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应为充当人权打手而混淆视听



4/08/2014

作者:黎雄兵

昨天,《环球时报》发表社评“律师不应该为了自我炒作而鼓动社会对立” http://opinion.huanqiu.com/editorial/2014-04/4946668.html,标题很炒作,内容很鼓动,民众很容易上当。

每当人权法治和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这份报纸总是急先跳出来混淆视听,也确曾鼓动和迷惑了不少民众。在主流知识界,这份公认的洗脑报,这次又为“洗脑班”狡辩,完无法律常识与人权理念。

十年来,如果说法治与人权有了一点进步,那么当属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洗脑班(“法制教育学习班”)制度却愈演愈烈。收容站、劳教所充其量算是法治人权领域的苍蝇,而洗脑班绝对是破坏法治与侵犯人权方面的大老虎。不打老虎打苍蝇,纯粹是做秀,愚弄国民。

社评说,洗脑班是政府举办的强制性学习教育,其法律性质存在某种模糊性。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立法法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限、程序、方式有非常明确的具体规定。可以说,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在此问题上不可能有半点“模糊”认识。对一国公民未经司法判裁,不需要有任何违法行为,可以由一个政党机构“610办公室”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教育”,而且不允许有任何法律救济。这是典型的人权侵犯,是非法拘禁。哪来的法律性质“模糊”?

社评很隐蔽的误导大众:“由于对事情的细节外界不甚清楚,造成近日网上相关信息和评论的混乱”。

作为媒体,根本不调查考究,总以“外界不清楚”“不明真相”来抽象误导公众是环球时报的惯性。其实,获取细节一点也不难——,这次建三江事件中被拘留的张俊杰律师的当事人蒋欣波,原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中学的一名女教师,没有任何违法行为,2013年9月9日被关建三江洗脑班,抗争获释后2014年2月25日又再次被关进洗脑班至今,这是时间短的。在其他省市时间长些的,比如原四川广播电台干部李喜慧,2004年8月回国入境即被强制,先后被关成都新津洗脑班、资阳二娥湖洗脑班,累计长达七年之久。全国各地,举不胜举。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次数限制、无需法律文书、无从法律救济。如此简单的事实和道理,对于环球时报,说洗脑班的法律性质模糊是假,报纸的道德是非与逻辑常识模糊才是真。

不过,也确实存在“细节外界不甚清楚”的情况,被环球时报借机用来诋毁攻击唐吉田江天勇等为“黑律师”。

细节是这样的,唐吉田江天勇律师正是因为2009年4月在四川泸州等地辩护和代理本事件中同类的F轮G信仰者维权案件,2010年5月分别被官方吊销、注销律师执业资格,而且不允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现在,环球时报假装“不清楚细节”炒作两人为“黑律师”。这就如同,孙志刚被查暂住证,他递给警察查验却被警察撕毁,警察反倒指责他“没有暂住证”一样荒唐。作为国家级媒体,故意避重就轻,混淆误导公众。

社评还说,律师不应成为反体制的力量,只能“搞法律”而不能“搞政治”。

体制有好坏之分、保障人权与侵犯人权之分,从来没有能反的体制与不能反的体制之分。体制改革,不就是反体制吗?反腐败、反劳教、反洗脑班当然就是反体制嘛,何错之有?法律与政治没有根本区别,法律是政治表现,政治是法律保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基本人权。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当然是“搞法律”,但更是“搞政治”,全球全人类都因此而获益。我国政府也多次承诺将尽快加入批准该公约,“搞政治”不能没有律师。

环球时报的行径,既不搞法律,也不搞政治,而是“搞律师”!

环球时报还贼喊抓贼:指责律师“从根本上否定现行法律”“最应尊重法律的这些人站到了挑战法律的前沿”。

建三江事件中,已经先后有包括张俊杰、王全章、付永刚、王胜生等多名律师因为正常执业履职受到无辜拘禁和殴打。是谁在挑战法律?是谁在否定现行法律?不言而喻。环球时报却故意颠倒黑白,指责被非法拘禁殴打的律师挑战破坏法律。作为一份国家级报纸,纳税人养活的报纸,最应尊重和传播事实真相的大众传媒,却站到了歪曲事实的前沿,掩盖真相。
环球时报的社评还极其轻率和无知,恶意诋毁和攻击F轮G。

作为代理和辩护过不少F轮G案件的执业律师,我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有案例,有发言权。环球时报的言论是极端不负责任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我手中的所谓“邪教”司法案例,有公安错误拘留最终撤销案件的,有检察院错误逮捕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上级法院撤销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有被作为“邪教”组织成员迫害至死最终公正获得国家赔偿的,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跟我坦陈“F轮G是冤枉冤屈的”,…。

F轮G,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气功健身热。F轮G问题,缘于1999年的时任中共主要领导人意志,给大家的理由是自焚与骗财。十五年过去,我经办的案例和调查了解的F轮G信仰者中没有任何一起自焚行为,没有任何人骗取他人钱财。实际上,你们环球时报的媒体同行中央电视台再也没能制作出第二起自焚节目。相反,除了因“邪教罪”受到审判,其他杀人、盗窃、抢劫、贪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包二奶等等这些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来就与F轮G信仰者无关,F轮G信仰者甚至横穿马路闯红灯的行为都非常难见。

经环球时报中央电视台等传媒鼓动,不少民众也人云亦云地以“政府定了的”为由认为F轮G是邪教。那么,何谓“政府定了的”?是哪个地方的政府?哪一届政府?台湾政府、港澳政府、大陆政府怎么定的?是哪一份政府文件?是哪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令?是人民日报社论、中央电台访谈还是环球时报社评?再则,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到流血拆迁、暴力计生,哪个不是“政府定了的”?社会发展,法治完善,人权进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持续否定“政府定了”的过程。难道不是吗?

一直以来,我在思考这个问题。也希望环球时报能审慎考这个问题,担当媒体责任,而不是盲目充当人权打手而信口开河,混淆视听。(2014年4月3日初稿,4月4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