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对美国最高法院 Cisco 案裁决深表关切与失望



6/23/2026

资料照片: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4月28日)
对华援助协会对美国最高法院 Cisco 案裁决深表关切与失望

美国德州米德兰市——2026年6月24日——对华援助协会(ChinaAid)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Cisco Systems, Inc. v. Doe 一案中的裁决表示严重关切和深切失望。该裁决实际上大幅限制了严重人权侵害受害者通过美国法院追究涉嫌协助和纵容迫害行为之商业实体责任的途径。

本案由多名法轮功学员提起诉讼。他们指控思科公司(Cisco)及其高管为中国政府量身定制并提供监控技术和系统,用于识别、追踪、拘押和迫害法轮功信仰群体。最高法院并未对这些指控的事实真伪作出裁定,而是认定《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 Statute, ATS)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 TVPA)均不允许受害者以“帮助和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理论向相关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对华援助协会认为,这一裁决将对国际人权保护和企业问责机制产生深远而令人担忧的影响。

长期以来,遭受宗教迫害、酷刑和其他严重人权侵犯的受害者,往往只能依靠有限的国际法律途径寻求公义。如果大型跨国企业即使被指控明知其技术和服务将被用于镇压、监控和迫害,却仍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国际社会追究严重人权侵害责任的努力将受到严重削弱。

对华援助协会创办人兼会长傅希秋牧师/博士声明

“对华援助协会对最高法院这一裁决深感忧虑和失望。虽然法院从成文法解释和权力分立原则出发作出裁决,但其现实效果却是为那些被明确指控协助和纵容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行为的大型商业实体提供了一张司法‘免责卡’。”

“人权没有国界,也不应受边界限制。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强调,人权属于全人类,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也曾指出,在全球化时代,人权价值超越国界,国际社会有责任共同维护。普世人权之所以被称为普世价值,正因为它属于每一个人,而非仅限于特定国家的公民。”

“如果企业明知其技术、平台或服务被用于识别、监控、拘禁、酷刑甚至消灭宗教信徒、异议人士及其他良心犯,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受害者将失去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而加害者则会更加肆无忌惮。”

“这一裁决向世界上的专制政权释放了极其危险的信号。对于中国、朝鲜等长期实施系统性人权迫害的国家而言,如果为其提供关键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的企业能够免于法律追责,那么这无异于进一步赋予这些政权更大的能力和胆量去实施迫害。”

“对华援助协会将继续推动国会采取立法行动,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确保无论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明知故犯、协助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和企业,都不能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呼吁国会采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多次强调,如果要赋予受害者针对协助和纵容严重国际人权侵犯行为的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应由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明确授权,而非由法院自行创设相关诉因。

因此,对华援助协会呼吁美国国会尽快研究并推动相关立法,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协助、支持或从中获利于宗教迫害、酷刑、强迫劳动、种族灭绝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能够被依法追究责任。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控和数字极权主义迅速扩张的今天,此类法律保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和重要。

对华援助协会(ChinaAid)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国际基督教人权机构,致力于促进中国的宗教自由、法治建设和基本人权保障,并长期记录和揭露针对基督徒、法轮功学员、维吾尔人、藏人及其他良心犯的人权迫害案件。


媒体联系:

对华援助协会(ChinaAid)

美国德州米德兰市

ChinaAid官网⁠ https://chinaaid.org/

美国最高法院 Cisco 案判决摘要

Cisco Systems, Inc. v. Doe(2026年6月23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6比3 的表决结果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认定原告不能依据现行联邦法律,向思科公司(Cisco Systems)及其部分高管追究其涉嫌协助中国政府实施人权迫害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为多名法轮功学员。他们指控思科公司为中国政府专门设计和定制“金盾工程”(Golden Shield)相关监控技术,用于识别、监控、拘捕、审讯和迫害法轮功信仰群体。原告主张,思科不仅知道这些技术将被用于迫害,而且积极参与了系统的开发和优化。

最高法院并未裁定这些事实指控是否属实,而是集中讨论受害者是否拥有依据美国法律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法院的主要裁定

一、《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TS)不能作为本案诉讼依据

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 Statute,简称 ATS)本身并未创设新的诉因(cause of action),联邦法院也无权自行创设新的国际人权诉讼类别。

法院指出,虽然2004年的 Sosa v. Alvarez-Machain 判决曾留下有限空间,允许法院在极少数情况下承认某些国际法侵权诉因,但之后的一系列判例已经基本关闭了这扇大门。

因此,法院认定:联邦法院无权根据 ATS 创设针对企业“帮助和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严重人权侵害的民事诉因。

二、ATS 不允许追究“帮助和教唆”责任

原告主张,即使思科公司并非直接实施迫害的一方,其仍应因提供关键技术支持而承担“帮助和教唆”责任。

最高法院否定了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由于 ATS 本身并未授权法院创设新的诉因,因此法院同样无权创设“帮助和教唆责任”这一法律理论。换言之:即使企业被指控明知其技术将被用于严重侵犯人权,也不能依据 ATS 对其提起“帮助和教唆”诉讼。

三、《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VPA)不适用于协助者

原告同时援引《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简称 TVPA)。

法院认为,TVPA 的文字规定仅允许起诉那些直接实施酷刑或法外处决的人,而不包括提供帮助、协助或技术支持的第三方。因此:TVPA 不赋予受害者起诉涉嫌协助酷刑行为之企业或个人的权利。

判决的实际影响

本案最重要的影响并不在于最高法院认定思科无罪,而在于法院认为:即使原告关于思科协助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全部属实,美国现行法律也没有赋予受害者向思科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的权利。

因此,本案被驳回并非因为法院认定思科没有参与迫害,而是因为法院认为国会尚未授权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三位大法官提出异议

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大法官代表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发表反对意见。

异议意见认为:

ATS 长期以来一直允许法院依据国际法原则审理严重侵犯人权案件;
“帮助和教唆责任”早已是国际法和美国法律中的成熟原则;
多年来下级法院普遍接受 ATS 下的帮助和教唆责任;
多数意见过度限制了 ATS 的适用范围,削弱了美国法院追究严重国际人权侵害责任的能力。

异议法官警告:这一裁决将使那些明知故犯、协助外国政府实施酷刑、种族灭绝和宗教迫害的行为者,更容易逃避法律责任。


总结

本案并非最高法院认定思科公司没有参与中国政府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而是裁定:美国现行法律并未授权受害者依据 ATS 或 TVPA 起诉涉嫌协助和纵容此类迫害行为的企业。因此,判决实际上将是否追究此类企业责任的问题交回给美国国会决定。

对于国际人权倡导者而言,此案被广泛视为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收缩 ATS 人权诉讼适用范围的重要里程碑,也凸显未来推动国会立法、建立企业人权问责机制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