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严重迫害学生宗教信仰自由



5/23/2017

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近日在国内社交媒体,流传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的通告,此通告还将众多相关规定列举出来。
此通告声明:“在学校内进行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在校外进行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由有关部门反映或移交给学校的,经核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如此不仅剥夺了有宗教信仰的学生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而且将履行自己信仰权利的学生施以惩处。这完全是违背宪法践踏人权的决定,对此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以下是该通告列出的相关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3月颁布,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2月4日公布,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