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蚀
2026年元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图景中,法律应当是公民自由的宪章,是约束公权力横冲直撞的堤坝。然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某些的处理规定(简称“新规”),因其模糊的边界和扩张的惩戒力,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对公权力鲸吞公民私域权利的深重忧虑。这一条款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治安管理工具,更像是一道裂痕,折射出公权力试图全面接管公民数字生活与私人空间的威权逻辑。
其一、定义的模糊为行政权扩张提供了“万能理由”。
第八十条规定了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在表面上,这似乎是在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但在法理学层面,其核心病灶在于“违法边界的模糊性”。
所涉的文字定义本身可能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尽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文字的定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认知与主观判断。当法律条文缺乏清晰的限定,行政机关便获得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性赋予了公权力一种“口袋罪”式的威慑力,使得任何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被惩戒的对象。
其二、当通讯工具不再是“避风港”时,事实宣告了公民私域的烟灭。
新规最核心的批判点在于该条款对“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的界定。在数字化生存的今天,手机和社交软件已成为公民身体的延伸,是绝对的私域空间。这种条款的出台直接宣示着:
一、从“公域”向“私域”的非法跨越。传统的治安管理侧重于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然而,第八十条将触角伸向了点对点的通讯。一个人在私人对话框中发送的信息,本质上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以此条文为由,查验公民的手机、监控聊天记录,那么公民的私域空间将彻底坍塌。
二、 “传播”定义的泛化。在法律解释中,如果将“传播”理解为包括亲友间的私人分享,那么这种解读实际上剥夺了公民在私生活中的感官自由与表达自由。当公权力以“扫黄”为名进入卧室,法律便不再是秩序的维护者,而是自由的掠夺者。
2026年元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图景中,法律应当是公民自由的宪章,是约束公权力横冲直撞的堤坝。然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某些的处理规定(简称“新规”),因其模糊的边界和扩张的惩戒力,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对公权力鲸吞公民私域权利的深重忧虑。这一条款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治安管理工具,更像是一道裂痕,折射出公权力试图全面接管公民数字生活与私人空间的威权逻辑。
其一、定义的模糊为行政权扩张提供了“万能理由”。
第八十条规定了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在表面上,这似乎是在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但在法理学层面,其核心病灶在于“违法边界的模糊性”。
所涉的文字定义本身可能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尽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文字的定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认知与主观判断。当法律条文缺乏清晰的限定,行政机关便获得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性赋予了公权力一种“口袋罪”式的威慑力,使得任何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被惩戒的对象。
其二、当通讯工具不再是“避风港”时,事实宣告了公民私域的烟灭。
新规最核心的批判点在于该条款对“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的界定。在数字化生存的今天,手机和社交软件已成为公民身体的延伸,是绝对的私域空间。这种条款的出台直接宣示着:
一、从“公域”向“私域”的非法跨越。传统的治安管理侧重于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然而,第八十条将触角伸向了点对点的通讯。一个人在私人对话框中发送的信息,本质上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以此条文为由,查验公民的手机、监控聊天记录,那么公民的私域空间将彻底坍塌。
二、 “传播”定义的泛化。在法律解释中,如果将“传播”理解为包括亲友间的私人分享,那么这种解读实际上剥夺了公民在私生活中的感官自由与表达自由。当公权力以“扫黄”为名进入卧室,法律便不再是秩序的维护者,而是自由的掠夺者。
其三、通过赋权技术监控的合规化,为中国全景监狱的构建大开方便之门。
该条款的修订与执行,离不开日益严密的技术监控体系。为了发现条文中所述的“传播行为”,技术层面的预检、关键词过滤和实时监测变得“合法化”。
这种立法逻辑导致了严重的“全景监狱”效应。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每一条私密讯息都可能被后台算法扫描,并可能触发行政处罚。这种心理压力会导致“寒蝉效应”,使公民在私人交流中也进行高度的自我审查。当人们不敢在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分享和沟通时,一个社会的创造力与活力将枯萎,取而代之的是冷漠与恐惧。
其四、比例原则的崩塌,揭示着中国法治精神的倒退。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比例原则,即行政目标的达成应以对公民权利最小的损害为代价。然而,新规手段与目的明显严重失衡。维护所谓的“社会道德秩序”是否值得以牺牲全体公民的通信秘密为代价?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道德问题应主要由社会舆论与个人自律调节,而非动辄使用国家暴力机器(拘留、罚款)进行干预。同时,新规明显存在重刑轻权。该条文规定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行政处罚而言绝非轻微。在缺乏严谨司法审查的情况下,仅凭行政机关的认定即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是对司法最终裁决权的稀释。这一切都昭示着中国法治的倒退。
对于新规需要特别警惕“借名行权”,为中国社会通往全面管控进一步加力助推。一旦公权力习惯了以“治安管理”为名随意突破公民的通讯屏障,这种权力的惯性将不可阻挡地延伸到政治表达、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更广阔的领域。第八十条可能沦为一种探测工具,用于测试公民对私域被侵占的容忍度。如果这种侵害被默许,那么法律将不再是保护公民的盾牌,而成为公权力监控每一个社会细胞的导管。
人类文明进步历史一再标示,法治应当守住“床头”与“屏幕”。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应当在公共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划出一道红线。这道红线应当划在公民的床头,划在公民的手机屏幕之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修订,反映出一种“家长式管理”的思维偏向,它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净化私领域,结果却是对公民基本人权——隐私权与通信自由的实质性侵害。法治的进步应表现为权力的谦抑与权利的张扬,而非权力的无孔不入。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公民在私人空间里的安全感,那么这种“秩序”必将以牺牲人的尊严为代价。
最后我们严正重申:私域不容侵犯,监控不应常态。 任何以维护秩序为名的立法,若以鲸吞公民私域为手段,皆是对法治文明的背离。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