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当局首部城中村立法,完全收回村民本已有限的权利



4/08/2024


(对华评论—2024-04-08)人类现代文明进步的衡量标尺,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从纯粹物质性的衣食住行温饱食色,转向内涵精神性的尊严、平等、自由等等,而承载这种转变的量器就是现代的公民权利,即一个国家的进步与否,直接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落实情况,而绝非只是物质生活的丰欠情况。世界历史的事实一再证明,一个国家只有落实公民权利的进步,才能最终保障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反,如果没有公民权利落实的保障,一切社会打着改革进步名义的物质生活的所谓改善,都将是暂时的,不确定的,随时会倒退会失去的。

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大陆,之所以在1978年后开启的所谓改革开放航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改善国民生活条件的成绩,根本原因是公权在一定程度归还了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即中国一切改革的实质就是中共将剥夺公民的权利再部分地逐次地返还一些给公民。整个中共改革的历史,就是一个部分渐次返还公民权利的历史。但是,从迄今可以评判的中共各项所谓改革来看,一切的返还权利都是局部的半吊子的,而不是全面完整的,即中国几十年改革没有一项是无保留完整地落实了某项公民权利。

值得警惕的是,就是中共这改革名义的部分的半吊子的公民权利的返还,在中共十八大新党魁登台之后不仅戛然而止,而且在维护特权统治的稳定名义下出现了公然全方位开启将在改革中返还的部分权利再蚕食回吞的进程,尤其在中共二十大后,这种蚕食过往返还公民权利的行径更是紧锣密鼓,即一场全方位回收改革中下放的公民权利的恶风席卷着中国大地。近日爆出的广州出台拆迁条例剥夺村民在拆迁补偿方案中的决定权,以及不久前爆出的村民在家中生活被列入罚款条规,就再现着这种蚕食公民权利的逆流恶风铺天盖地。

据媒体报道,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将自今年5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的首部城中村立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当中,取消了它的意见征求稿中征集土地补偿方案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规定。

在这一文件于去年11月公布的意见征求稿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然而,在今年329日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版本中,这一规定不见了踪影。

村民反映:“如果那个条例通过,村民没了任何决定权,政府是有任何权力随时拆你的屋的。这个条例通过之后,珠三角的村民是没有任何保障权的。”

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村民表示,一旦村民失去了对补偿方案的决定权,村官与政府、开发商卖地谋取私利、不顾村民利益的行为将不受限制。村民说:“这样的情况下,村官和开发商或者政府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每个村都有‘治安仔’,他们不属于派出所管的,是属于村、社区管的。好多村官会利用这个漏洞,截停去维权、抗议的村民。”

显然,这个中国的首部城中村立法,完全剥夺了村民在拆迁补偿中的决定权,而赋予了公权力肆意根据自己需要定价拆迁的权力,这无形给强拆增加了合法支持。多年来中国公民反复争取而获得的半吊子在拆迁中的议价权被再次彻底夺走。并且可以预见,这将成为中国所有城市即将推行的拆迁条例。

对此,中国财经媒体财新网在近日关于这一条例的报道中表示,广州城中村改造因这一条例告别市场化时代,进入了“政府指导”时代。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微博网友都在这一新闻下留言,统一表示:“倒车请注意”。也有网友直言不讳地说:“这是打算明抢了。”

如果说这种拆迁补偿决定权被剥夺还只是事关城市城中村村民,那么广大农村村民生活自由权利的被干预与剥夺,则显示着中共已全面对国民加强权利蚕食。

中国广大农村农民对中共改革开放最深刻记忆就是生活由集体严管而走向个体相对自由。然而,这种相对自由最近网络流露出来的一份村规也显示即将不保。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份盖有四川凉山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下称罚款标准)引发争议,其中将厨房碗筷不洗、卧室被子未叠放、客厅地面不清扫等纳入了罚款事项。

该罚款标准共有614条。如,其中规定,厨房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地用餐20元;卫生间脏乱差罚款20元;客厅里摆放凌乱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地面不清扫罚款10元。卧室里衣服不整齐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被子未叠放罚款10元,四件套未清洗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

罚款标准还注明:“经罚款后仍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罚款翻倍。”

如此公然将公民私人生活空间列入管治范围,不仅严重侵犯着公民自主权、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民主权等等基本权利,而且也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事实就是公权力公然侵害公民权利。

或许有人会说村委的村规民约不是公权力,但考虑中国根本不存在村民自治,而村级管理事实完全就是公权力的基层,所以这种规约事实就是公权行为。这种对农村村民日常生活的深度干预、管控,本质上就是剥夺农民改革开放来获得的丁点生活生产自主权利,而变相再将农民拉回到大集体严控状态。

从城市拆迁中居民决定权被剥夺,到农村农民生活自主权被严控,可以看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共所返还公民的部分半吊子权利正急速被再次收回,这说明中共正倒行逆施,背离历史潮流,抛弃文明准则,仇视公民权利。

不过,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任何拒绝落实公民权利的集团,必将为人民所唾弃。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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