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新《宗教事务条例》的五个立场



9/08/2017

王怡牧师

摘录


归根到底,我的立场很简单。这个新条例在信仰上是邪恶的,在宪法上是非法的,在政治上则是愚蠢的。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手上签署,于2017年9月3日对外发布,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家庭教会的一位牧师,和长期研究政教关系、关注宗教领域立法的法律学者,我对这个新条例,有下列五个方面的立场。

第一,这个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是一部与数千万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为敌的非法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于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务院无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设立行政许可、施加行政限制。条例第一条宣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这等于不打自招,宣布了这是一部非法之法。因为,第一,国务院未经法律授权,无权直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尤其不能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第二,迄今为止,全国人大未曾制定任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自由的“有关法律”。说白了,条例的第一条,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谎言。整个条例,仍然是文革后期所形成的宗教管制理念与系统的继续,是一个丑陋的、反法治和反宪法的产物。

其次,为什么说新条例在违宪的路上越走越远呢?2005版的条例,赋予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权限,虽然是非法的自我授权,但仍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限制,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宪法理论上,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正当理由,就是“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虽然旧条例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是违宪的,但旧条例仍然声称,自己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施加的种种限制,是基于一个表面正当的事由,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政府在实践上如何自我定义和滥用这一理由,但根据旧条例,家庭教会通常的聚会和集体敬拜,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落在这一条例的权限之外。换言之,即使根据2005年版条例,宗教局也无权管理一切宗教事务。因为绝大多数宗教活动,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而迫切的冲突——除非我们的政府认为,公民个人和集体的宗教自由本身,就是与国家利益冲突的。事实上,这正是那些从文革结束以来,一直主导宗教管理体系的“战斗的无神论者”们的真实想法。也就是说,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根本问题,仍然是主导这一管理体系的文革思维,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然为敌。

而在新条例中,这一在公法上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的借口,也被突破了。现在,新条例试图赤裸裸地建立一个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庞大而普遍的宗教控制体系,并且增加了一系列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新的控制目标(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在宗教上遏制极端等)。

如果说,根据2005年的旧条例,国务院非法地建立(事实上是延续)了一个由宗教局主导的宗教管理体系(名义上加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十余年来,宗教局事实上无力管理和面对数千万基督教家庭教会(包括其他宗教中更为复杂的情况)。于是,令人震惊和担忧的是,2017年的新条例,进一步突破了宗教局的主导模式,而不惜将整个政府系统拖入“宗教管理工作”。新条例明确将“宗教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范围,甚至不惜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拖入这一庞大的宗教控制系统。

第二,这个条例在整体上构成了对宪法上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否定,与公法理论和国际法上关于“宗教自由”的定义和共识,背道而驰。

这不是一部保护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而是一部反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政府中的“战斗的无神论者”和反宗教的极左意识形态,在宗教管理系统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宗教自由的最低含义,包含了公民个人和集体持守、传扬、教导和践行宗教信仰的言论、行动和结社自由。

宗教自由意味着,政府不能在宗教上的是否对错之间进行判断;政府无权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进行教义和教制上的指导和审批。

宗教自由也意味着,公民的集体敬拜和其他宗教活动,除非在秩序上危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限制。政府无权将公民的宗教活动,限制在由政府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国务院擅自设立对所谓“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限制,实质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务院无权设立这一行政许可。

宗教自由也意味着,在宗教团体内部的教导和培训的自由,以及尤其关乎信教公民作为家长,对子女的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的选择的自由。新条例在这些方面增设了很多限制,同样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是非法设立的行政许可。

事实上,法治的基本逻辑和精神很简单:不是公民未经政府批准,不能组织和从事宗教活动;而是政府未经宪法批准,不能限制公民组织和从事宗教活动。不是公民未经政府批准,不能从事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而是政府未经人民批准,不能侵犯人民从事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自由。

而这部新条例显明,在中国社会中,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歧视信教公民的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就是国务院的上述行政立法行为。那些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就是宗教管理系统中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们。

第三、新条例对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爱国组织”的情况下,在宗教局登记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留下了空间,但这是不可接受的。

2005版的旧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但只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宗教团体”,才能在宗教部门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而这个“宗教团体”,在基督教内即为“三自”系统的两会。因为家庭教会普遍拒绝加入“三自”,因此数千万信徒只能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聚会。旧条例无意于解决这一长期以来的政教关系困境,但为家庭教会的聚会,留下了一定的法规空间。事实上,十余年来,这一法规空间也在执法上被普遍而有限的尊重。

新条例保留了“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表述,但强化了“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对公民宗教自由的限制。

另一方面,新条例新增了“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可,可以由“宗教团体”(即三自)之外的“信教公民代表”,向宗教部门申请“临时活动场所”的登记。这显然是为将一部分家庭教会在不加入三自的情形下,纳入政府的宗教管理体系,留下了法规空间。政府可能希望在经过新一轮的打压、宣传和逼迫下,试图将一部分不加入三自的家庭教会,登记为宗教局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

但对家庭教会来说,这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其一,宗教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或一群人的信仰,不应在政府强权的管理下,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宗教自由意味着,除了接受政府对宗教活动的一般行政管理(非歧视性的,即不能对信教群体和不信教群体进行区别对待)外,教会不能接受政府对宗教本身的任何“指导、引导、管理和批准”。

其二,教会也不能接受对崇拜、宣教和教导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上的审批制度。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这一行政许可本身,不但是违宪的,而且也是违背基督教信仰的一个非法概念。
家庭教会除了接受在民政部门作为独立的“宗教团体”的登记,接受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的一般行政管理外,不应接受任何在现有的宗教管理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第四,这个条例对于解决数千万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和法律地位,解决家庭教会与官方三自体系之间长达半个世纪的对峙,都毫无帮助。要么只能激发更大的政教关系冲突,并使“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个议题上越陷越深,无力承担。要么只能使新条例在一轮运动式的选择性执法之后,便形同虚设。

制定这一条例的人,既缺乏对历史和现状的同情,也缺乏未来的眼光与政治智慧。在各种社会冲突和政治危机的隐患之中,以增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为名,而行宗教领域的法治倒退之实。在一种盲目的意识形态的自信和自大的推动下,不但不能化解政教关系的隐患,反而容易(甚至主动)激发这一隐患。

半个世纪以来,家庭教会在中国,不断承受着来自这个政权的各种政治和法律打压,其规模和影响却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复兴、增长。并在事实上,承担着许多民间社会的文化功能。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和行政执法的普遍约束,政府动用野蛮的、非法的和政治运动的方式,甚至对教会加以肉体折磨和消灭的能力,却在整体上不断减弱。家庭教会愿意为信仰和良心自由付出代价的决心和事实,远远超过了“各级人民政府”愿意为此付出代价的决心和政治承受能力。任何在宗教管理部门工作过的公务人员,都不应无视这一历史事实。如果仅仅为了政治上短暂的利益和投机,而野心勃勃地参与建立一个四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宗教管制体制,必将对不起历史和民众,也对不起这个政权对宗教管理部门的合理期待。

归根到底,我的立场很简单。这个新条例在信仰上是邪恶的,在宪法上是非法的,在政治上则是愚蠢的。

第五,作为家庭教会的牧师,我将以和平的方式,拒绝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及其实施。
在2018年2月1日之后,根据这一条例对我个人和我所在教会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我的良心都要求我必须予以拒绝,并积极地以合法的和非暴力的方式,寻求诉诸于复议、诉讼、申诉、控告,或向全国人大提出对该条例的违宪审查等,反对这一条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和对基督教信仰的非法限制。

不但如此,我劝勉每一位忠心于基督十架福音的基督徒,和每一间忠心于基督君王权柄的教会,都当预备自己,甘愿为福音和良心的缘故,一面尊重和顺服政府的执法权力,一面以和平的方式反抗这一反对基督和反对宪法的恶法,不与这敌对信仰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罪恶有份,并且愿意为此承受利益的损害和肉体的伤害。

并且,我也鼓励一切在法律、政治、公益、教育等相关领域工作的基督徒,或勇敢地发出声音,或默默地促进这一非法之法的废除和改变。

为此,我怀着敬畏之心,感谢独一的上帝,因为祂允许教会在中国,藉着这一处境,得着一个奋兴福音的机会,以甘心受苦、并不躲避的方式,向全社会见证一个超自然的上帝国度和秩序的存在,见证基督所赐的良心自由和灵魂的福音,高于这世上的一切权柄。

为此,我也感到战兢、惧怕和软弱,愿在十字架上死而复活的基督,帮助我,帮助祂的教会。因祂必与我们同在,并亲自胜过祂的仇敌。祂也必怜悯中国无数的灵魂,最终扭转在上者的心肠,使“战斗的无神论者”败亡,在他们许多的过犯中将他们逐出。也使无数的执法者心里柔软,得以认识那曾被杀的羔羊。

主后2017年9月8日,写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