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党的想法治国就叫“依法治国”



1/20/2015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最近网络微信群盛传2015年3月左右国家会制定《宗教法》,并呼吁基督徒为此祷告。其实此消息可信度值得怀疑。因为在国家宗教局2015年规划(注1)中,只提到“加强立法工作”,“启动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并没有提到起草或制定《宗教法》事宜。而在国内最积极倡导制定《宗教法》的社科院刘澎教授及其普世社会科学网,也没有提到今年会进行《宗教法》立法事宜。即使今年宗教部门响应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号召来制定《宗教法》,对中国基督徒来说也并非是件好事,因为目前的“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党的想法治国”。

目前普世民主国家所理解的依法治国,就是法治(英语:rule of law),是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是超越一切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最高规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国家元首、政党领袖和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法治首先制约的就是政府和执政党,所谓司法独立的意义之一就是法律要监督、制约和审判政府和执政党,而如果执政党的意志和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不叫依法治国。

目前中国的所谓依法治国显然违背普世依法治国精神。在去年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注2)中这样写到:“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由上可见,此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领导,规范社会管理和统治秩序,实行体系化、整体化的法律压制,此谓法制 (英语:rule by law),而非法治。因为对中国共产党本身的制约和监督的法律阙无,中共是王,而非“法律是王”(英国神学家、政治家卢瑟福 Samuel Rutherford 之名言及著作名)。

君不见法治国家最高法院院长在权力上与国家行政元首是平级的,但目前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却是前中共湖南省委书记,他既不是从法官中选举出来的,也不具有最高司法权力与最高行政、立法权力相互制约,他只是贯彻中共党的意志的党内高官而已。从周强开始,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最高党委书记来担任,蔚然成风。如浙江平阳县委书记调任台州中院院长,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委书记肖文浩任河源市中院代院长,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等。这些党政官员担任法院院长的现象的确让普世法治国家匪夷所思,但也说明了中共之所谓“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按党的意志治理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上,全面贯彻党的原则、政策和任务,这也印证了前几天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话:“依法治国决不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要始终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注3)。

论到宗教或基督教立法,也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各宗教上的意志和任务的体现,如果未来有《宗教法》,也必然把坚持党中央对宗教事务的指导和领导放在首位,《宗教法》只不过要把党中央对宗教事务的方针、政策和指令体系化、系统化而已。而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一直以来是压制与统战、控制与利用的战略,这一战略必然要体现在未来的《宗教法》中,所以期望未来的《宗教法》能够推动中国的宗教自由、保障公民的信仰权利,实在是缘木求鱼。期待《宗教法》,不如尽力发展家庭教会、不断地进行抗争和博弈,以拓展信仰自由度。

多数民主宪政国家,遵循政府不干涉宗教事务的原则,大多没有宗教法。民主国家允许宗教自由,国家不把宗教团体作为特殊群体对待,政府中没有宗教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可以像其他各种民间社团、非政府组织一样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有无宗教立法完全不影响这些国家内的宗教团体的权益、不影响宗教信仰者的宗教信仰自由选择及其宗教实践。所以根本而言,制定《宗教法》本身就有违普世价值和宪政精神。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呼吁制定《宗教法》的刘澎教授对这个问题却认为:“中国的宗教领域存在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体制。过去三十年经济改革的经验证明,体制本身产生的问题,只能靠体制改革来解决。就宗教问题而言,解决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改革宗教管理体制,把对宗教的管理从依靠行政控制转为依靠法治。把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宗教的模式改为以法律手段为主进行的调节与规范,实现宗教领域的全面法治,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办法。宗教立法势在必行。目前宗教法律体系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宗教基本法。没有宗教基本法,宗教领域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再多,也无济于事”(注4)。

刘澎教授通过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制定宗教基本法规范宗教法律体系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他极力推动的《宗教法》仍属于法制(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法制是指当权者透过法律治理国家,法制中的法律是政权管治国家和社会的工具,为求符合政权的利益、秩序和效率,法制下的法律可能会更有体系、更有完美表达,但究其实质它不是制约所有社会团体的游戏规则,而是一部分人管治另一部分人的工具而已。最为根本的,法制下的法律大多不是由法律所触及到的所有公民或代议公民投票产生的。例如刘澎教授要制定的《宗教法》,在制定过程中是否采纳了家庭教会、佛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数亿信徒的意见和建议呢?在草案制定完后,是否应该由该法即将实施区域的所有信徒来投票通过呢?若果没有这样的程序,那么,这个《宗教法》当然只能成为当权者管控宗教事务的精致的、体系化的高效工具而已。

正如诗篇20:7:“有人靠车,有人靠马,但我们要提到耶和华我们神的名”。基督徒在实现中国宗教自由和每个人信仰权利的进程中,绝对没必要寄希望于当权者的所谓“依法治国”“宗教立法”等美丽谎言,而要靠我们的神添加力量,切实去同心合意、兴旺福音,不断壮大家庭教会的数量和质量,以团体的力量与当权者不断进行博弈,拓展教会的自由疆界,扩大信仰自由度,最终在中国实现普世民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完全的信仰自由权利。




注1:见中国国家宗教局网站《国家宗教事务局2015年工作要点》一文

http://www.sara.gov.cn/xxgk/ndgzyd/203405.htm



注2:见新华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3/c_1112953884.htm



注3:见人民网:最高法院党组会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http://cpc.people.com.cn/n/2015/0118/c64387-26404363.html



注4:见普世社会科学网:困惑与挑战:中国的宗教立法 作者: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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