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出版与中国法律之我见



5/06/2014

作者:凌沧洲

一:案例与现状:民间诉求,非法出版,官方说法
2014年2月,中国浙江基督徒网络作家昝爱宗做了一件探索:向司法部申请服刑人员宗教信仰权利保障信息公开【1】。

美国网站《参与》在报道这则消息时引述称:“中国各地监狱(包括看守所),很难送进去《圣经》,却未见《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监狱禁止《圣经》(有些监狱却主动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经》《金刚经》等佛经)”。 【2】

司法部在3月7日回复昝爱宗,称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没有出台限制或者剥夺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权利的规范性文件【3】。

另一些基督徒如徐永海等人在2013年发表了公开信,称:“在中国的书店里,可以买到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可以买到佛教的经典——《金刚经》、《坛经》、《心经》等,而只是单单地不可以买到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参与呼吁和推动《圣经》公开出版的甚至有多达27位人士。【4】

徐永海还几次在美驻华使馆前为《圣经》的公开出版发行祈祷【5】。

在昝爱宗、徐永海为圣经的出版传播呼吁之前,陆续发生过蔡卓华案,周恒案,董雨弢案【6】、石维翰案【7】,这些经常被冠以“非法经营罪”的所谓“非法出版”案,有时被控罪的不是一名被告,而是多名人员,在互联网和国际中文媒体上引起一定关注,但中国主流媒体几乎没有报道,偶有一家地方晚报报道蔡卓华案,也是从“境外势力渗入”做标题切入,而现在的搜索引擎上也难以找到这篇报道的“尸骨”,给研究圣经传播与当代中国新闻出版的人提供迷思与难题,未来的新闻出版“考古”学家要对这些“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罪案进行考古时,他们的“洛阳铲”将会挖掘不出一篇中国媒体像样的报道。

一方面,如昝爱宗、徐永海这样的基督徒,有推动《圣经》在中国公开出版传播,在中国的书店公开售卖的诉求;另一方面,历年来的事实证明,在中国信徒自行印制圣经,赠阅传播,也会招致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的罪名。民间的诉求与“非法经营”的判例之间的矛盾冲突,看上去竟然像是热脸遇上了冷屁股。

那么官方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如何呢?有着中国大陆背景的香港凤凰卫视有一篇报道,采访中国的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接受凤凰卫视《问答神州》专访时表示,“我本人就不承认什么家庭教会,没有这个问题”,他还是表示,所谓中国的《圣经》是政府、共产党审查过的都是外面传言,其实都是一样的。【8】

这篇报道看点很多,比如,国家宗教局“坐落在于北京后海的北沿,这里原本是清朝醇亲王的官邸。”比如局长的办公室里放着《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但这篇报道最大的看点在于圣经在中国出版的问题——王作安:国外许多人都讲这个就是说为什么圣经不在书店里,不是由正式的出版社来出版,不在书店里销售,实际上中国的宗教政策法规没有这方面限制,你看我其他宗教的经典,到书店去里都可以买得到的,那么为什么圣经出现这个情况呢,国外也是疑惑最多的一个问题,这里边我就是说它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说整个圣经的印刷委托给了中国基督教的两会授权它出版,这是它整个作为一个出版发行也是受益的一方,我们等于是给了它一个特权。【9】

王作安局长一不留神就泄露了“天机”,原来这竟然是官方赋予承印者的“特权”。针对“有反对者特别举例指出,中国家庭教会牧师因印刷圣经而被判刑,说明在中国并没有印刷圣经、传播信仰的自由。”的问题,王作安回答:“外边议论我们有些人,说这个印刷圣经判刑,实际上这里面什么东西,外界有意地把这种目光给你聚焦在印刷圣经,因为我们中国,这是这个书籍图书的印刷出版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因为它是圣经,而是因为你从事这个非法出版的活动,当然我们就要依法处理,这是很正常的。”【10】

二:法律与实践:城堡与第二十二条军规

为了弄清圣经怎样在中国出版才是合法的,中国公民有没有出版圣经的自由,怎样避免在中国因为印制传播圣经而违法,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中国有关圣经和出版方面的法律。
首先指出,中国当局的核心价值观不承认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西方国家法律要由立法机构通过的通常做法,中国当局不一定认同;所以,在中国常常是法律和规定连在一起的,简称为“法规”,也就是说有可能是各级“人大”通过的法律,也有可能是行政部门的命令,而行政部门的命令合不合乎法律程序和法律精神,没有人公开质疑,报刊媒体也不会公开报道探讨。
据我不完全研究,中国涉及圣经出版的法律法规大致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1】
2,《出版管理条例》【12】
3,《宗教事务条例》【13】
4,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14】
5,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16】
圣经在中国的出版问题,从法律上而言,说到底,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的问题,也连带涉及结社自由的问题。

中国《宪法》的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7】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8】

《宪法》的这两条规定看上去无比美好。我们且不说中国《宪法》的“自恰性”如何,也不说世界上而今多少国家的宪法还有个前言,戴个“帽子”,我们接着就来看看,政府如何保障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这些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施。

2011年的出版管理条例是此前已经实行多年的条例的修订版。中国的新闻出版界多年来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但是25年前还能“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在连“楼梯”也不响了,就靠这么个条例管理新闻出版。

这个条例的第一条也煌煌写着“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19】,第三条就赫然标明出版活动必须坚持“马列毛邓三”思想【20】,而众所周知马列毛邓三的思想属于其自称的科学唯物主义,是无神论的。这与宪法中一方面标明有言论出版自由,一方面提倡唯物主义的立法思路与逻辑倒是一致的。

这个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二章是中国法规奇葩的范本。第11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二是: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1】。
第六款是个“口袋条款”,什么都可以装,供随意解释和弹性伸缩之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这些规定如同太极绵掌和九阴神功,把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笼罩于行政权力之下。你,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必须经过认定;没有行政认定,不是哪个公民都可以成立一个出版社的。

这个出版管理条例从出版社的设立,编印发的流程,一一规定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与其说是一个“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条例,不如说是一个“限制或控制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条例,不仅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隔着太平洋的距离,而且与满清年间的《大清报律》也隔着100年的距离。1908年《大清报律》规定清国臣民具备三种条件就可以办报:1,年满25岁;2,没精神病;3,没在牢狱中。

从出版管理条例看,甚至连复制也是受控的。这就不难理解连复印店都是特种行业,甚至都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到中国的复印店复印个小说手稿,都得登记备案;我90年代末期做《青年报刊世界》杂志主编,我发杂志到福建的个体书商,书商要从火车站取出这些杂志,必须从我们杂志社开出红头公章的介绍信,才能取出杂志。而中国的印刷厂,没有出版社的印制委托书,是不能印刷书籍的;中国的发行市场,没有出版社的发行委托书,是不能开卖书刊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3】。

这一条规定奇特而含混,何谓内部性资料出版物?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圣经》当然首先是基督徒内部阅读的,其次才会推广到社会上非基督徒阅读,可不可以编印?《圣经》的作者摩西、马太、马可、约翰、保罗等人都是外国人,《圣经》的一些启导本、注释,都是外国宗教人士弄的,符不符合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才能印,这个团体按当局的规定,肯定是进行过社团登记的,是在当局可控的,因为《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也如同《出版管理条例》一样奇葩和神妙,要成立社团,必定先要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行政权力的认定。个人或未经登记的宗教团体,比如家庭教会,就不符合这一条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就没有合法权利来编印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编印了,随时可以指控你是非法印刷、非法出版、非法经营。

从这些管理条例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上,也注定了蔡卓华案,周恒案,董雨弢案、石维翰案中这些被控罪的公民们不可能获得合法出版的权利与自由,只能滑向“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的深渊。
1994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制定,这个三驾马车的组合本身也是奇葩,一个管言论思想,一个管信仰心灵,一个管进出口。

管理规定第一条: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需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教会内部发行【24】。

这一条清清楚楚地标明,公民个人,地方性的宗教团体、出版社都没有权利出版圣经,圣经也不是公开出版物,是内部发行的。
内部发行又是中国特色。过去像布热津斯基的《大失败》、卡尔•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都在中国出版过,版权页上标明“内部发行”,有时偶尔在书市也能淘到,到现在这些书无一能公开在中国售卖。而《圣经》这样的全球超级畅销书,美国的超市也能经常看到卖,许多国家的旅馆房间也放置的书籍,在中国通过规定的条文明确为内部发行,而且这个“内部发行”还没有书号,不像内部发行的《东方专制主义》在书市还能幸运买到。

“三:原则上不得承接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对照版《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特殊需要的,需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25】

“五、承印企业在印制过程中,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密件印制办法严格管理” 【26】。什么时候,圣经如同密件?秘密的,怕被谁看到呢?
“七、对违反此规定承接《圣经》印件印制业务的,按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论处。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7】。

但是近年来的几起印制圣经的案件,显示当局在舆论操控的能力和细密上,比起1994年的这个规定又胜利迈进了,他们以非法经营罪来指控这些印制传播圣经的人们,而非“非法出版”,这样就避免了最基本的争议,什么是合法出版,什么是非法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 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 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 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8】

这个认定和查禁通知可谓图穷匕首现,把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和信仰宗教自由的面纱一把扯下。而在这一条里,又在混淆概念,把国家、政权、政府混作一谈。何谓国家?国家由什么构成?谁掌控国家?这个条文的实质是说,凡不属于政府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东西,都是非法出版物,也就是说官方不认可即为非法。

官方不认可即为非法,而公民私人出版不会获得官方认可。
从《宪法》到《管理条例》和《通知》与《司法解》,我们看到了世界上最漂亮的立法与司法、行政脱衣舞蹈:对于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采用的手法都是:宏观肯定,微观否定;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理论肯定,实践否定。

30年来,中国涌现了无数的所谓做出版的民营文化公司,但都没有出版权,最多买个书号,印制点书籍赚钱;但想出版圣经和其他敏感书籍,不可能通过出版社这一关。因为没有明文的法律禁止你出版圣经,但是中国的出版工作者都知道不能出版圣经。中国出版界一方面出书的品种每年高达40万种,高居世界榜首——这里面教材教辅占去了半壁河山;一方面出版社的数量竟然20年不变;20多年前,总共有580多家出版社;20多年后,依然是580多家出版社。【29】

受中国宣传部门任命的出版社领导不会同意出圣经,民间自印圣经的人前车之鉴有蔡卓华和石维翰等人的牢狱生涯。印书的厂长、卖书的、赠书的伙计,都进入囚笼,红朝盛世的司法杰作,只有满清时代的《明史》案可以媲美,那里刻书的、卖书的、买书的都人头落地,妻女流放。红朝私印圣经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们摸摸尚存的项上人头,一定会庆幸无比。

《圣经》的阅读市场和消费市场,竟然被“特权”式地赋予一家公司印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标明这是合法的。而把《圣经》弄得竟然没有书号,内部发行,像“鬼子进村,打枪的不要”,偷偷摸摸,这种极力控制圣经出版传播的做法,符合当局的各种条例和规定,也符合宪法中提倡的唯物主义和毛思想,但是是否符合宪法的出版自由和信仰宗教自由原则,至今无人公开在中国媒体质疑;各种管理条例、通知、司法解释本身是否违宪,也极少有人出来质疑,敢于质疑出版管理条例的人,如凌沧洲之流,“被喝茶”已经是轻的了,被旅游、被吃饭、被消音,也不奇怪。

研究中国的这些条例和规定,必须拿出科学家研究生物学的态度,他们的纹理、他们的构造、他们的迷彩、伪装、变态,他们的大脑、翅膀、肠胃和排泄系统,他们如何化蛹为蝶、化粪为蛆、化蛆为蝇的全过程,必须在显微镜前,戴着口罩透视,才能止住科学工作者生理上的强大反应。

这些土豪和山寨版的行政部门自定的“法规”,从文学的角度看,只有卡夫卡的《城堡》《审判》,黑色幽默派的杰作《第二十二条军规》可以媲美。穿越这些法规的过程,就是一次次“飞越疯人院”。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指出:“我们认为不知人权、蔑视人权是政府腐败、人类不幸的唯一根源。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让我们向伟大的《人权宣言》致敬,同时祈祷《圣经》以及其他甚至离经叛道的书能够在中国合法出版、伸张人民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时代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2】【3】昝爱宗向司法部申请服刑人员宗教信仰权利保障信息公开http://www.canyu.org/n85811c6.aspx
【4】为圣经公开出版出售祈祷http://blog.boxun.com/hero/201307/jiatingjiaohui/12_1.shtml
【5】美使馆前祈祷:中国书店可买圣经
http://www.boxun.com/news/gb/pubvp/2013/05/201305281754.shtml#.U0a5zKhdWMQ
【6】又见非法经营罪——关注董雨弢牧师“非法出版”案/王光良
http://www.boxun.com/news/gb/pubvp/2008/05/200805280101.shtml
【7】基督徒石维翰印送圣经被判刑三年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jiaohui-06122009085247.html
【8】【9】【10】国家宗教局局长:没有“家庭教会”这个问题
http://www.chinacath.org/news/china/2011-11-13/13995.html
【11】【1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19】【20】【21】【22】《出版管理条例》
【13】【23】《宗教事务条例》
【14】【24】【25】【26】【27】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http://www.sara.gov.cn/xxgk/zcfg/bmgz/6603.htm
【15】【28】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www.people.com.cn/electric/flfg/d4/910130.html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people.com.cn/electric/flfg/d4/981211.html
【29】参见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年度新闻出版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