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凤庆教案”开庭 郭海波律师被解除委托



12/28/2017

郭海波律师无法出庭为徐之辉辩护
(图:民生观察)

(民生观察-12月28日)本网获悉,云南凤庆基督徒徐之辉等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昨天(27日)上午,在云南凤庆法院开庭。据郭海波律师消息,他本人和范标文律师被莫名解除了委托,由辩护人变成了旁听人员。

郭海波律师介绍说,他受基督徒徐之辉家属的委托,担任了云南凤庆基督徒徐之辉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的辩护人。经了解得知,徐之辉系四川遂宁人,1962年出生,从小信主,在云南凤庆等偏远贫困地区传播福音。2016年10月22日,云南凤庆警方以其参与“三班仆人派”邪教组织为由将其抓走,后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云南凤庆看守所。

2017年11月2日,徐之辉等人被起诉到法院,法院收到他的委托手续后,给律师邮寄送达了《出庭通知》。该通知书显示:“本案将于2017月12月27日08:30,在云南省凤庆法院开庭。”据悉,“凤庆教案”同案共七人,除一人的家属没有委托律师外,其余六人的家属均委托了律师。与教案关联有几十个基督徒被抓,上百人被拘留及笔录。

2017年12月23日,郭海波律师与同案嫌疑人李华的辩护人罗韬一起,在从成都赶往云南凤庆的途中,收到了凤庆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是被告人不要家属请的辩护律师了,并把相关通知和徐之辉的手写材料发到了律师的邮箱里。

对此,郭海波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有鉴于此,郭海波律师与罗韬律师继续星夜兼程,赶往云南凤庆,并于2017月12月25日到达凤庆县看守所。到达看守所后,郭海波律师向看守所递交三证要求会见,但却被看守所方面告知:“法院出了书面通知,不安排会见。”

随即,郭海波与罗韬律师致电法院协调。法院方面派出了一名法官前来看守所协商,与此同时该法官还带来了两名随行的司法警察,并且要求司法警察也在场参与协商,对此两律师表示拒绝。之后,对方同意了只有法官一人在场协商。协商的结果是:“依法准予会见。”但此时看守所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最后大家约定第二天的九点会见,之后法官又说他次日要参加一个会议,决定将会见延长到上午十点。

第二天上午,郭海波、罗韬律师来到了看守所。约十时许,该案的审判长也来到了看守所,他说:“要征求徐之辉是否同意会见”。几分钟后,审判长带出了徐之辉写的拒绝会见书,法官同意律师对拒绝会见书进行拍照留证。到此为止,郭海波律师就无法出庭辩护了。但是,幸好同案嫌疑人李华没有书写拒绝会见书,所以郭海波律师就陪同李华的委托律师罗韬,在下午会见了教案当事人李华。

除此之外,本案的另一名代理律师范标文,在接到了解除委托通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也赶到云南凤庆法院要求会见核实,但是该法院却不同意律师当面核实。无奈,郭海波与范标文律师只能参与次日的开庭旁听了。

2017年12月27日,几位律师按时到达云南凤庆法院,他们看到法院周围黑压压一片,道路周边停满了警车,法院周边还拉起了警戒线。郭海波与范标文律师在接受安检、寄存手机和提包后,进入了转播的视频旁听法庭。开庭十六分钟后,罗韬律师进入法庭,这时法官已询问了其他被告人和其他五名临沧市指派的律师是否回避,结果是均未申请回避。

随后,罗律师又申请检察院集体回避,理由是:1.起诉书上只有一名检察官,但出庭的有四名;2.他们可能是党员,无神论者,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对此检察官自己说是合法的,不是法定回避理由,决定不回避并不得复议。罗韬律师表示:检察官无权自己决定是否回避。法庭未制止检察官。

罗韬律师立即申请法官及陪审员集体回避,理由是:1.检察官自己决定不回避,审判程序违法;2.审判长及陪审员阻止律师正常会见,已经丧失公正审判的合理期待;3.法官们可能是党员,且审判长亦未请示院长就当庭自己决定不予回避,并不得复议。但是,罗律师的申请未获回应,法庭审判继续推进。

到了律师发问环节,指派律师均未提出专业的问题,罗韬律师对七名被告人均一一发问,相当于担任了七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在有家属委托律师情况下,还指派官方律师辩护的荒谬和虚假。检察院方面,他们分组举证,所有指派律师对所有证据均只有一句话“没有意见”。罗韬律师再次对所有证据发表专业质证意见。

罗韬律师举证:1.圣经证明,被告人所传的世界末世,信的人得永生、不信的人下地狱,不是迷信谣言。2.赞美诗编,三自编印,证明被告人播放器和sd卡里的音频,不是邪教宣传品。3.通过百度搜索到的相关书籍介绍,证明不是邪教宣传品。

到了辩论阶段,在被告人均称:“自己是基督徒,信耶稣,读圣经,唱网络公开发行的赞美诗,不知道什么是邪教,不了解‘三班仆人派’,自己只是基督徒正常的聚会”的无罪自辩情况下,指派律师却说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罗韬律师指出,这实际上只是指派律师代为认罪而已。

之后,罗韬律师再次发表精彩的辩论意见,主要观点是:1.对邪教宣传品的认定意见,是无知的,是非法的。控方把世界普世教会认可的《天路历程》、《人生标杆》、《戴得生》等书、《我要颂扬》、《荒漠甘泉》、《新年快乐》等三自编印的公开发行的赞美诗,及《最知心的朋友》(吕小敏)、《生命的河》(吕小敏)、《大海中的船》、《我有一个好朋友》(李思琳)等合法公开发行的赞美诗认定为非法,十分荒唐。更为荒诞是,控方居然还把《新兵同志》(军歌)和《涛声依旧》(毛宁,经典老歌)也认定是邪教宣传品。2.所有证据均未出示原件。3.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与“三班仆人派”有什么关系……等等。

下午四时许,庭审结束。郭海波感慨说:“作为辩护人,我从千里之外赶到偏远的云南凤庆,却没想到被剥夺了辩护权,被临沧市当局指派的律师给顶包了,对凤庆的法治现状我感到非常心寒。感谢主的是,我还可以旁听,见证这一场荒谬的审判和家属委托律师精彩的辩护。感谢主的是,还有一名家属委托律师能够参与辩护,我们也可以得知审判结果,赢得被告人及家属的信任,为下一个阶段做预备。此次开庭,当局的‘后勤保障’(稳控)很充分,有法官专门给我倒茶水,就连我上厕所都有警陪同。也感谢凤庆当局比较克制,律师没有受到身体上的攻击。”

最后郭海波律师向各界重申:

1.本案是对徐之辉等人冠之以“三班仆人派”,用刑法三百条,妄加的迫害的宗教案件;把《天路历程》《荒漠甘泉》《生命的河》等许多普世教会所认同的作品,认定为邪教宣传品是荒唐且非法的。

2.这是严重侵犯践踏公民宪法信仰自由权利;也是侵犯了中国千万基督徒的宗教信仰情感。

3.本案基督徒在偏远贫困地区热心宣教,及所受的逼迫,愿上帝纪念,保守他们的心和平安;

4.庭审证明,公检法才是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的人,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5.所有家属委托律师所做的,是奉耶稣基督的名,是基于在基督里的同胞之情,也是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来源:民生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