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阻狂轮——从潘霍华面对教会斗争看今天香港教会回应顾约瑟牧师事件的启迪



2/11/2016

王家铭


  一九三三年四月七日,纳粹德国颁布〈公务改革法〉(Law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当中的第三项「亚利安条款」,规定所有政府僱员都必须具备亚利安血统,否则就得离职或退休。1 假如教会执行「亚利安条款」,将会迫使所有非亚利安血统的教牧人员都要离职。


  一九三三年八月廿四日,由亲纳粹组织「德意志基督徒」所主导的勃兰登堡省级议会(Brandenburg provincial synod)已经通过了在教会内执行「亚利安条款」,并准备把相应的决议在九月五至六日举行的普鲁士联邦会议(Prussian General Synod)上提交。 2 为此,潘霍华草拟了一篇文章,题为〈教会中的亚利安条款〉(The Aryan Paragraph in the Church),作为预先构想教会内执行「亚利安条款」的三种可能局面,并提议教会的应对之策。


  潘霍华构想了在教会内执行「亚利安条款」的三种可能情况。第一,非亚利安血统的人都被撤销其帝国教会的成员资格,他们将被排除在外而被要求成立属于他们自己的犹太裔基督徒群体。第二,所有犹太裔的教牧人员都得从教会内被辞退,并且不得再有新的聘任。第三,帝国教会并不直接执行「亚利安条款」,但对犹太裔基督徒接受神学教育的限制不表抗议,试图从领袖培育的梯队上逐渐排除犹太裔基督徒在教会内担任牧职的资格。3 从后来的会议结果得知,第一种状况并未发生,第二种状况则并未完全发生,而第三种状况则使潘霍华感觉相当困扰。 4


  一九三三年九月五日的「褐色会议」,虽然否决了「解聘教会内所有非亚利安血统或与非亚利安配偶结婚教牧人员」的决议,惟会议仍然通过教牧人员的按立必须拥有亚利安血统及「无条件支持国家社会主义及德国更正教会」(unconditional support for the National Socialist State and the German Protestant Church)。 5 因此,潘霍华所预想的第二种情况,并未完全发生。


  对于潘霍华构想中的第三种情况,其实是建基于纳粹政府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廿五日曾颁布法令,限制非亚利安血统的学童及大学生数目,需要维持在全校学生数目的1.5%之内,即他们在德国全体人口所佔的实质比例。6 因为德国教会的教牧人员都由大学神学系所培育,因此这项法令在实质上亦规限了教会选任领袖的范围。潘霍华在同年的七月中曾撰文回应,题为〈犹太裔基督徒问题作为宣认信仰的时刻〉(The Jewish-Christian Question as Status Confessionis)。潘霍华在文中指出,教会领袖的选任,只有教会性的观点(ecclesiastical viewpoints)才是决定性的,即正确的教义(right doctrine)、基督徒的德行(Christian conduct)及属灵的才能(Spiritual endowments)等。 7


  潘霍华认为无论是在教会中执行亚利安条款,将会使教会在唯独依据信仰的准则去断定成员资格的权柄上受到损害;或是纳粹政府依据非信仰(种族)的原则限制教会领导职事的选任,都是对教会的正常运作施加非信仰因素的限制。潘霍华认为,假如犹太裔基督徒因其种族的问题丧失在教会内担任牧职的资格,这不是一件外在而无关痛痒的小事(a matter of external matters of indifference),而是一件在本质上使教会遭受严重攻击的事情;因为,教会的信仰已受到严重的损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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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基督教两会发表声明,以勒令的方式使崇一堂主任牧师顾约瑟被免职;一月廿七日,传出顾约瑟牧师被软禁的消息;一月廿九日,市基督教两会再发声明,指顾约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正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并谓「发生此事虽属个人行为,与省基督教两会工作无关,但毕竟影响太大亏损太多,我们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教牧人员要引以为戒」,意图划清界线,徒使人愈发心寒。


  普罗大众对是次事件的关注,当然不在于一位在海内外颇有声望的教牧涉嫌因经济犯罪的罪名而从事奉岗位上被去职;而是从过去一直对于中国政府整治教会领袖的历史上可见,大众对是次事件的关注始终离不开是否因其曾公开反对官方大规模清拆教堂十架而遭秋后算帐的怀疑。


  教会领袖的选任及其牧养资格之废立,当是教会必须根据信仰的准则所赋予的权柄来执行。假若政府的确是因为顾牧曾公开反对官方的政策,而以行政手段褫夺其作为教牧人员的职务,这就已经不单是一起单纯的政教关係风波,而是政府对教会的信仰作出严厉的攻击。中国政府的秋后算帐,还对教会起了「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一位富有声望的教牧在抗议官方之后,就被解除职务和罗织罪名,这对教会日后是否仍然能够按真理自由宣讲公义的信息,绝对是一种确实的威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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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霍华在其另一篇文章——〈教会与犹太人问题〉(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Question)曾经提到假如国家设立过多的法律和命令至一个程度,使教会宣讲其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时,教会可以有三方面的行动去回应:一、质询国家的行动在其国家性质上的合法性,并使国家为其行为负上责任(questioning the state as to the legitimate state character of its action, that is, making the state responsible for what it does);二、服侍在国家行动之中的受害者(Service to the victims of the state's actions);三、不单为轮子下的受害者包扎伤口,更要抓着轮子本身(Not just to bind up the wounds of the victims beneath the wheel but to seize the wheel itself)。9


  假如参考潘霍华的建议,今天香港教会面对顾约瑟牧师遭到政府权力的伤害,可以实践的行动回应就断不止于「参与网上联署」及「表达关注」。教会应当集合力量质询中国政府撤换顾约瑟牧师之行为的合法性,并跟进其所谓涉嫌的经济犯罪之实质证据及法理依据;同时,关注崇一堂的会友及顾约瑟牧师的家人,表达香港教会的支持与慰问。最后,如何在当下的处境实践「抓着轮子本身」的行动回应,需要教会按着圣灵的引导祈祷寻求。求主引导教会,承担起负责任的伦理回应。


  作为耶稣基督的教会,我们应该思想信仰对我们的回应有何要求。试想,假如潘霍华活在今天的香港,他会如何回应?你,又会选择如何回应?


(标题首四字为编者所加)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6.2.6)




1. 李文耀:《为他者的存有 ─ 潘霍华的教会伦理观》(香港:建道,2015),页221-222。
2. Dietrich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DBWE 12, ed. Larry L. Rasmussen ; Trans. Isabel Best & David Higgins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9), 425. 由于是次会议的大部分参加者都穿着了代表纳粹的褐色制服,故此史称为『褐色会议』(The Brown Synod)。参 Eberhard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0), 306.


3.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425.


4.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305.


5.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307.


6.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71.


7.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72.


8.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431.


9.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