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内强设摄像装置的违宪性质 —— 教科书般的宪政案例



5/01/2017

刘同苏

近来,浙江地方政府以公共安全为理由,使用国家暴力机器,强制在当地各个教会的礼拜堂内部安装摄像监视装置。该违宪事件恰是显明宪政结构和理念的典型案例。整个案例的关键是公共生活领域里面的个人权利问题。当地政府认为:教会的聚会是一种社会公共生活,其活动的场所就是公共活动场所,所以,受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有权介入教会的聚会地点,将国家强制的效力适用于教会的活动场所。政府有权管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切领域,这恰恰是否定宪政的专制主义。除了对私人生活领域(经济与家庭)的保障以外,宪法规定的所有个人基本权利都是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面的权利。宪政主义认为:私人生活领域(即人的经济与家庭生活)保证了个人肉身的维系与繁衍,是个人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共生活则是以个人交往为内容的社会生活。一方面,为了防止个人对其他个人或社会群体的危害,需要公共机关(即政府)管理与限制个人的无限自由;另一方面,公共机关的管理与限制,恰恰为了保障个人的独立人格(即自由)不被他人或社会群体所侵害。独立人格是个人存在的内在特性。若个人的独立人格被摧毁,具有独立肉身的个人也就不是真正的个人。独立人格意味着个人的终极自主;如果一个人的终极决定权在自己的肉身之外,这个人的有形存在也就不再独立了。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都是保证个人人格独立所必需的自由。没有这些权利,个人的人格就无法独立,个人也就不是个人了。这些权利之所以称之为“基本权利”,因为没有这些权利,丧失独立人格的个人将不成其为个人;而这些基本权利要由高于政府和法律的宪法来规定,恰恰为了防止政府和法律剥夺与侵犯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里面的自由。宪法高于政府与法律,就落实在个人基本权利不容政府与法律侵扰,而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主要就是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里面的自由。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面,仍然有不容政府和法律干预的个人自由,这就是宪政结构;而以为:只要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政府就可以干预任何个人自由,那就是专制主义。就本案而言,即使教堂属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但是,它也是宗教自由展开的场所,也是结社自由活动的场所,也是言论自由发表的场所,从而,在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面,政府的权力必需受到上述宪法权利的限制。“自由”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宗教”,“结社”,“言论”则具有人际交往的公共生活性质。教会是因个人自由选择之宗教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组织,是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面行使个人基本权利的有形表现。以国家强制机关的监视介入教会正常生活,就侵犯了宪法赋予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里面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