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活石归正教会万长春牧师等四位基督徒被控“诈骗罪”一案召开庭前会,不允许家属出席,律师撰文批评



5/14/2024

  


 

 

 

 

 

 

马佩佩、尤修林和刘训珍在法院外
支持各自的丈夫  (来源:网络)

  

(中国安徽蚌埠-5/14/20242024513日,安徽省蚌埠市活石归正教会万长春牧师、薛少强长老、同工曹斌挺和万春琴被控诈骗罪一案在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四位基督徒均到庭。据悉,他们态度平和,依然有愿意为主受苦的心志,都不承认教会收取奉献与诈骗有任何关联。法院目前暂时通知516号正式开庭。

律师认为法院总体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但法院一开始就拦阻家属进入,后同意放行,但遗憾未能看到被囚的亲人。 

曹彬挺的妻子马佩佩发微博感谢所有牵挂他们的家人、朋友、弟兄姐妹。她说:“59号的第一次庭前会议和今天的第二次庭前会议均已结束。虽然我们不能见到4位家人,但我们一直都在庭外陪伴着你们。和你们一墙之隔的我们一直都和你们站在一起!感谢所有律师的辛劳,感谢所有陪伴我们的弟兄姐妹!

202459日,该案召开庭前会议。因为法院一直没有通知被告人到庭,律师们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肯让步。最后经协商,禹会区法院同意定于513日继续召开庭前会议,并将全部被告人提到法庭。

 

尤修林、刘训珍、马佩佩合影 
(来源:网络)

代理薛少强案子的律师赵青山在公众号发文《被告人家属因作证而不能旁听庭审合理吗?》,对庭审不允许家属旁听提出质疑。

他说几天前,他所辩护的第三被告人薛少强的妻子刘训珍接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通知,告知因为她是本案的证人,开庭当天不能到庭旁听。

法院对类似事件的处理,几乎是全国各地法院通用做法。所以,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不管嫌疑人的近亲属跟案件事实是否有关系,先叫过去做个笔录,在开庭的时候,法院再以此为由禁止该家属到庭旁听审判。

就此,赵青山律师提出的问题是:法院因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侦查阶段做过笔录,就禁止被告人的近亲属旁听庭审真的合法吗?

他认为,法院的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他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理由在于保持其证言不被其他案件情况所干扰

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规定在于《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其立法逻辑就在于证人如果旁听庭审,他的当庭证言可能受到干扰,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要求,侦查单位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应该个别进行。

第二、证人在侦查阶段已经在侦查单位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作证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专业的刑辩律师都知道,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时候证人是不会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人是否要出庭,取决于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也即是说,当下的法律对证人出庭设置了三大必要条件: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在如此严苛的条件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几乎是凤毛麟角、吉光片羽。

所以,绝大部分的证人在公安对他们的询问笔录制作完毕的时候,作证的法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他们旁听庭审,无论听到什么内容,对他们作证已经没有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知道案情的人应当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三、法律免除了近亲属的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应该强制其到庭或者给予其一定的处罚。但是,该条又免除了近亲属这种强制作证的义务。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体现了中国传统司法价值倡导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至少,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近亲属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从人伦上看,如果一份判决书中引用了父母、夫妻或者子女的证言,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确实让人感觉于情难容。除非这个近亲属所作的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

第四、既然免除了作证义务,就应该允许近亲属旁听庭审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被告人被羁押以后,到案件审理结束、赴监狱服刑这一段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三五年,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达近十年。这一段极为漫长的时间里,嫌疑人(被告人)唯一能够跟亲人见一面,哪怕是相望一眼的机会,就是在法庭开庭审理的时候。这一眼机会的宝贵,不仅是对被告人本人,也是对他们的家属,远胜过杜甫当年的家书抵万金

法律应该具有具有基本的人道主义情怀,所以,不应该以家属系证人为由拒绝其旁听庭审。

 

分析完以上四点,他接着提到一个关联的题外话,那就是,是否可以因为近亲属是证人,就拒绝其担任辩护人?

他说,在他参与辩护的洛阳李伟平涉黑案中,有四名家属辩护人因为曾经在公安做过证人,而被法院拒绝了担任辩护人的资格。基于同样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一个人遭遇了犯罪的指控,是司法机关利用国家权力对一个个人发起了指控,司法机关可以用举国之力来追查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罪。从力量对比上讲,公权力也不是非得要近亲属的这一份证言才能达到指控的目的;从期待可能性上讲,指控犯罪不能期待把被告人近亲属的证言来作为关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那几乎必然会产生刑讯逼证);从处境上讲,被告人此时急需用一切辩护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管其是否有能力聘请律师,如果家属本身有能力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不仅是控辩力量上的一种平衡,更是一种家庭成员情感的支持。这种时候,法律应该允许家庭成员相互支援,让他们出庭为自己的亲属辩护。这是一种家庭情怀的体现。

在文章的结尾他说,家庭是社会的根本,只有维持良好的家庭伦理,社会发展才会健康。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