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生律师:再次要求复制覃永沛案“保密”卷意见书



9/01/2020

 

李贵生律师:再次要求复制覃永沛案保密卷意见书

南宁市中级法院覃永沛案合议庭梁锦康审判长及各位成员:

本人系被告人覃永沛的辩护律师李贵生,曾于2020730日向贵院提交《要求复制保密卷函》。后收到曾姓法官助理的口头回复: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下称《规范》)第37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同意辩护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对此,本人认为这是阻碍辩护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再次提出异议,希望改变做法:

一、刑诉法是侦查、审查起诉、辩护、审判四方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诉法没有规定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需经检察院法院同意的规定。律协的规范不是法律,是非政府组织内部规范,不具须遵守、执行的效力。

二、国家刑事制度中,辩护和控告两造诉讼地位平等,审判居中。控方能够的,辩方也应该能够。控方可以随时阅查秘密案卷材料,辩方当然可以,否则地位平等被架空。

三、去年底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七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样没有规定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需经检察院同意。控方都不反对辩护方复制,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更没有道理阻碍辩护律师复制。

四、《规范》并未绝对禁止辩护律师复制卷宗材料,而是应在保障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本人已经按照贵院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为何还要对一名遵纪守法的辩护律师依法工作设置障碍。

五、《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是否国家秘密、密级,不是办案单位自己决定的。粗阅和摘抄本案的五卷保密卷,对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稍具常识即可得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侦查机关自己随意确定的。

六、如果侦查机关标注是秘密案卷,法院就不细加研究,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无疑掏空刑诉法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执业权利,使辩护律师无法履行职务,刑事律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呼吁多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将成一纸空谈。

综上,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告人覃永沛获得辩护的权利,本人在此再次要求复制覃永沛案所有案卷材料。若合议庭依旧不允许复制,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以便我依法通过其他渠道救济。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贵生

联系电话:13985500061

2020824

 (对华援助协会特别转载自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