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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化宗教网络行为监管,限制线上布道与商业活动,港澳台人士也要管



9/16/2025

北京天主堂神职人员准备参加圣诞弥撒
(图:法新社,2018年12月24日)

中国强化宗教网络行为监管,限制线上布道与商业活动  港澳台人士也要管

(北京-2025 年 9 月 16 日)在持续加强对社会各领域网络治理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周二宣布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线上活动施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明确划定宗教人士在线行为的“红线”,禁止其通过网络布道、直播、募捐或参与任何商业营销活动,除非在受官方许可的平台进行。

新规共 18 条,涵盖内容从禁止炒作性传播,到反对极端主义言论、封建迷信及跨境宗教交流行为,几乎触及宗教活动在数字空间的所有层面。尽管这一规范以维护网络秩序和“正信正行”为名,但分析人士指出,这一系列规定亦反映出中国政府意图将宗教表达牢牢纳入国家主导的舆论结构之中。

宗教网络空间的“收紧口袋”

近年来,中国政府持续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从娱乐圈到教育、金融领域,监管“长臂”已扩展至宗教群体。这一趋势在本次《规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文件指出,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个人账号或未经批准的平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上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经、祈祷、直播宗教仪式,或举办带有宗教意味的“清修”“疗愈”等线上课程。允许进行相关活动的平台,必须持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而这一证照仅限于官方认可的宗教组织与机构申请。

“这不是对个别宗教现象的回应,而是系统性地将宗教活动纳入网络信息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国宗教政策研究者表示。 “在政府眼中,宗教不仅可能成为意识形态的‘灰区’,更可能借助网络工具扩展其影响力,而这正是他们试图防控的。”

经济利益与“流量化宗教”的双重警惕

新规特别提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禁止以修建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上募捐。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在短视频平台和直播间中频繁出现的宗教营销现象,例如寺庙通过直播吸引香火捐赠、和尚带货,以及建造教堂募款等争议案例。

此外,禁止参与“打赏”“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这一类目,也反映出监管者对宗教话题被流量化、娱乐化的警觉。但有的“打赏”是出于一种鼓励写作的方式。

这是一场对宗教发展的遏制。政府担心宗教教职人员在平台上形成个人影响力,绕开官方宗教组织的管理体系。

港澳台与外籍人员纳入监管版图

这份规范首次明确涵盖香港、澳门,台湾,及外籍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境内的网络行为。这一表述显示,中国正试图将其对宗教表达的监管边界扩展至跨境维度。

这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与基督教群体来说,可能会带来深远影响。

更大的图景:宗教表达的边界在哪里?

通过对表达渠道的严格限定,实质上也在重塑宗教在公共领域的存在方式,从而达到限制信仰自由的目的。随着社交媒体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平台,此类规定意味着宗教将进一​​步从公众视野中“隐身”,仅能在官方认可的平台、框架内出现。

在宗教观察人士看来,此类做法加剧了中国在宗教自由议题上的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则一贯强调其宗教政策旨在“抵御宗教渗透、打击极端主义”,而非限制信仰本身。

正如《规范》所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这看似强调个体自律,实则映射出国家在道德、信仰与网络治理之间建立起的全景式监管逻辑。

对华援助协会高珍赛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模范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符合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冬)令营等,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从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