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蚌埠-11/30/2024)近日,安徽蚌埠活石归正教会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和万春琴等四位基督徒被控“诈骗罪”一案的代理律师赵青山,针对检察院公诉人的起诉书发表了三点意见,指出教会是否合法不由民宗局决定,司法部门不能因教会牧师长老没被民宗局认定就指控他们诈骗,诈骗是指故意非法占有,而且事实上也实施了欺骗别人的行为。教会信徒的自愿奉献不是诈骗。
赵青山律师对这三点意见做了详细解释为:
第一点,教会的合法性在哪里?它不是由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它是自然的。我们的宗教局无权来认定教会是合法还是非法。因为一个人他信仰上帝,这是一个人他最根本性的一个权利,这个权利他是一个人称之为人,他就应该有的。而我们的宪法是来干什么的,他是来认可人的权利,他是来确认人的权利,他是来设定一整套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以及下位的各层级的法律来保障人的这些权利。不是说我们(法律)没有规定,你没有经过登记,你这个权利就没有了。不管是一个信徒,他信仰某种宗教;或者是一个牧师,他根据上帝对他的呼召,他要出来侍奉上帝,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天然的人权。不是法律认为有就有,法律认为没有就没有。如果我们法律认为人没有这样的权利,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而不是人的信仰有问题。这就是天赋人权。目前我们整个司法界在类似案件中,我们(司法机关)的认知是错误的,是颠倒的,认为你(牧师)没有经过批准,(教会)没有经过登记,你这个做法就是非法的。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第二点,我们不能说因为被告人他们所成立的教会,或者说他担任的教职没有经过认定,就可以推论得出一个结论说信徒被骗了,两者之间是没有任何逻辑关系的。
我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如果我们今天某一个律师(被发现)他办理律师证的时候,他的这套材料是虚假的,比如说他的学历可能是假的,或者他的司法考试资格是假的,或者说他的实习经历是假的,这些虚假的材料有可能导致律师证不是合法取得的。但是你能说他拿了律师证之后,他去从事律师职业,他所赚的律师费就是诈骗当事人吗?这个逻辑它显然是推导不出来这个结论。我们不能说律师拿着律师证赚取了当事人的律师费,属于诈骗当事人。我们进一步讲,如果我们发现哪个党员干部他的履历造假,他所有的工资收入就是诈骗了吗?
第三点,我们要谈到诈骗罪,我们还是要从诈骗罪本身的逻辑来讲。诈骗罪本身的逻辑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事实上(行为人)他也实施了欺骗别人的行为。当然他可能取得了财产,可能没有取得财产,这涉及到犯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但是如果别人(行为人)仅仅是在奉献,没有拿这个所谓的待遇(取得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人家(行为人)也没有拿这个待遇,我们怎么能说别人是诈骗犯?
我们本来说了万长春因为他的牧师身份,按照标准的惯例,他要拿这个敬奉。其他的三位被告人,没有从里面拿任何钱。一个没有拿任何钱的人,我们也说他是诈骗犯,我们这样的指控能成立吗?能对得起我们基本的一个人的常识吗?
我认为我们起诉书它总体的撰写方法,它的指控思路指控逻辑,是极不明智的。本来这个案子的启动就是宗教迫害,只是打着一个打击刑事犯罪的旗号。但是你们这种起诉书的写法连掩盖一下自己(动机)的目的都没有达到。因为你把人家一个教会里面根本没有拿任何的钱(的人)指控为犯罪,你不就是在针对人家教会吗?
最后说两句,我也希望法庭能够立即宣告我的当事人无罪,我也希望检察院能够撤诉,我也希望所有的被告人能够马上取保。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也希望这个庭能够开下去。
我为什么希望这个庭能够开下去?因为只有在法庭上(让被告人讲述他们的所作所为),我们才能够让别人看到,这4位被告人他们怎么为上帝来侍奉,他们是以怎么样的信心来敬拜上帝,他们怎么来面对这个世界对他们信心的打压和逼迫,他们怎么荣耀了上帝。所以(如果你们要开庭)这个庭就一直开下去吧。
赵青山律师自己也是基督徒,曾撰写《福音为什么能改变中国》,代理过秋雨圣约教会、贵阳仁爱归正教会、广东盛佳教会、内蒙呼和浩特买卖圣经等多起教案。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