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运人士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成 押后3月31日判刑



3/03/2022

 


202233 00:58

外号“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名成立。据香港传媒报道,本案是香港主权移交后,
首宗“发表煽动文字”的定罪案件 (美国之音/汤惠芸)



香港 —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涉嫌2020年多次摆街站时发表煽动言论,包括多次提及“光时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项罪名,案件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裁决。

法官认为谭得志的言论不止于合法批评,而是煽动他人不理会国安法、挑战警方的公权力,意图激起对抗情绪,从而获得选票进入立法会。

法官又认为“光时口号”有港独意味,裁定谭得志11项罪名成立,押后331日判刑。据香港传媒报道,本案是香港主权移交后,首宗“发表煽动文字”的定罪案件。

现年49岁、外号“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被指202017月期间,出席或主持多个公众集会,并多次摆街站宣传和参与游行,期间多次喊叫包括“光复香港,时代革命”、“解散警队,刻不容缓”、“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等口号,并发布煽惑憎恨中国政府等言论,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14项罪名。

法官要求摄录机对准旁听人士

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审理,经过约半年的审讯星期三(32)裁决。

法官在开庭时见到有旁听人士向犯人栏内的谭得志挥手,随即要求其中一位挥手的旁听女士站立,要求法庭内的警员抄下该女士的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将来有机会被控藐视法庭罪。法官要求保安人员将该女士带离法庭,又要求控方案件主管将录影机对着公众席,警告所有旁听人士不可以高声喧哗,否则有可能干犯刑事藐视法庭罪,甚至有可能被定罪入狱。

法官指发表煽动文字条例要与时并进

法官宣读裁判理由书时,花了很大篇幅反对辩方的论点,包括辩方强调,在1970年代之后,香港政府过去数十年都未有动用“发表煽动文字”条例作出检控,而且的条文内容过于广泛,令市民难以理解遵从,质疑相关条文违反“依法规定”、言论自由等宪法原则。

不过法官认为,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无限放大”,不能凌驾于其他人的自由以及中国国家安全之上。

法官表示,解读“发表煽动文字”条例要与时并进,让“敌意”、“恶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时制宜地作出解读,法官又认为,政府过去数十年未有动用相关条例,可能是基于香港社会、政治生态改变等原因,认为辩方的说法过份武断,有误导之嫌。

裁定“光时口号”有港独及分裂意思

案件其中一个重点是“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是否有港独及“分裂”的意涵。辩方在审讯时传召香港大学语言学教授梁晓姿作供,梁晓姿当时引用 Google 数据库工具的分析结果,认为“光时口号”亦可解读为“解决问题、回归社会最理想的原貌”。

法官表示,梁晓姿的查册及采样方法“令人费解”,批评她使用 Google 作为研究基础“并不科学化”,认为搜寻者不一定了解口号的意思,搜寻后反而可能进一步加强及宣传本来的含意。

法官又批评,梁晓姿刻意引用传媒的匿名访问印证论点,失去作为专家持平中立的立场,只给予对被告有利的意见,有违专业责任。法官最后同意控方专家的报告,裁定“光时口号”有“港独”以及“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

法官指被告言论煽动他人无视国安法

辩方表示,谭得志的言论只是指出社会弊端,不应被视为煽动,法官认为,被告对国安法明显没有深入认识,只是陈腔滥调地指言论自由被侵犯,只说自己有信心赢立法会初选,但对国安法的内容一律欠奉。

法官认为,谭得志的言行是政治人物煽动他人手法的技俩,言论并非合法批评,而是在煽动他人无视国安法、挑战警方公权力,甚至攻击立法会的建制派议员,意图激起对抗情绪,从而获得选票进入立法会。

辩方表示,“煽动罪”涵盖针对“女皇陛下”的言行,按照法例在主权移交后,应解读为北京中央或香港特区政府,但条文没有明文包括“中国共产党”,因此谭得志批评共产党的语句未必犯法。

法官认为,辩方的说法纯属混淆视听,认为香港特区政府是由中国宪法所产生,针对香港政府的言论,也是针对中国政府;法官又强调攻击共产党只是煽动文字的一部分,即使删除有关内容,文字仍有煽动成份,因此法庭无须就此议题作出裁决。

裁定11项罪名成立押后331日判刑

法官表示,被告的煽动文字是激起对香港特区政府的不满,激起他人不遵从国安法的情绪,敌视执法人员的指令,最终裁定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11项罪名成立,其余两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及一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不成立,押后331日判刑。法官又表示,要视乎当时疫情的发展,判刑日期有可能改期。

据香港网媒《独立媒体》报道,本案是香港主权移交后,首宗“发表煽动文字”的定罪案件。谭得志因为本案被捕,已经还柙540日,他离开犯人栏时向旁听人士说,“记得买肉(粤语,意指安插罪名)、文字狱”。

旁听人士指以后不敢发表网上言论

到法庭旁听的香港市民吴先生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他以往有收听谭得志主持的网台节目,是谭得志的忠实支持者,他认为谭得志的言论没有煽惑性,只是为市民发声,不过,今次定罪后,吴先生表示,香港的环境变了很多,他以后都不敢在网上再发表言论。

吴先生说:“不敢发表了,只是转载,我都不敢发表(网上言论)了,即是那些字眼、那些(东西),对了。”

记者问:“即是现在不敢发表了﹖”

吴先生说:“是啊,不敢发表了,我见到判得这么厉害,我听见法官很严厉,即是(裁决理由书)读了差不多两小时,读到我都睡着了。”

香港市民吴先生表示,旁听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
“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名成立后,不敢再发表网上言论
 (美国之音/汤惠芸)



录影机对准旁听席增加旁听人士压力

对于法官要求一名旁听的女士离开法庭,又要求放置录影机对准旁听人士,吴先生表示,感到很大压力,又认为相关案件产生一种寒蝉效应。

吴先生说:“录影机录下来啊,我被录到,即是你打手势都不成啊,很严()啊,有录影机录下来。”

记者问:“现在法庭旁听是否多了很多压力﹖”

吴先生说:“是啊、是啊﹗有录影机对着你拍摄,我坐在前面被拍到啊,所以就不敢发声啊。”

记者问:“现在是不是有一种寒蝉效应,已经不敢表达自己的诉求﹖”

吴先生说:“是啊、不敢了,即是我觉得是变了很多。”

学者质疑控罪倒退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总裁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他不认同法官指控方引用“发表煽动文字”条例作出检控是“与时并进”,他批评是一种倒退,忽略主权移交过渡期,中英双方同意,对言论、表达及新闻自由的保障,并且制订了人权法及《基本法》,都订明保障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变。

钟剑华认为,谭得志的言论及表达方式不会得到每个人的认同,但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

钟剑华说:“我相信当事人(谭得志)当时在摆街站,讲过很多东西的事实上,当然你说他那种表达方式你未必会同意,表达的内容亦都可能未必每个人同意,基本上都是在一个言论表达那个层次里面去讲,就算他反政府、批评政府、批评(特首)林郑月娥、批评共产党,我觉得都是在刚刚我所讲那个大背景底下做的,所以法官所谓现在对这些事情(发表煽动文字)的看法‘与时并进’,我觉得根本就不是‘与时并进’,是从70年代以至一直到97回归(之后),这50年的情况有一个大幅度的倒退,现在倒退到连70年代都不如,这个才是更加合理的说法。”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总裁钟剑华表示,谭得志的言论及表达
方式不会得到每个人的认同,但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
 (美国之音/汤惠芸)



质疑判决前后矛盾

记者问及,案中有关“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定义,在首宗国安法定罪案件、唐英杰案已经有争辩,本案法官陈广池沿用唐英杰案专家证人、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的说法,是否适合﹖

钟剑华认为,陈广池的裁决有前后矛盾之嫌,法官一方面认同一千年前对“光复”及“革命”的意涵,甚至认同这些词汇的意思可以“千年不变”,但是“发表煽动文字”条例,就要“与时并进”。

钟剑华说:“刘智鹏引述的千年前的一个证据,我就觉得历史不是应该这样用的,即是首先对刘智鹏这样的、以这样的论据来指证唐英杰,真的相当之反感。第二、即是如果法官刚刚讲到,70年代的时候那些标准,你就说要‘与时并进’,在这件事(光时口号)就不用‘与时并进’,继续用一千年前的解释,你法官自己都‘自打嘴巴’了吧﹖即是我觉得你如果法官是这样判的话,我觉得大家怀疑那个法官是有了结论、有了判断,才证明自己那个判断,才会出现一个这么自相矛盾,同一件事、同一个法官,70年代那些标准你就说‘与时并进’,要看看今天的情况,而他(谭得志)用的字眼就要用一千年前的标准来看,不用‘与时并进’,那你怎么说服人呢﹖”

钟剑华表示,如果香港可以“以言入罪”,针对被告一两个字眼就可以指控是“煽动”、“分裂”、“颠覆”的话,很难令人不怀疑是有“文字狱”。

对华援助协会特别转载自美国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