:对于达到非法集会罪标准的表达行为,只能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非法集会罪标准的表达行为,反倒可以对全体参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依刑法第293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施加更严厉的刑罚。

本案当事人以和平方式,呼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既是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侦查机关却先是以非法集会的罪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在认识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之后,又改用寻衅滋事的罪名提请批捕,这种做法不但是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压制,而且还有对当事人蓄意进行构陷和迫害的嫌疑。

综上所述,我认为赵常青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请贵院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衷心希望贵院通过刚直不阿的检察工作,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可靠和威严。

辩护律师:张雪忠
2013年5月22日


赵长青简介:  赵长青是《零八宪章》签署人,曾因参与1989年民主运动入狱半年;1997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2002年又被以“煽动颠覆罪”判刑5年。在狱中,他4次被关禁闭,长达10个月。2007年他出狱后,继续从事维权活动,推动公民聚餐、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等公民行动。2011年,茉莉花集会遭当局打压后,他和其他人倡议开展“同城饭醉”活动,进行信息交流,推动公民行动。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约翰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洛杉矶分部联系人:埃迪
电话:323-521-6777
电邮:ChinaAid.LA@gmail.com
协会网址:www.ChinaAid.net                 
www.MonitorChina.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