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教会遭受逼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26/2013

对华援助协会 2013年02月26日

河南孟州市的一个家庭教会受到逼迫,该教会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起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31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河南省孟州市十几个基督徒正在张克定租的房子里祷告,孟州市公安局、县派出所、宗教局、统战部等部门的人员突然进入他们家中。这些政府人员询问了原告等人一个多小时: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要在这里聚会?谁让你们在这里聚会的?但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最后,他们带走了张克定等三人到乡里派出所询问,并且警告他们不让他们再聚会。

2013年1月1日,国保大队、县公安局、宗教局、统战部的人又来到张克定租的房子,同时叫来了十辆车跟农民工若干人,直接强行拉走了原告家中电子琴、手风琴、打印机、电视、音响、手机、床、被褥,护照、港澳通行证、衣服等物。拉走物品时,执法人员只记录了两三样物品,并没有全部记录,而且没有给张克定等人扣押物品清单。当时也没有出示搜查证以及告知扣押物品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这些政府人员还威吓信徒们,说他们是非法聚会,禁止他们再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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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对孟州市公安局局长闫光华

控告人:

张克定   身份证:410825195304032555  现住址:河南省温县番田镇西南马村

秦方丽   身份证:41082696712185022  现住址: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1

张三忠   身份证:410825194906232517  现住址:河南温县番田镇西留石村四排

张同社   身份证:410826195410101012  现住址:河南孟州化工镇高庄村

代元贵   身份证:410825195509222520  现住址:河南温县番田镇西南马村三排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闫光华  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局长。

参与2013年1月1日非法抢劫控告人财务的警务人员。

控告要求: 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刑事责任

案情事实:

2013年1月1日孟州市公安局干警: 十辆车十几个人,未告知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直接强行拉走了控告人家中电子琴、手风琴、打印机、电视、音响、手机、床、被褥,护照、港澳通行证、衣服等物品。控告人家中基本上被“洗劫一空”,没有给原告扣押物品清单。到今天为止,被控告人既没有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返还控告人的任何物品。孟州市公安局局长闫光华负领导职责。

被控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行政强制法》,《刑法》,《警察法》和《公务员》法等多部法律。也与党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

1:违反《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违反《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违法《警察法》和《公务员法》

《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孟州市公安局在未出具任何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强行拉走了控告人家中的财务,严重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违法了《警察法》的规定。被控告人可以为自己辩驳说:“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按指示行事,我也是没有办法,不能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还特别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的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触犯《刑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孟州市公安局的野蛮做法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行事责任。

    习总书记12月24日指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此要求贵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紧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彻底清查和党中央唱反调的行为。认真贯彻宪法与法律的实施。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现控告如上。违法必究,我们要求有权机关履行职责,追究孟州市警察办理劳教的涉嫌犯罪行为。

此致,

孟州市检察院

控告人:

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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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

      张克定   身份证:410825195304032555  现住址:河南省温县番田镇西南马村

      秦方丽   身份证:410826196712185022  现住址: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

      张三庄村

      代元贵   身份证:410825195509222520  现住址:河南温县番田镇西南马村三排

被告: 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光华     职务:局长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西河阳大街299号      邮编号码:45475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如下行为违法:

1)处罚时未告知原告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2)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任何手续和法律文件,事后也未送达任何处理文件。

3)强行运走了原告家中的书籍,钢琴、手风琴、电视、电脑、音响、打印机床、被褥、锅、碗、护照、港澳通行证等物品。没有列扣押清单。

2、返还从原告家中带走的所有物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31日,孟州市公安局、县派出所、宗教局、统战部等部门的人员突然进入原告家中,询问了原告等人一个多小时,但没有制作任何笔录。2013年1月1日又来了十辆车十几个人,直接强行拉走了原告家中电子琴、手风琴、打印机、电视、音响、手机、床、被褥,护照、港澳通行证、衣服等物。当时被告只记录了两三样物品,而且没有给原告扣押物品清单,当时也没有出示搜查证以及告知扣押物品的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被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被告进入信徒家中进行询问,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扣押电视等物品也未交付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被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时未及时下发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原告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宗教信仰自由
原告是信仰纯正的基督徒,并且依照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信仰习惯进行宗教活动。这是受宪法和法律明确保护的行为,国家机关不得随意干涉。被告工作人员未经家主同意,擅自闯入公民家里,干涉信徒正常的聚会活动,违法扣押运走公民家中的所有财务,干涉信徒正常的宗教活动,侵犯了原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且《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为: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有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该规定强调了国家对于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要求并非强制性的,而只是指导性、建议性的态度,所以该条文的表述仅为“一般”而非“全部”。然后,很多行政机关在解读该条文时总是忽略“一般”二字,因此武断地将所有不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聚会的教会的正常的宗教活动视为“非法”。

另外,关于家庭聚会的合法性,国际国内法律和政策均有定性:

国际条约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29条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国内法律规定

(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2条: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在《条例》中的“其它固定场所”范围。

(2)中发(82)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中: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关于基督徒在家里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3)《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中第10部分〈关于基督教聚会点和“家庭聚会”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基督教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聚会,主要是指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活动上以查经、祷告为主要内容的聚会。这种聚会没有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不搞受洗等宗教仪式。这样的家庭聚会不属宗教活动场所,也不纳入政府登记的范围。但是,信教公民举行家庭聚会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和干扰左邻右居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

(4)《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九七年十月十六日发布)第三部分〈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5)《宗教工作普法读本》第51个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是什么?〉: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政策层面

(1)1996年2月,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在北京接受了美国CNN北京记者站首席记者陈梦兰女士的采访。

陈:中国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有报道说一些人因在家中举行宗教仪式而被捕?

叶:在中国没有人会因为在家中举行宗教仪式而被捕。中国监狱中如果有教徒,我可以负责告诉大家,那只能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决不会是因为他信仰了宗教。

(2)1998年8月2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邀请美国基督教广播网董事会主席帕特·罗伯逊。

罗:宗教活动场所一旦登记,是否可以自由地祈祷、读经、讲道?

叶:无论是否登记,他们都可以进行祈祷和读经活动。目前中国共有宗教活动场所11万余处,登记的有8万余处,还有3万多处没有登记。对这些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我们只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说它们向政府登记,并不妨碍和干扰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宗教活动。

罗:如果不向政府登记,是否要把这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关进监狱?

叶:中国绝对没有因为不向政府登记或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而把信徒关进监狱的事情发生。

(3)1998年2月6日,叶小文局长、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韩文藻、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邓福村,在华盛顿联合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就中国宗教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来自《华盛顿时报》、美国之音、法新社、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

记者:叶小文局长,刚才您提到了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关于中国宗教的部分,那么,能否请您谈一谈对它的看法?

叶: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对中国宗教状况的指责是错误的。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对此予以切实的保障,而且在事实上,中国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致力于建立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公民的各项权利在不断得到发展和维护,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也同样如此……

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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