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炽豪
按佔领者的角度理解,不接受八三一人大对普选框架的落实,目的是不让恶法在香港发生。然而,人大一日未撤消或改变普选框架,按他们理解的恶法,似乎会必然的出现在香港的政治环境裡。
对基督徒而言,如何理解普选是恶法与否,就取决于个人的政治取态。这不是指出政治取态高于信仰,但无可否认的,两者是有关係的。假若,基督徒认为的恶法出现在香港时,那么如何回应呢?佔领运动的发生与参与,已给我们答桉,就是教会分裂。为何教会对政治议题存有那么大的分歧?这是教会应重新检视的地方。
其实,耶稣没有迴避政治。相反,祂是实实在在的教导门徒面对。尤其是马太福音所记叙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旧约的律法中,有三处经文记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条例(出廿一24;利廿四20;申十九21)。这些经文大概是指出人受到肉体上的伤害时,便可引用律法作复仇(lex talionis)。在新约时代,特别是马太福音的记叙,耶稣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作了新的作诠释。目的是在祂自身的处境,如行遵行古旧的犹太律法。
马太福音五章38-42节是记叙耶稣诠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经文。其次,这段经文是在登山宝训其中的一段。因此,登山宝训的框架常用作来解释耶稣对这段律法的诠释。其中一个理解是具转化能力的主动行动。1 即是不以报复的心态,以主动性的行动来回应和践行律法。
在基督教信仰中,爱与宽恕必定是最重要的。因为,耶稣基督道成肉身,为爱和宽恕众罪人,被钉在十字架上。不过,为何耶稣要对这条律法作新的诠释?这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首先,尝试理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耶稣处境时的使用情况。当时的犹太拉比对这律法作了以下的讨论:拉比R. Dosthai b. Yehudah指出不要以字面的意思理解以眼还眼,以眼还眼是指金钱上的赔偿(Babylonian Talmud, Baba Qamma 83B)。因此,在耶稣处境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金钱的补偿是代替复仇的字面应用。2
然而,按金钱赔偿的角度来理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随后的经文似乎又有点奇怪。耶稣先指出不要与恶人作对,接着,以三个例子作解释,就是被人打面、被人拿衣服和被人要走多一里路。值得留意的,这些例子与金钱赔偿是无关的。那么,耶稣例举这些例子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有甚么关係呢?这就要处理「不要与恶人作对」的意思。
「恶人」可以解「恶事」3 或「恶的手段」 4;「作对」较好的翻译是「对抗」,新译本已译作「不要与恶人对抗」。对抗亦可以指「对人的对抗」(路廿一15,徒六10)或「武力的对抗」(罗十三2,弗六13)。因此,这节经文可译「不以恶的手段作武力的对抗。」。温克更认为这节经文可译作「不要以暴力对抗邪恶的人。」5
如果按上述对的分述,就较易掌握耶稣所举出的例子。这三个例子的共通处都是从受压者的角度出发,如被人打了一边面。再者,在耶稣处境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已成为索偿者来压迫被索偿的恶法。因此,耶稣以这些例子教导门徒,如何在承受恶法的迫害时,但也不要用武力对抗恶法(即恶的手段)的方式。
因此,耶稣是没有迴避政治。相反,耶稣是教导门徒不以武力的方式来对抗恶法。虽然,耶稣所对抗的也是神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但因人的罪,任何的律法都有机会变成恶法。教会是有任责指出罪恶,就是教会在地上的先知角色,笔者已撰文阐释。 6耶稣教导门徒不是迴避政治,是要教会因着地上的恶法而彰显神的公义。但问题是教会如何面对或参与?教会如何防止或修补分歧?这是教会在佔领运动出现后应要思考的问题。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4.10.31)
1 司道生,顾希乔治:《国度伦理:在当世处境跟随耶稣》(香港:基道出版社,2014),页138。
2 Hagner, D. A, Matthew 1–13, WBC Vol 33A (Waco, Tex: Word, 1993), 130.
3 Hagner, D. A, Matthew 1–13, WBC Vol 33A, (Waco, Tex: Word, 1993), 131.
4 司道生,顾希乔治:《国度伦理:在当世处境跟随耶稣》(香港:基道出版社,2014),页139。
5 温克:《耶稣与非暴力:第三条路》(香港:文艺出版社,2013),页21。
6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5617&Pid=2&Version=1414&Cid=641&Charset=big5_hks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