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评论:信徒敢为内地弟兄姊妹发声「捍卫宗教信仰自由」吗? !



9/13/2018


(香港-2018年9月13日)早在2014年起国家宗教局经过两年时间起草和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16年9月呈交国务院颁布,最终于2017年通过,正式由2018年2月1日起生效(注一)。 2018年4月国务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注二),开宗明义表示「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宗教的基本政策」,党媒《人民日报》亦同时刊登评论文章,称「宗教信仰自由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如此和唱合奏的宣传令人看起来悦目听起来顺耳。

可是,正如所有共产党一向惯用的宣传伎俩,动听哄骗的好话说尽,恶毒狡黠的魔鬼躲藏在细节内,因为最重要的讯息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由此引申,笔者以为这简直是所有信徒头上的意识形态金钢箍!

所谓「宗教中国化」就是利用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将宗教异化为中共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政治服务;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就是宗教必须适应中共的统治意识和模式,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参与实践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共产党来说,「宗教信仰」本质上与「国家安全」对立,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腐蚀,因此,归根结底,这是关乎党国存在的政治正确问题,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策略说穿了就是「首要防范,继而利用,最终必须消灭」。

当前习近平主席口口声声「以法治国」的潜藏手段就是「透过制定金科玉律的政策来监管和控制」,等同「借法严控」。须知在一党专政现实下,立法过程没有制衡和约束而「为所欲为」,执法和司法程序的霸道专横便完全变得「合法监控」和「有法为凭」。

那么,透过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具体细则,不愿意「被中国化」,以及「被认为不适应或者不能融入中共政治体制」的所有宗教团体和活动,都可以「被依法镇压、逼害和取缔」。所谓《宗教事务条例》就变成了党官手上打压「宗教信仰自由」的尚方宝剑!

这些年来中共的宗教政策愈收愈紧,地方官员恃权仗势的暴行更严重,过去浙江省和河南省以千计十字架被拆,甚至教堂被夷平,宗教聚会活动被干扰等已有报道。最近变本加厉的例子不少:江西省进贤县一所教会、厦门一所由教会创办的幼儿园,以及广东省汕尾市由教会兴建和管理的养老院被逼关闭,福建省南平县一处教会被强令向三自教会登记……(注三)。

在「处理宗教事务」的幌子下,除了政府批准的宗教系统外,其他宗教组织的活动将会被肆意禁止,其实意味着「宗教信仰自由」空间将受到极大的打击和钳制。以《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4条第2款为例:「宗教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四)。因此,不传播社会主义和中共意识形态的宗教在共产党眼中便是「违法」,并无存在意义,也当然不必有存在空间!

从信徒立场而言,「信教必须拥党爱国」的前提根本就是扭曲「宗教信仰自由」的本义。且看在网上流传的照片:五大宗教代表「被安排」到江西井冈山参加「红军之旅」,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爱党爱国」教育,旅途上牧师和神父穿上红军服装拍照留念……(注五)。笔者感慨的不是网民的讪笑,而是信徒的悲哀!

笔者参看普渡大学杨凤岗教授〈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一文的分析(注六),现实上内地出现三个宗教市场:合法的红市、非法的黑市和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或既合法又非法的灰市。笔者的理解就是:红色宗教市场指的是与共产党在酱缸里一并染红了的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三自教会)、中国天主教爱国教会和、中国佛教协会等,都是被官方认可的宗教组织、信众和活动;黑色宗教市场当然是那些被视为「邪教」如法轮功等宗教组织;灰色宗教市场包括那些基督教家庭教会、天主教家庭聚会,以及官方协会外的佛寺和道观等组织和活动。如今《宗教事务条例》的严苛条文明显针对官方宗教体制外的家庭聚会和个别教会,有意积极消除灰色宗教市场!

习近平主政的中共王朝不断扼杀「宗教信仰自由」的空间,看来内地信众的选择只是面对两难局面:无论是消极的抵制或是积极的反抗,同样必然招致更残酷的迫害;若果遵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限下缚手扎脚的活动,便等同选择再被扣上一条颈索,在信仰良知上最终是安乐死!

无论如何,在香港的信徒难道可以「洁身自爱」和「独善其身」的安然享用着这片土地的宗教信仰自由气息,能够无愧于上帝的呼召吗?笔者暂时没有具体可行的建议,但是,总不相信沉默噤声,只是不住的祷告祷告祷告便是上帝所喜悦的!

注一:详见《时代论坛》蔡少琪文章 (9/9/2017)
注二:详见《立场新闻》报道 (3/4/2018)
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注四:《自由亚洲电台》报道 (22/5/2018)
注五: 详见《01新闻》报道 (25/5/2018)
注六:杨凤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The Red, Black and Gray Markets of Religion in China) 一文刊于《社会学季刊》2006年春季号;该文中译本详见《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31/8/2007)

转载来源:立场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