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新毅
从宗教社会学的来讲,到底邪教团体与正统宗教有何区别?从宗教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何种措施可有效防止此类团体的蔓延与社会危害?
日前,基督时报就这两个重要问题邀请了国内著名宗教与法治专家、普世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发表他的观点。
刘澎教授首先表示,从学术角度出发,他倾向于使用“膜拜团体”称呼所谓“邪教”团体,因为“膜拜团体”的概念更加科学和准确,不易引起争议,也能更好地反映此类团体的特征。
同时,刘澎教授指出,政府强化法治、保护人权可以有效地抑制膜拜团体的发展。但要从根本上消除膜拜团体蒙蔽大众、危害社会,最好的方式是加强宗教立法、开放宗教市场、鼓励宗教自由竞争及在此基础上的法治管理。
以下是刘澎教授对两个问题的回答:
问:从宗教学的角度来讲,邪教团体与正统宗教有何本质区别?
答:在具体谈两者区别之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不主张使用“邪教”这个词,如果一定要谈“邪教”问题,可以用“膜拜团体”这个学术词汇来代替。
什么是膜拜团体呢?膜拜团体是一个学术上的分类。“膜拜”本身是一个非常形象的词,带有“顶礼膜拜”的意思。膜拜团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自称创立了某种“宗教”的个人进行盲目崇拜(顶礼膜拜),绝对服从,这大约就是“膜拜团体”得名的原因。
那为什么不叫做“崇拜团体”?因为宗教本质上都需要崇拜。但在学术界中,“崇拜”是正面的意义,学术界不认为这个词有负面的意义。但“顶礼膜拜”是一个贬义词。说某个团体是一个“膜拜团体”,是按照它的行为模式把它归入了一个负面意义的群体。
膜拜团体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由某个自称为神的人创立的秘密团体,它把一个活生生的人给神化了,大搞教主崇拜,对它的成员进行“洗脑”,实行精神控制。
宗教与膜拜团体不同,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是秘密团体,不会因为你参加之后又不参加了就追杀你。
膜拜团体则是你参加之后要退出不参加的话,不那么容易,轻则会受到骚扰,重则有生命危险。因为它是一个极端秘密的组织,它的成员已经没有个人这个概念了,它让成员完全丧失自我,丧失个人自由。
对于这样的团体,别人即使有意见也不能说什么,只能说是膜拜团体的成员把他们自己的自由给了教主,包括他们自己的身体、意志、时间、财产等等。但如果膜拜团体做了违法的行为,政府会对其进行制裁。不是因为它的教义,而是因为它造成的社会危害。
问:从宗教管理的角度来看,用怎样的措施或者管理办法可以抵制和防止此类团体呢?
答:要探讨如何抵制膜拜团体的话,需要从膜拜团体的特点谈起。很多膜拜团体是以秘密的形式出现的,处于封闭的状态,在行为上往往具有反社会倾向,也就是说它自绝于社会、不和社会来往。这造成它的成员无法和社会进行正常的交往。因为你要做什么、说什么,你所参与的这个组织都很关注,而且它不欢迎、不允许别人进来和你自由地说话。
这就是反社会的倾向,因为它和社会整体发展不同步,并且还另外立了一种标准。有这种倾向的团体往往要控制成员的人身、思想和财产自由。当然在其他人看来这些做法是错误的。
美国也有很多这类的团体,通常被称为“新兴宗教”。美国政府不管你信什么、叫什么,是什么样的信仰团体,如果杀人放火、虐待儿童、一夫多妻或者侵犯人权等,那么国家就会依法制裁了。即使是传统的、常规的宗教,如果有违法的行为也是不能允许的。
那么,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如何对这类团体进行管理呢?管理的办法就是完善和加强法治,强化对人权的保护,强化公共治安和社会秩序。
因为任何人不论你要组织什么团体,无论是不是宗教,是什么宗教,如果你危害他人的生命、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必须依法制裁。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有人成立了唐诗宋词会,这个当然可以。但如果这个团体规定成员背不出来哪首唐诗就要被处死,那就不行了,政府就要管了。政府不想知道你是喜欢唐诗还是喜欢宋词,但很想知道你是否会因此影响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影响公众的利益。就是说,无论你是什么团体,强迫别人失去生命或者虐待儿童都是不行的,都是违法的,违反法律和人权的行为是要受惩罚的。
所以从根本上看,政府该做的是强化法治、保护人权。我认为这是政府要做的第一件事情。
这里说到的第一个方法不涉及任何信仰的追求或宗教教义,纯粹是从这些团体外部的行为与社会环境的角度去讨论的。
但如果仔细考察,就会发现所谓的“膜拜团体”往往带有某种信仰的追求或宗教的色彩,它所宣称的“教义”对社会可能会造成种种不良的后果,比如对某个教主的狂热崇拜、或者对个体生命的蔑视、侵害等等。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这些团体对社会的消极作用呢?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不是事后的惩罚,比如刚才我们说的那种对社会造成危害之后的处置,而是让这些危害社会的团体难以产生、难以存活,这是积极的治本的办法。
那么,怎样才能防止这类团体的产生呢?这牵扯到宗教领域的供给与需求的深层次问题。人们要成立一个团体,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但组成团体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有某种需要。比如有人喜欢唱歌、有人需要养生、有人想要做公益,等等,所以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组织。这里面,也有很多人是因为追求精神信仰,希望满足信仰方面的需求。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如果群众中追求信仰的团体很多,在客观上就表明存在着一个问题:中国社会现有的精神产品与信仰供应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精神需求?是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
如果信仰供应不充分的话,各种不合乎宗教标准的信仰团体就会层出不穷。因此,社会上如果总是有人以宗教或信仰的名义组成各种膜拜团体,那么要消除此类团体,就必须充分保证宗教自由,保护正规宗教的传播与服务,让广大宗教信仰者的信仰需求得到满足。
举个通俗的例子:假如某一条街不允许别人开饭店,只允许有一家国营饭店,当这家国营饭店不能满足顾客需求时,得不到饮食供应的人只能购买替代品或假冒伪劣品,因为一家饭店远远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而大家又渴望得到食品供应。因此,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只要有人提供食物,无论好坏,都会有人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短缺经济时必然出现的黑市现象。因为正常的供应不能满足正常的需求,造成需求的短缺,如果短缺长时间不能解决,一定会有人出来提供代用品,但是他填补短缺的动机和所供物品的质量就很难说了。
再举个抽烟和卖烟的例子。有人要抽烟,如果正常的烟供不应求的话,就会有人卖假烟,抽烟的人就会买假烟,因为总比买不着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谴责卖假烟的呢,还是应该谴责不准销售香烟的规定呢?显然,供应不足是问题的本质。今天的北京,卖假烟很难,因为卖真烟的太多了,供大于求,卖假烟的没有市场,自然会放弃这种行为。因为卖假烟不仅得不到利润而且还会遭受处罚。为什么今天很难找到卖假大米、假皮鞋的呢?因为供大于求,顾客可以货比三家,只要发现一次你的质量不好就再也不来了,即使政府不惩罚你,你也干不下去了,你被市场竞争淘汰出局了。
所以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今天宗教方面的情况是不是供求平衡了呢?是不是全国各地已经有足够的教堂、寺庙、道观、清真寺可以满足人们的宗教需求了呢?答案是还没有做到。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打击“邪教”,首先要问的是“邪教”为什么有市场?因为人们有宗教需求、信仰需求。信仰需求是人类正常的现象,古代有、现在有、将来还是有。如果我们不把宗教需求作为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加以考虑并且切实满足的话,那客观上就为那些打着宗教旗号但实际上干着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膜拜团体打开了方便之门。
上面的分析让我们知道,在宗教需求短缺的情况下不但不可能消除所谓“邪教”,反而有利于滋生“邪教”。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邪教”,国家需要开放宗教市场、允许宗教充分竞争,也就是要让良币驱除劣币,让精神信仰上的假冒伪劣品没有市场,没有立足之地。
开放宗教市场、允许宗教竞争,会不会乱?会不会冲击常规的宗教?不会。还是以开饭店为例子,毕竟老百姓都要吃饭,如果改变政策不像以前只许有一家国营饭店,而是任何人只要符合国家的卫生、工商和税务标准就可以开饭店的话,那么会多出来很多饭馆,而且每个饭馆为了生存都会拼命的拉客。当然也有经营不善的会倒闭,也有很会经营的好饭店顾客络绎不绝……总之,结果虽然会有很多饭店开张,也会有很多饭店倒闭,最后是需求和供应彼此平衡和满足。当然,如果已经存在的老饭馆自大骄傲,也可能倒闭,新的饭馆就会取代它,这是一种竞争,会促使老的饭馆要天天保持饭菜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以防止它被新的饭馆取代。
这样的情况其实也发生在宗教上,结论是:充分的宗教自由与宗教竞争只会有利于宗教的良性发展,竞争的结果是大众认可的正统宗教不可能垮台,而那些想要利用宗教搞歪门邪道的团体,最终因为没有足够的群众支持而无法生存。
宗教竞争的存在也会迫使那些处于光环之下的、合法地位的宗教团体不断地警醒自己:如果你做得不好,虽然政府不取缔你,但可能信徒不来,你很难发展,慢慢就会萎缩空洞、最后被人取而代之。这种挑战与危机时时都存在,客观上会促使正统的宗教不断地更新和发展。这样的威胁一直存在的话,那么不管你是多么老牌的教会也都不敢稍有懈怠。
所以政教分离、宗教自由的最终结果会使每个宗教都处于竞争的状态中,而且是一种白热化的竞争状态,当然这种竞争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在这种宗教市场竞争的模式下,各个宗教为了发展会更加关注自身建设。竞争的方式是宣传自己如何好,而不是 “只许我发展,不让你发展“的垄断思维。比如美国的宗教,经历严酷的宗教逼迫,现在大家都赞成宗教自由、宗教宽容、政教分离、宗教法治。每个宗教在宣传时不是攻击别人,说别人不好,而是说自己哪里好。每个宗教、每个教会,为了赢得信徒,都竞相做好事,最后是社区、社会和老百姓受益。
可以说,在一个开放的充满竞争的宗教市场中,新兴宗教作为一种现象,它的出现是必然的,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常规宗教的活力与健康。如果没有这些新兴信仰团体的话,老牌宗教只要躺着睡大觉就可以了。我们看今天的欧洲就是如此,很多欧洲国家的传统教会越来越没落,有教堂,没有人。为什么?因为没有生存压力。像英国、德国这些国家的基督教,受到政府扶持,享受各种政治上、经济上的优惠,只要你成为神职人员就衣食无忧,有没有信徒来听讲道都无所谓,因为国家不允许其他宗教挑战基督教,他们没有必要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美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它有一个开放的竞争的宗教市场,新兴宗教层出不穷,形成了对已有宗教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利于传统宗教的更新。传统宗教必须更好地满足于信众的需求,否则信徒下降、奉献下降,教会的生存与发展就会成为问题。传统宗教在宗教自由、宗教竞争下不断地“与时俱进”,结果让各种新兴宗教和新兴信仰团体难以存活,每年都有一批这类的新兴宗教团体销声匿迹,最终留下来的还是那些传统的、正规的宗教。
所以,允许宗教自由、实行宗教竞争,开放宗教市场,有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
最后还有一点是不可缺少的,就是宗教法治。国家应该用法治化的方式而非行政的方式管理宗教。欧洲有过很长时间国家支持国教打击其他教派的历史,在这种政教关系模式下,国家管理宗教不是依靠法治,而是以教划线,高度意识形态化。后来的美国深刻认识到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的重要性。但要实现宗教自由、宗教宽容、政教分离,就必须实行宗教法治,用法律而不是用行政的方式管理宗教。因为法律是对所有人的,而不是针对某个宗教、某个教派的,国家不是哪个宗教或教派的代理人,而是要维护所有国民的利益。国家不应该在宗教方面有倾向性,不应该介入宗教内部的事务。宗教方面出现问题应该通过法律来解决,不需要行政机关裁决。这样,国家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句话,充分的宗教自由、宗教竞争和完善的宗教法治是从根本上消除膜拜团体蒙蔽大众、危害社会的最好方式。
本文转载自:基督时报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