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基督徒马慧超案律师辩护词全文



1/05/2017

马慧超,女,汉族,新疆霍城县人,住霍城县,为基督徒。2015年9月1日因在自己家和其他3个基督徒一起读圣经,被当地公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8天后被逮捕。12月21日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近年来仅仅在自己家中进行查经聚会而被判有期徒刑的少有案例。以下是该案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受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审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本人,并参与了庭审。现在就了解的情况,结合我国的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如下:

一,法律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规定非常明确,本案情况与其风马牛不相及。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人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是“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第二是,“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二、本案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证据显示本案的当事人既没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更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从实践来看,全国还没有把家庭聚会判为刑事犯罪的先例。

本人近十年代理过全国各地大量家庭聚会的案件,包括在新疆其他许多地方和霍城县的案件,没有碰到任何一起案件最终被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从实践来看,一些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了,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主动撤销,少数送到法院的,全部被法院审查后认定为无罪而由检察院撤回。这方面在全国还没有遇到一个错误被认定是犯罪的案件。

四、要求基督徒必须在指定场所聚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党的政策。

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宗教的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全部”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对于哪些不需要登记的,国家权威部门给了最权威的解释,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政府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向全世界宣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这是代表着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文件,还有更权威的机关对此有更明确的解释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和政策都是鼓励和倡导在登记场所进行一般宗教活动,但并没有禁止在非登记的场合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很多宗教在吃饭或睡觉前都有做祷告的习惯,如果做一个祷告都要跑到教堂或清真寺,这是不是太荒唐!所以,那种要求一切读经、祷告等活动必须在登记场所进行的观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错误认识,而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更是违背法律常识的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指控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八、九年来,我走遍全国各地,没见到任何地方把家庭聚会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即使是进行治安处罚,也只有新疆、宁夏、河南等少数地方。07年在浙江参与基督教聚会有五千人,也没有任何人因组织和参加基督教聚会被判刑和治安拘留,那时正是当今的总书记在浙江当一把手,而浙江是我认为中国最讲法治的地方,这与习主席等一批在当地任过地方领导人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有关。宁夏也是个伊斯兰教盛行的地方,去年也是一个基督教聚会的案件由我们代理,最后法院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在开庭之前就由检察院撤诉处理。全国那个多公检法人才,法院里更是法律人才济济,而参与家庭聚会的人达几百亿万人次,几十年的实践也没有一起家庭聚会被法院定为犯罪。本律师不相信霍城县法院要开这个先例而使本案成为第一个错案,本律师坚信霍城县法院会正确审理本案而做出符合法律的判决。

也有人说,场所是在变更的,比如过去没有把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场所,现在在虚拟空间发布一些图片也会被认为犯罪。是的,空间是在变化,但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才是犯罪,不是自己想当然认为是就是,比如你把裸体放在自己的房间里没有法律规定这触犯了法律,但你放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里就是触犯法律,因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你只能处罚在网上裸体的,仍然不能处罚在自己家里裸体的。

一些最敏感的案件我都代理过,包括在浙江、江苏等地的煽动颠覆国家国家政权案件,在乌鲁木齐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和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案件,当地的公检法都没有向我提出不许做无罪辩护、只能做有罪辩护这种违反刑法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我做过法官和检察官,从来没有要求律师按照我认为的罪名去辩护。我自己做了十几年的律师,之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法院、检察院或司法局限制我对罪名的判断自由,毕竟我当过大学的法学老师,也不辜负北京大学对我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而且我的第一个法学老师就是现在的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正部级官员徐显明老师,他一直教导我们做法律工作必须坚持法治精神,否则就是司法队伍的害虫。本来我把这个违反法治精神的案件写了一份报告打算向他提交,但想着先不要打扰他,毕竟他日理万机。新疆政法委书记熊选国博士是我们一个湖南同事的表哥,他也是我们家乡武汉大学的刑法博士,十年前我就熟悉他,所以我知道他法学功底深厚,他也绝对不可能认为本案件构成犯罪,本来我打算向他提交一份报告,但想来本案件一审法院最终也没有定性,何必去越级打扰高级政法领导呢。霍城县法院九年前楚建新法官在这里纠正了检察院起诉的情节、性质完全一样的一起案件,我相信本法院仍能继续坚持公正、客观、正确地审理本案。而且最近在新疆七、八年的经历,我也感觉新疆的司法环境比内地绝大省份要好。

辩护人: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