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案认罪不获全数减刑期 大律师忧对刑期较轻被告不公



8/24/2023

 

2023824 02:34



香港终审法院驳回26岁大学生吕世瑜针对《港区国安法》刑罚分级制的终极上诉。
 (美国之音汤惠芸)

香港 — 

首宗针对《港区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终审上诉星期二裁决。一名现年26岁的大学生去年承认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被判监5年,不能获得认罪扣减31刑期的待遇。被告不服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被告申请,表明国安法为刑期订立的上下限“具强制性”,法庭必须在“订明框架内行使其量刑酌情权”,被告维持原判继续服刑。有大律师分析,判决对刑期较轻的被告不公平,可能减低认罪的诱因。

现年26岁的香港理工大学男生吕世瑜,2020年被警方拘捕,指控他在社交平台煽动港独以及售卖武器煽动暴力。

终审法院驳回吕世瑜刑期上诉

吕世瑜20224月在区域法院承认《港区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被法官判监禁5年半,认罪扣减31刑期至38个月,但控方指国安法判刑受最低刑期限制,“情节严重者”须判处5年以上刑期,法官改判被告监禁5年。

吕世瑜不能获得认罪扣减31刑期的待遇,他不服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星期二(822)早上开庭颁下判词,5名法官一致驳回他的上诉申请。吕世瑜维持原判需要继续服刑,据多家传媒报道,按照目前刑期吕世瑜将于明年1月获释。

案件由终审法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审理。

这次上诉需要处理两个议题,包括第一、《港区国安法》第21条提到情节严重者,须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中“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第二、国安法第33条订明有3类情况可以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法庭是否容许条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减刑。

国安法为刑期订立的上下限“具强制性”

判词表示,如果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必须优先采用国安法。这个原则也适用于诠释国安法中有关量刑的条文,因此香港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则,要在国安法订下的量刑框架内运作。

吕世瑜承认的控罪是国安法第2021条所订立的“分裂国家罪”,当中列出一套分为3个及两个级别的量刑框架,吕世瑜承认的第21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订明,如果“情节严重”罪成的被告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被告则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吕世瑜被裁定为“情节严重”,他认罪下被判监禁5年,只是减刑大约一成,不获全数31减刑,他的代表律师上诉时主张,国安法刑罚幅度只是确立量刑起点,被告仍可因为认罪获减刑至超出刑期下限。

判词认为,上诉方的主张“站不住脚”,并表明国安法的条文“明显地以强制性的措辞订明刑罚的性质和刑期”,规定法庭在指定幅度内判刑,上诉方主张该刑期限制只确立量刑起点,“是赋予法例原文不能包含的意思”,如果国安法容许就“情节严重”的案件判处超出刑期下限的刑罚是“自相矛盾的解读”,国安第21条无条文支持有关见解。

国安法列明的减刑理据已“尽列无遗”

本案的另一争议是国安法第33条列出减刑至超出刑期下限的3项条件,包括被告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尽列无遗”。上诉方认为,法庭仍可采纳其他减刑因素,判处低于刑期下限的刑罚。

判词不接纳相关见解,并认为国安第33条的目的明显是为犯罪或潜在犯罪者提供诱因,鼓励他们放弃犯罪、协助当局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促进执法,不容许其他无关的因素,认为条文已“尽列无遗”,因此驳回吕世瑜的上诉。

本案是首宗针对《港区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终审上诉,判决可能会影响一系列仍在审讯中的国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选47人案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其中31名认罪被告,以及《苹果日报》案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的6名前高层,相关案件罪行重大可判监禁10年至终身监禁。

大律师指国安法情节严重概念与普通法不同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国安法的被告在被拘捕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可能到案件开审甚至判刑的时候,由控方界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与香港的普通法概念有所不同。

萧志文说:“现在我们普通法那些'情节严重',虽然有这个概念,但是那件事情就是由法庭去裁定是否'情节严重'的,不需要由控方讲,法庭可以看完(案情)之后说你这样伤人,你用到这样插他的重要部位、插他的心口,当然是'情节严重'了,你用刀去割他的手,相对没有那么'情节严重',或者不是'情节最严重',法庭可以这样考虑。现在(国安法)的情况就是是法例上、不是法庭了,而是法例上规定了(情节严重),这样你都需要告诉别人究竟你怎样定(),现在没有人知(),即是这宗案件就是等控方去到上庭的时候告诉你(被告),你才知道你是否(情节)严重,如果法庭不同意最多就劝喻你(控方)考虑一下是否真的严重,它(控方)回来认为真的严重,似乎法庭都没什么可以做到,这个似乎就是一个'autocratic'、行政或者独裁的处理方法,我只可以这样说。”

判决或对刑罚较轻被告不公平

萧志文表示,国安法订明“情节严重”必须判处5年监禁的刑罚下限,令法庭失去减刑的酌情权,根据吕世瑜案终审法院的判词是没有任何余地,去改变任何“情节严重”一定要判处5年或以上的刑期,他形容情况比较“奇怪”。

萧志文说:“情况比较'奇怪'。因为老实讲,从来法院都是不倾向、亦都不愿意做一件事情,就是立一些情况或者一些规则limit(限制)自己的power(权力),理论上这个是违反rule of law(法治)的,因为如果同一个法院立一个规定去阻止自己、去limit(限制)自己的power(权力),其实这件事情已经不是很正常、不是很合理,甚至rule of law(法治)里面都是违反的,现在的情况似乎就不可以了、不可以判少过5(刑期)如果情节严重。”

萧志文分析,就算国安法被告因情节严重被判监禁,也不是没有减刑因素,据他理解认罪减刑的原则没有改变,例如判监9年的被告认罪可全数扣减31刑期,即是扣减3年至监禁6年,但是判刑较轻的被告,例如本案的吕世瑜只能由原本的5年半监禁,认罪扣减半年至监禁5年,不能够获得全数扣减31刑期,他认为终院的判决对刑期较轻的被告不公平,可能减低认罪的诱因。

萧志文说:“老实讲如果我(被告)不是最严重那种情况,不是属于刚刚所讲情节严重的,我预计(判刑)5年至6年左右,这样我认()来做什么呢﹖我认罪都是5年、不认罪打完(官司)都是5年,我为什么要认罪呢﹖”

评论员指案例或不鼓励国安法被告认罪

时事评论员谭美德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终审法院今次的判决可能对日后执行国安法带来不利,他认为在目前国安法被告的入罪率是100%的情况下,吕世瑜的终审案例好像不鼓励被告认罪或者“坦白从宽”。

谭美德说:“其实你现在整个案例就不鼓励'坦白从宽'了,以及不鼓励大家会讲出一些真的有机会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料,因为你只要被告那一刻你就会觉得自己、其实你看看条例或者看看它(控方)告你什么罪行,你心里面已经有数它(法庭)最少要判你多少年(监禁),在以往我们见到(国安法入罪)100 %中的情况底下,所以其实你想想这个(吕世瑜)案例出来的时候,我相信不单现在已经有的一些案件,譬如47人案已经有部份人认了罪,但认罪后看看最新的吕世瑜案,其实认罪已经没有扣减(全数31)刑期的理由,大家都会想既然没有的话,我心里面预计你告我那一条(国安控罪),我已经大概知道最少都要坐多少年()的了,或者要有那个(最低)刑罚的话,我就不如不要讲了。”

谭美德表示,本案被告吕世瑜在社交平台贴文,被控方指控为煽动港独以及售卖武器煽动暴力,亦被认定为国安法下“情节严重”的案件,他担心可能会引发寒蝉效应。

谭美德说:“我觉得你想一想社会那个寒蝉效应,或者那个社会氛围会怎样呢﹖而再进一步去看的时候你就会觉得,因为这个案件我很相信虽然只是今日(822)的事情,但是一定是外媒都有很多的报道,你又怎叫其他人再有信心会来香港呢﹖因为很多外国人可能他都曾经在网络上面都有批评过特区政府的,这样到时会不会担心自己都会因为相类似的事,而有身陷囹圄之灾呢﹖”

(对华援助协会特别转载自美国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