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恢复法”动了谁的奶酪?



4/29/2015

周少青

近日,美国印第安纳州和阿肯色州相继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让美国社会意外的是,这一以落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为目的的法律激起了各界的激烈反应。反对者认为,按照该法律,企业或个人可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同性恋、变性者或其他群体提供服务,其中最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是餐饮、花店或影楼等行业。他们同时认为,“宗教自由恢复法”涉嫌歧视同性恋,强烈要求修改甚至取消这一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以维护同性恋者权益为主旨的抗议活动集聚了商界、政界、体育界、科技界、演艺界等社会各界的精英和活动分子。一些科技企业联名致信印第安纳州的州长彭斯,要求立即制定法律,明确不管是什么法律,都不能使民众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印第安纳州本地的一些议员和企业领袖也公开反对该法,他们强调包容是印第安纳州的一贯传统。印第安纳州地方报纸的社论指出,不管这个法律的最初动机是什么,它已经对印第安纳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并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只有大胆的行动,向全世界发出明白无误的“我们州决不歧视任何公民”的讯号,才能挽回这个损失。该社论在结束部分向彭斯喊话:“州长,印第安纳州处于危机之中,它比您想象的还要严重。”

好莱坞女星麦莉·赛勒斯也公开斥责该法“不开化、不公正”。一些政治人物如康涅狄格州州长、旧金山和西雅图市长也表示了他们的不满,他们甚至公开表示禁止他们的公务员到印第安纳州履行公务。在反对者的名单上,还有希拉里·克林顿等政治人物以及苹果、李维斯、盖普等商业巨头负责人。

面对汹涌的舆论,州长彭斯在《华尔街日报》上申明,该法是为了确保印第安纳州的法律尊重宗教自由,在州和地方政府侵犯人民的宗教自由问题上适用最高的审查标准,并指责一些左派人士及国家媒体错误解读该法律,误导公众。

按照彭斯的说法,修改后的法律更贴近1993年由比尔·克林顿签署的联邦层面的“宗教自由恢复法”。因为该法明确禁止企业以该法律为由拒绝为同性恋或其他群体提供服务,同时也禁止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宗教、年龄、残疾、性取向、兵役的歧视。

1993年的联邦“宗教自由恢复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防范政府对个人宗教自由的侵犯。该法规定,政府不能实质性地加重个人信教的负担,即使这种负担缘起于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除非政府表明,此种负担的施加,一是为了促进一个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二是促进该项政府利益的方法是限制最少的。该法对构成“紧迫的政府利益”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指出其必须与宪法的核心问题直接相关。

虽然该法被认为普遍适用于所有宗教,但实际上最相关的是土著民族的宗教负担问题,它包括两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政府项目不断推进到被土著民族视为“神圣”的领地,这些领地内的特定区域往往与他们的宗教活动密切相关——一些特殊仪式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位置,因为这些位置有特殊意义;二是在宗教仪式上,有一种起重要作用的名为“佩澳特碱”的迷幻药,因为其涉及到刑事法律的管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正是后者最终导致国会决定建立新法来抗衡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史密斯案的裁决。那次裁决支持俄勒冈州政府禁止土著民族在宗教仪式上食用佩澳特碱,并允许州政府拒绝给那些因吸食佩澳特碱而遭解雇的人失业救济金。

从上述情况来看,无论是州还是联邦层面的宗教自由恢复法,其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宗教上的少数人免于政府的不当干预或过分苛求。然而这一保护宗教上的少数人立法却出人意料地在美国引起激烈的批评和抗议。这说明,随着美国社会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类别的少数人在权益问题上分歧明显甚至根本对立:印第安纳州和阿肯色州立法所激发的争议本质上是宗教上的少数人与性取向上的少数人的权益之争。

从目前来看,美国社会似乎更加重视性取向上的少数人权益——这不仅仅是因为高度多元化的美国同时也是一个同性恋者众多的大国,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美国,是否容忍同性恋已成为一个衡量“政治正确”的时尚标签之一,围绕这一标签,共和党与民主党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不过,在这次争论中,共和党的3位重量级人物选择站在维护宗教自由一边。其中,刚刚宣布参加2016年美国总统角逐的特德克鲁兹公开表示为彭斯维护宗教自由的行为“感到骄傲”。显然,这些共和党人士想把“政治正确”的筹码压在宗教上的少数人身上。



载于《中国民族报》,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2015-04-14。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5043095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