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律师:我来教教律协会长该怎么会见



6/04/2015


张凯律师




会见难在中国根本不是新闻,而律协会长会见难就成了人们传阅的新鲜事。而我看来,律协会长的表现才应该是新闻。我们看到:律协会长高子程没会见成功,表现居然是:“愤然离开……”。

我心想,警察顶着违法的风险,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必然是事出有因啊。如果高律师的当事人在里面正在被刑讯逼供怎么办?如果他的当事人被刑讯逼供,警察正在销毁证据怎么办?如果警察刚刚诱供,把他当事人关在小黑屋让冷静想想怎么办?……总之,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意味着有一万种对其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可能已经发生。如果不是正好也在办案的另一个律师公开此事,就没有人知道这个事情了。在看守所里可怜的当事人,或许在他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而他的辩护人却愤然离开了。再仔细想想,如果律师在会见时受阻,而没有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庭审等一系列程序中,律师只念念辩护词或谈谈法律意见,检察官、法官会重视他的意见吗?

先给大家普及个基本概念,即“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法律造的再好,也需要多方启动法律程序,这样法律才有生命。即使在法治文明的地方,警察也常常违法,但律师会对警察的违法不依不饶。如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警察在取证过程中违法,被律师抓到,就打破沙锅问到底。如果律师愤然离开,会怎么样呢?

继续介绍个牛逼的事儿,中国几乎所有所谓敏感案件我都代理过,涉疆、涉藏、轮子、教会、政治案……。了解中国的人都懂的,这些类案件会见和辩护难度可能比高会长代理的那种普通刑事案件难多了,要是我的助理面对不让会见这种小儿科就愤然离开,估计他不能继续在我这里工作了。

即是如此,我来教教高会长,会见不成应该怎么办。

1、网络公开

好吧,这不是法律方法,这好像是那种什么死磕派、维权派才用的方法。大概会长根本不屑于此吧。但谁说律师只可以使用法律方法?我也只好庸俗的引用一个更牛逼律师的名人名言了,美国最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切合理合法的方法是指什么呢?律师不是只使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而是使用不违法的任何方法。为什么要网络公开呢?愿意学习的,可以看我几年前的文章《封闭司法的辩护策略》,中国司法特点是封闭性,说的通俗点,就是也就是一小撮人悄悄一商量就把事情定了。而这一小撮人可能连开庭什么情况都不知道。破局的方法是:要不你成为一小撮人的一部分,要不不按他们的套路出牌。律协会长会见没成功,基本可以判断不是一小撮人的一部分。那么也只能选择另外路径了。公开的作用呢?如果警察正在诱供、逼供、威胁、引诱……。忽然发现外面哭着喊着要会见。会继续干嘛? 总要掂量掂量吧。但如果外面律师是愤然离开,多半警察也笑了。

2、申诉、控告

这实在是律师的常识,可惜“愤然离开”的高会长似乎没有履行职责啊。(撰文的律师没有介绍高会长做了其他工作)。看守所里有驻所检察官,他们的工作就是及时监督看守所这种封闭的环境下的出现的违法行为。不让律师会见的事应该第一时间让驻所检察官知道。有没有用?以我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来看,看守所的屎,检察院不会帮着擦。一旦律师认真,检察官巴不得和看守所划清界限。申诉控告部门还有哪些呢?继续普及一下常识,我相信中国是监管部门最多的国家:公安纪委、上级公安、警务监察、同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人大、政协、信访、纪委……还有零零总总的什么市长热线、举报台、微博举报中心、微信公共举报中心之类。中国是法治大国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么全的。你一定会说:这些没用。说这些没用的,基本是不懂中国国情。薄书记和王警官都能打起来。这些部门难道就不会监督一个违法的警察吗?关键是看你会不会玩这个游戏。

我继续贩卖一次老道的经验。曾经有一个案子不让我会见,我让助理寄了几百封信,给各个监管部门正副职每人一封信,花了不到一千元。寄信第三天,公安局长亲自给我电话,解释道歉的话一大推,不仅马上安排会见,还说了非要和我交朋友之类的话。最牛逼的一次是和政府打官司,政府官员跑到我律师事务所,拿着大大的红包……。当然,这红包我是不会收的。所以,如果这些权利你根本没用过,就千万别说没用。况且,申诉控告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重要的法定权利之一,这个时候不用,啥时候用啊。

3、申请国家赔偿

在中国,因为不能会见申请国家赔偿,在我之前我没听说过。此文即出,肯定会多起来。法律规定一般是48小时安排会见,那看守所超过48小时,没有安排是谁的责任呢?律师费是很贵的啊,江湖传闻律协会长的律师费可以上百万,如果一个案子需要一百个小时。耽误一小时是多少钱呢?律协会长完全可以在那里守几个小时,然后,让看守所赔钱,这要求不过分吧?总比“愤然离开”有面子且尽职多了。那么公安局会不会赔呢?实际赔不赔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侦查部门的违法行为,必然会迅速地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被局长知道。不赔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这样法院院长也必然知道了,甚至直接通报政法委书记。如此,那一小撮人是不是还能暗箱摆平呢?赔偿诉讼能不能赢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按照我的套路玩儿,即可不至那么快山穷水尽。这如同下象棋,将一下,未必会死,但至少要招架一下吧。

4、行政诉讼

不允许会见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技术派律师肯定马上出来说:这种案件法院是不能立案的。甚至有人会批评这么搞专业性欠妥。然三十六计里有声东击西,中国文化里也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典故。谁说是提起诉讼就为了赢啊,道理同上。还想不明白的,请参阅《孙子兵法》和《三十六计》。

5、申请示威游行

篇幅有限,必须略过很多中间环节,直接进入高级班。不让会见当事人,律师可以做的事太多了。具体讲起来,可以写一本书。直接讲讲高阶课程是想告诉会长和其他同仁,权利不用就是死的,律师要穷尽一切救济渠道才对得起称职二字。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中国公民是有游行示威权利的。只是需要先申请一下。如果主管机关不同意游行,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这个一般律师没玩过,属于难度稍大的套路。拿不准的,可到我处面授。会长要想学习,本人愿教倾囊相授,但我收费标准要高于市场价五倍才行。因为今天介绍的五种方法,会长显然还没用出来。

当然,可能高会长没有会见成功,愤然离开回府后也采取了一些别的办法。但不让会见当事人的问题是有紧迫性的。因为那时候当事人是最无助,律师应当有紧迫感,采取的方法也应当是快节奏的。

本人年少轻狂,此文必然多有得罪。但中国的司法环境的改变,必须从我们重视自己法定的权利开始。德肖维茨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我认为:一个律师,尽最大努力解救他的当事人,是他的基本品格要求。



北京律师张凯

201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