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普度共识》的重大意义



5/20/2014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宗教自由是人类的第一自由,这对匮乏人权自由的中国人来说尤为重要;而中国问题的核心根源之一就是宗教自由:无论新疆、西藏问题还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基督教、天主教、新兴宗教与中国共产党政权的矛盾冲突,都与中国宗教自由问题息息相关。今年年初以来,当局以侵犯教产、拆教堂和十字架的形式对浙江和全国各地的基督教、天主教的迫害日趋严重、举世关注。在这些形势下,由中国民间发布一份正式的《宗教自由共识》的确是势在必行、众心所盼。

2014年5月5-7日,美国普度大学举行“宗教自由与中国社会:典型案例学术研讨会” ,参加者包括众多华人律师、牧师和学者。经过三天的热烈研讨,对于宗教自由问题形成很多共识,会议最后发布了《宗教自由普度共识》(Purdue Consensus on Religious Freedom)并且联署签名。该共识的发表立即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关注、反响热烈。

这份共识可能是多年以来第一份由民间发布的有关宗教自由的共识。就共识的内容而言,首先阐明了之所以发布共识的原因,那就是中国公民及中国宪法和法律对宗教自由缺乏正确的界定和认识,中国社会还存在大量践踏宗教自由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阐明宗教自由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

紧接着,共识通过五条条文阐明了宗教自由的内容、价值及其在中国的针对性:

第一条阐明了宗教教育权的重要性,也阐明了敬拜自由、教产(主要是敬拜场所)权利、运用宗教标志、出版宗教书籍等的自由。宗教教育权在中国被抹杀,因为在现行宪法36条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中,其中就有:“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就将成立私立宗教学校的可能性给摒除了。然而在宗教自由国家,尽管公立学校强调不能有任何宗教倾向,但私立学校的宗教特色,政府从来不干涉。该条文对由于信徒日益增长、已生成好几代而产生的宗教教育需求,发出了非常及时的呼声。信徒及其子女受到良好的宗教教育,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中国信徒的强烈要求。本条对教产、宗教出版、集会等权利虽着墨不多,但也阐明了它们的重要性。

第二条阐明了宗教自由在人权自由中的核心地位。没有宗教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会成为空中楼阁。在基督教占主流的西方民主自由国家,宗教自由一直是各国争取人权民主的主线和导火索,如荷兰、英国等等。但由于中国自由派知识分子和人权人士大都受无神论影响,是非信徒,所以他们在为人权自由呼吁时,往往对宗教自由并不强调。也由于自身没有宗教体验,所以对新疆、西藏、基督教家庭教会、法轮功等中国每天发生的众多问题缺乏从宗教自由的角度来审视的习惯。所以对宗教自由在中国社会重要性的强调,对人权人士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非常及时和有意义的。

第三条主要阐明诸宗教在法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理念。这是呼吁中国政府对待各类宗教及某些思想体系时不能有厚此薄彼、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发生。也提醒中国的各类宗教信徒,在法律权利上以平等的态度相互看待。教义可以不同,但法律权利上是平等的。

第四条主要阐明国家不能设立国教,在中国就是不能把马列主义上升到国家宗教的位置。显然,这是针对中国现行宪法序言中,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等列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准国家宗教而言的,当然,该共识的表达是一种委婉的正面表达方式。

第五条继续阐明国家不能设立邪教罪,任何国家政权都没有宗教上的权柄(属灵的、教义上的判断能力和权力)来判定各宗教的正邪。这主要是针对现行《刑法》300条及其众多司法解释而言的。中国是目前全世界为数不多还存在邪教罪的国家,这是严重违背政治现代化重要标志——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定邪教罪,就是宣称世俗政权具有裁判宗教的属灵权柄。事实上,教义的正邪,只能交给宗教本身和宗教间处理。1688年,英国宪政文本《权利法案》第3条就规定了政教分离:“为教会事务近来建立审判法庭的权力,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权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是有关政教分离及信仰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中国要成为一个保障宗教自由的现代国家,取消邪教罪是第一要务。

共识最后呼吁:“无论相信任何宗教、教派或非宗教思想体系的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在法律上和公共生活中尊重、保护和争取上述宗教自由的原则和价值”。

可见,《宗教自由普度共识》是多年以来民间社会专门就宗教自由问题首次发布的立足于普世价值、具有国际水准声明,也是多年以来首次比较清晰阐明宗教自由的内容及其价值的文本。该共识对中国的基督教界和其他宗教界,都具有深远的启迪作用;对保障中国人基本人权、促进中国宗教自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起到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实在要吹毛求疵的话,该共识还有两个方面应该强化。首先,该共识没有对宗教教产权利给予足够的强调。众所周知,近年来,对基督教界(无论是家庭教会、还是基层三自会)最为严重的逼迫就是对教产的迫害,无论对北京守望教会还是对温州三江教堂,践踏教产权利成为践踏宗教自由的主要形式:或强制拆迁、或 禁止购买、或中断租赁、或拒不归还。当局对教产的侵犯成为侵犯宗教自由的主要切入点,他们在对灵魂无法禁锢的情况下,就开始对信仰活动的物质形式加以禁锢,他们以为掌控了空间就会除灭信仰、剥夺了教产就能消灭宗教。所以,当下的宗教自由共识,应该特别强调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物质形式是宗教发展的内在要素,宗教财产权利是宗教自由的必备要件。宗教财产权利与公民及法人的财产权一样应该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不得被国家和其他社团侵犯。

其次,目前中国民间,对宗教自由的一个很大误区就是各宗教、教派不能在宗教自由这个法律权利上联手互动。各宗教、教派都有为自己争取宗教自由的主动性,但在与其他宗教和教派联手争取宗教自由权利方面几乎是空白。其实宗教自由是个法律概念,无涉各宗教教义,不同教义的宗教及教派,在捍卫宗教自由法律权利上是一致的、共同的。各宗教及教派尽管互不认同各自的教义,但在互相维护各自的宗教自由权利上应该联起手来。这些合理的观点应该成为当下的共识。所以,《宗教自由普度共识》应该在此点上做些强调,以矫正中国公民和各信徒对宗教自由的某些误解,形成各宗教及教派一起呼吁及维护宗教自由权利的合力。

瑕不掩瑜,《宗教自由普度共识》无疑是多年以来中国人关于宗教自由的最好的表达,是最为清晰和最为切中弊端的宣告。而且,共识发表在当今宗教自由被践踏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及时应对时势,对当政者具有整聋发聩的警示效应,对中国公民和各类信徒,具有巨大的启发和引导作用。我们都应该真挚地感谢“宗教自由与中国社会:典型案例学术研讨会”的主办者和 《宗教自由共识》的发起者们。愿上帝祝福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