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信仰与法律职业



3/04/2014

作者:盐光沙龙


刘律师:今天首先由王老师分享,他的题目是The Lawyer’s Calling(律师的呼召),现在我们把时间交给王老师。

王老师: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其实是我读这本书的一些体会,另外,也跟大家介绍一下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想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为什么要关注法律人的信仰问题。去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学期间,正好国内发生了李庄案,我想关于李庄案,大家都知道很多。李庄事件里面有形形色色的法律人,有律师,有法官、检察官、法律教授、法制新闻的媒体记者,还有警察。而同样是一个职业的法律人,可能他们的信仰、思维方式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的做法也是不一样的,有时候让我们觉得非常地混乱。刚开始,李庄被报道成一个花钱捞人的黑律师;随着报道的进展,他似乎又是一个敢于对抗不正当强权的英雄。在一审的时候,他庭审时的表现让人们对他产生了同情,他的辩护律师辩护得也很好。可在二审的时候,他忽然认罪了,来了180度大转弯,他的律师甚至觉得很惊讶,要给他做司法鉴定,认为他有精神问题。大家的心被牵动,去关注这个案件。到了二审宣判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他当场声明认罪是假的,他跟重庆政法当局有一个交易,只要认罪就给他缓刑。二审认罪时他作了一个所谓的藏头诗,藏头诗说“被逼认罪,出来申诉”。这是一个非常戏剧化的事件。最近几天又有新闻,重庆警方说李庄有其他被查清的罪,要对他起诉。所以这个案件被持续地关注。

我看到这个案件以后,在想一个问题,如果真像李庄所说的,这里面存在幕后交易的——当然我们不知道这个事实——假定有的话,那么这个交易能不能做。一个被告,而且他是一个律师、法律人,他能不能做这个交易,用自己是不是有罪这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去跟对方交换缓刑,这是一个问题。我认为,如果这个交易存在的话,那么这个交易是人与撒旦的一个交易;如果这个交易不存在,也就是说李庄撒谎——这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我们现在不知道事实——那么他的问题就更严重了,他就是在欺骗,这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道德问题。

这个案件促使我去思考,一个法律人在当下的中国,怎样去贯彻他的信仰。我把问题提得更具体一点:如果一个基督徒面临与李庄同样的环境,他应该怎么做——基督信仰能否使我们从事法律职业时变得与众不同。我在图书馆里找到了我们今天讲到的这本书,叫The Lawyer’s Calling,可以翻译成《律师的呼召》,这个书里主要是谈律师,也谈到了法官和教授。我还是从法律人的视角进入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基督徒能不能成为一个好律师,律师能不能同时有基督信仰。一方面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似乎是个假问题,因为在美国有成千上万的律师声称他是基督徒,似乎这个问题没有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如果深入到这些律师的精神世界背后,发现他的基督徒身份只是他受洗了,只是他周日去教堂,还有他只不过是某个教会的成员,因此他会说:“我是基督徒,而且我在从事法律事务。”那么,这个并不能表明他的信仰和他的职业是一致的,恰巧反映出很多种类,很多样态的问题,表明了信仰和职业之间的冲突。为什么基督信仰会跟法律职业产生冲突呢?简单地说,我的理解就是耶稣基督所提出的,他所践行的道德标准是远远高于我们世俗的道德标准的。即使我们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已经是要求比较高了,但跟基督的道德标准比起来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也就是说,基督信仰和法律伦理是有一个很大的差异的,因此要协调二者就会发生一些紧张和冲突的关系。这本书的作者约瑟夫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读法律,然后从业做律师,一段时间之后又去教学,教了一段时间法律后,去耶鲁大学读神学,现在是教授。

约瑟夫把法律职业和信仰的关系在律师身上的反映分了四种类型,他认为前三种有问题,肯定最后一种。第一种叫做排斥型,相互排斥,就是信仰和律师职业不能相容。很多基督徒律师从业若干年后就退出了法律行业,认为做律师无法践行基督信仰,二者是完全冲突的。我们可以举些例子说明为什么会冲突。比方说,在业务中帮助客户去规避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在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时,明知被告的某个行为,却隐瞒这个行为,或者掩盖这个行为;明知对方证人的证词是真实的,却运用辩护技巧,误导陪审团,让整个法庭在认识真相上面变得困难重重,甚至无法认识真相。这些做法并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甚至是法学院传授的法律技巧,但是在基督信仰上是错误的。所以有很多虔诚的律师认为,他有基督教信仰,不能像这些律师这样去做,因此他退出了这个行业。作者对这类律师的评价是,排斥型律师基督徒,其实是信仰上的逃避。他引用了马太福音里面,耶稣教导门徒的话说:“你们是世上的光,你们的光也应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他说,这样的律师,逃兵似的律师,实际上是忘记了上帝是要拯救所有的受造物而不仅仅是那些公义的人,在这个行业里他其实可以是世上的光。这是第一个类型,排斥型。

第二个类型是共存型。这种人认为信仰和工作是互不干扰,用我们的话说叫做“井水不犯河水”,信仰是信仰,工作是工作;当他去教堂的时候,他就讲信仰,当他在执业中面临刚才提到的现象时,比如运用辩护技巧误导陪审团,他的方式很简单,“这是我的工作,工作就是工作”,似乎工作可以免疫,可以免于道德谴责一样;又比方说,“人家委托我就是为了打赢官司,我要对我的客户负责,我要客户利益至上”等等,很多借口。实际上他是把自己的信仰和工作做了一个切割,二者是分裂的。这种模式,作者认为会稀释信仰,最终丧失信仰。

第三种模式是紧张型,我的理解是,这种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中间状态。第三种模式的基督徒法律人认识到基督信仰和职业文化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是自己很难调节,于是就用周日的善行去弥补工作日的亏欠。比如说有的人周日做很多奉献,或者做一些义工,其实他是想做一些忏悔,他经常做忏悔,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地悔改。他认为自己改变不了职场的主流规则和主流文化,所以继续按照自己原来的方式去做。这展现出来的是一种精神和人格的分裂,两个人——职业中是一个人,信仰中是另外一个人。作者分析这种类型的基督徒,实际上是把基督信仰和工作中的主流文化、规则视为同等重要的两种权威,都无法摆脱。他有信仰,信仰基督;在工作中,他崇拜其中的主流文化。当这两种权威发生冲突的时候,他无法取舍,于是一直生活在紧张之中。其实我觉得在他心中有两个神,当然一个是真神,一个是假神——这个假神就是他追求世俗所说的成功、财富和名声——这是另一个神。对这种情况,我想引用耶稣的这句话是最恰当的,“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你们不能又侍奉神又侍奉金钱。这种律师既在侍奉自己的信仰,又在侍奉自己的金钱,这种模式是自欺欺人的,最终会演变成第二种类型,共存型,井水不犯河水。

第四种是转化型的关系形态,作者是肯定这种形态的,他认为基督信仰贯彻到职业生活中,应该是用基督信仰转化职业文化,转化自己的工作方式。他说,基督是万物的主,基督徒被呼召出来在他的全部生命中事奉主耶稣——这个全部生命当然包括他的职业生命。基督徒的使命就是将信仰生命带入职场,希望并相信,上帝将通过他的工作而做工,激活并转化他的生命、职业以及更广泛的——社会;他们的生命是完整的而不是分裂的,周日敬拜的神也应该是工作日的神,在教堂里拜的神也应该是在法庭上拜的神,这应该是完整的,一体的,而不是分裂的。

接下来,作者就用转化型的框架分析律师职业中的具体问题,概括地说就是用基督的道德标准来改造、转化、重建法律职业的主流文化。他引入了三个非常关键的概念,第一个是约的概念;第二个是先知的概念;第三个,律师不应该是受雇的枪手,而应该是医治者,Healer,Peace maker(和平的营建者,使人和睦的人)。当然首先他处理的一个概念就是,呼召。我想大家对这个都很熟悉。我简单地说一下,因为很多人认为,律师行业很难是一种呼召。首先他引用了马丁·路德的观点,任何工作都可能成为一种呼召,只要他的首要目标是事奉上帝,响应上帝为人类赐下的智慧和意愿,爱上帝就要事奉邻人。作者说:“我们的呼召就是通过我们的职业去爱我们的邻人。”还有一本葛尼斯写的书,可能大家都知道,叫《一生的呼召》。作者写道:“我们蒙召,最重要的是走向Somebody,上帝,而不是走向Something,比如说从事什么工作,也不是走向某处,而是走向某位”,他说的Somebody就是上帝。所以做什么工作并不能决定你是不是响应了呼召。而做律师能不能响应呼召呢?他举了一个例子,加尔文本身是一个律师,在他从事神学研究之前,就是教会的律师。作者提出了内在的、外在的呼召这两个概念,他说,对基督徒律师来说,内在的呼召是指他在内心中认识到自己被上帝拣选,通过法律职业去事奉上帝和邻人;外在的呼召是指基督徒要具备足够的法律技能和道德品行去履行自己的天职,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法律方面的天赋和技能,就无法完成这个呼召的。

建立呼召这个观念以后,作者就引入了约、先知和医治者这三个概念,重新建构律师和客户的关系。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第一点,用约的概念重建律师跟客户的关系。我们都知道,律师和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但作者认为这是不够的,不足以建立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互信关系,于是他提出了“约”。为什么要用约?因为基督徒律师应该相信,坐在他面前的当事人和他自己一样,是神的造物——大家都是按着神的样式造的,是平等的,完全可能是和睦的,可以互信信赖。于是用“约”的概念重新建构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以下是其三个特点。一是交托和接受交托,这远远超出了一般的信任。交托就是把自己交托给对方,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超出了普通的信任。第二,双方形成了一个道德共同体,互相负有责任。虽然合同上规定了互相的权利和义务,但“约”会有更多的,更深远的责任在其中,是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第三,“约”所界定的责任是持久的,不一定随着合同的终结而终结。有了这样三个特点,我们会发现按“约”的概念建立起来的律师和客户的关系,跟原先法律上认为的委托合同关系是不一样的。作者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基督徒律师,一直出于道义上的认识,拒绝代理环保案件,不想给大公司辩护,为他们规避环境管制。但是有一次他的客户请他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他忽然感到一种平等的关系,从“约”的角度思考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议:“我不会为你代理诉讼规避管制,但是我会帮助你通过诉讼改变不合理的管制”。他已经不像以前一样,不道德的事情让别的律师去做,“反正我不做,我也不管”;有了“约”的关系以后,他认为,他要做的是更好地从当事人的道德良知来思考,他会问当事人:“你让我去规避管制,是否符合你的良知?是不是你就想成为这样一个人?”这样的沟通和交流之后,最后他说服了他的客户,不要规避管制。如果律师觉得规避管制是不合理的,那可以试图去改变客户。

第二个概念是“先知”的角色,认为律师应该扮演“先知”的角色。“先知”的特点,我想大家都知道,就是有能力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先知的第二个特点,作者提到是,爱打抱不平,跟自己无关的事也去管,仗义执言。先知既为人鼓劲儿,也扮演批判者的角色;就好像一个朋友鼓励你,又是一个诤友,会批评你,指出你的错误。律师跟客户的关系里,律师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人,也可能是唯一的一个人,能在法律事务中为他的客户提出具有“先知”色彩的建议,譬如律师会问客户,“你让我代理案件时这样做,是否符合你追求的价值观”,不断地提醒客户。当然,遇到不符合律师自己的价值观的时候,很多人说律师应该向客户说“不”,应该敢说“不”。这个时候我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律师对客户宠着还来不及,都在争夺案源,我们怎么能对他说“不”?后来我想了一下,觉得答案不复杂,很简单,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只需要问一下,不敢得罪客户是因为爱护他呢,还是因为自己的钱?还是爱护你的客户资源?所谓的不敢得罪客户,不敢向客户说“不”,是在爱护客户吗?是在荣耀上帝吗?还是在想赚更多的钱?这很清楚。

第三个概念,律师应该是“医治者”而不是受雇的枪手。因为诉讼的发生说明人与人之间出现了裂痕,人际关系发生了病变,这时应该是医治还是让其进一步恶化?作者的观点是,律师应该医治这种人际关系的裂痕,而不是为了单纯的诉讼胜负,扩大这种裂痕。他谈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如何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为嫌疑人辩护是正当的,传统的理由很清楚,对抗制有助于法庭识别案件真相。当然,对抗制有可能放纵了若干坏人,但总体上保护了更多的无辜者,这是很多教材谈到的观点。但是从基督视角来看,这个观点其实是不完整,不能让人满意的,因为这使很多没学过法律的人难以理解。另外,律师即使知道这个人有些罪行,还是要用手段去掩盖——或者误导陪审团,或者让控方的证人显得像一个撒谎的人等。但他不认为这是在纵容犯罪,而认为是他的职业道德。

这是不能满足基督信仰要求的。作者提出了他的观点,耶稣是一个很好的示范,他跟各种各样的罪人在一起。我们要向耶稣一样,向贫穷者传讲福音,向受压迫者宣讲释放,为受压迫者建立自由。犯罪嫌疑人和我们是同类,有过犯,有梦想,也有恐惧,当他们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有人站出来,为他们说公道话。耶稣可以为罪人而死,基督徒律师为什么不能为“可能”是罪人的嫌疑人辩护呢?所以,作者从“约”和“爱”的角度去解释为什么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以及怎样辩护。接下来,当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相,你怎么办?这是律师伦理中很尖锐的问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宣誓作虚假陈述,你知道陈述是虚假的,你怎么办?不像教材上说的——这时候应该视为不知道或者为客户保守秘密,而是应该劝客户说真话。如果客户执意要作假证的话,应该以适当的方式披露。当然,这对很多律师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但这是不是更符合基督信仰呢?

这是我对这本书的主要介绍。这本书给我们一个框架,重新分析、建构律师和客户的关系,重新建立职业中的价值观和文化。我想谈一下我个人的见证。用基督的信仰和基督的道德标准去改造法律职业,是这本书的框架。我是一个法学教师,在大学教学,不从事律师业务——虽然从事过兼职律师,但我的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研究。我从这本书得到的启示是,用基督的信仰和基督的道德标准去改造我所在的community的人际关系,重新看待我和学生的关系。简单地说,我以前认为教师和学生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更像一个老师,或者不应该和学生吃吃喝喝,在研究生阶段有很多老师愿意这样做,我觉得那样不像一个老师。但是有了信仰以后,我重新看待这个问题。所谓的“传道授业解惑”,没有一个亲密的人际关系,传的“道”是非常空洞的,没有互信的关系——一个互相信赖的“约”的关系的话,“传道”是非常肤浅的,传的是什么道呢?我有了这些变化以后,主动跟班上的学生更多地沟通、谈话和交流。我发现师生关系的确是一个互相造就的关系,学生也觉得教学的收获更大了,而我也会在跟学生交流和联系的加强中得到很多的成长。

最后回到李庄的案件。如果一个法律人面临李庄面临的诱惑,应该怎么办?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回到耶稣那里。路加福音第4章记述了耶稣受试探。李庄面临的试探是,“你认罪,我就给你自由”;耶稣面临的试探是,“你崇拜我,我就给你万国,给你财富,一切权柄”。耶稣怎样做的呢?他说,“单拜主你的神,单要事奉他”。为什么耶稣能战胜这个诱惑呢?至少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耶稣被圣灵充满,这章写得很清楚;第二种是,耶稣都在引用神的话;我们小组分享的时候,提到更重要的一点——他对自己的身份深信不疑。耶稣就是神的儿子,所以魔鬼的每个试探都指向他的身份,引导他,诱惑他去质疑自己的身份;而当耶稣对自己是神儿子的身份毫不质疑的时候,就轻松地战胜了这个诱惑。同样道理,我们是基督徒,我们有信仰,但我们是不是也把自己的身份认得很清楚呢?当面对诱惑和逼迫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同样没有惧怕,勇敢地去面对,而不受诱惑?我想这个答案是非常清楚的。谢谢大家!

刘律师:谢谢王老师。通过今天的分享,我们看到法律人的信仰和工作之间深厚的关系。请评议人贺律师来做一个评议。

贺律师:首先回应刚才王老师说到的几点。第一是关于李庄案,作为一个律师,我每天无时无刻不处在挣扎中,这是很现实的。第二关于法律职业的模式,我属于第一种排斥型,逃兵,真的曾经想过当逃兵。第三个是重点要说的,就是律师的呼召。

对职业,我一直非常困惑,以为职业分成三六九等。最好的当然是在教会全职,因为是非常光鲜的,也是被人看到的直接的事奉,不需要仔细分析。如果做律师,第一要做维权律师,宏观上实现公平和正义;第二就是做诉讼律师,微观上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的胜利;第三呢,我觉得最不济的就是做非诉律师,可能有的弟兄有意见,但是我当时就是这么想的,非诉律师顶多是挣点钱,就是做委托证券,帮客户赚钱,我挣了钱就捐给教会——最不济的就是这个。每天面临的挣扎是什么呢?就是酒、色、钱、时间——时间就是家庭和工作之间的矛盾,这是很现实的,回国之后更是面对这些挣扎。

我2007年回国,相对来讲,新加坡法律管理可能要好很多。回国之后的现实就是要陪客户喝酒——我不会喝酒,而且讨厌喝酒,老婆也不让喝酒(这是最重要的)。有一次客户叫我待会儿过去开会,谈点事。我到那一看,坐了一桌的政府官员,其实也不是谈事,就是陪喝酒。我开车过来了,所以说:“我不能喝酒,开车了。” “开车就不能喝酒啦?大不了给你派一司机送回去。”我说:“我是基督徒,我不能醉酒。”然后一个政府官员说:“律师不喝酒干嘛呀?”当时其他政府官员看着我,我非常难受,真的非常难受。

关于色,随便讲个例子,2005年我从新加坡回国,出差到福建。福建满街都是KTV,去过的朋友见过,这非常不好。我们吃饭的时候有券商,我是做证券的,有境外律师——一堆人,先喝酒。喝完酒,老板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安排妈咪,提前预备好,然后开车过去。”自己坐在那里,第一有肉体的冲动,因为稍微喝了一点啤酒;第二如果提出不去,客户怎么看我?那是一个偏僻的地方,客户专门安排车送我到酒店。而且这是非常普遍的事。下楼以后,我把一个上海公司的老板拉到一边,说:“我是基督徒,我不能去。”老板很诧异,但是他尊重我的决定。结果专门派了一辆车,把我和新加坡的同事拉走。

关于钱,有很多律所都是拿票兑,因为税很高。我们说“凯撒的归凯撒”,但真要纳税的时候,心真疼,因为数额不小。我回国了,该怎么交怎么交,这会少很多收入,这是很现实的。举个例子,现在我自己做客户,自己带团队,税怎么办?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成本会很高。但是把握住对自己的要求,去遵守的话,虽然很难——刚开始的时候真的特别难,不过还是要去坚持。

关于逃兵是这样的。刚回国的时候,工作特别忙,压力特别大,因为很多东西要熟悉,尤其是新的环境;妻子原来不是北京的,跟我一起搬到北京来,不适应北方的生活环境,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我想有很多时间陪她,但是真的很难,然后夫妻关系非常紧张。我跟老板说,想辞职,回家带孩子,可以给你翻译一些稿件,挣点翻译费。老板觉得非常奇怪。后来我跟我妻子一起吃饭,做思想工作,把她说服了,然后我就继续律师的工作,也学会了如何调整,安排活儿给其他的律师或者助理做。这就是当时差点做了逃兵,其实逃兵思想我一直都有,直到后来找到了这本书——就是一会尹姊妹要分享的。这本书让我知道为什么要做律师,为什么要在这么挣扎的环境下活出真实的基督形象,这不容易。职业的英文是mission,其拉丁文就是呼召的意思,职业本身就是呼召。这样艰难的环境下,我觉得要去面对,每天有很多的挣扎,每天也有很多的恩典。

我刚才所说的挣扎,其他的行业也有,只是律师这个行业放大了,更尖锐了,因为律师是很特别的行业。这是我的分享,谢谢!

刘律师:谢谢!下面可以提问和回答问题。

问:我想问一下这本书的作者现在不是做律师吧?

答:对。

问:他说的第四种,转化型,我觉得确实是一种理想。他给的两个例子里也没有行出来他最赞同的转化型。作者本来是做律师,后来也不做了。还有他举的另外一个例子,加尔文开始确实是律师,但后来也去传道了。所以从实际结果来说这些人都是逃兵。作者不赞成排斥型——逃兵。当然,我们也希望像圣经所说做光做盐——也就是转化型,但是圣经上也说约瑟的主母引诱他的时候,他就逃离了。耶稣能面对魔鬼,但如果知道试探太大,我们转化不了可能会被吞了。所以逃离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和方式,而且圣经不是完全反对的。

第二点,作者说的第二种共存型、第三种紧张型中,信仰和工作是两个神,要么拜这个,要么拜那个。但是我觉得实际上也不是这样。也许完全按照圣经的标准来做,不是不能够挣到钱,而是没有办法在这个职业里生存;不是说少挣点钱的问题,也许就干不了律师这行,只能从事另外一种职业了。

最后一点,在刑事辩护中,假如我知道当事人的事情,作者说要用适当的方法披露。这个确实存在很多的争议。比如说牧师,我们跟牧师说我们的罪,难道牧师都披露吗?这是值得商榷的。律师保密的职业道德跟圣经并不完全矛盾,圣经并没有说,你知道的罪都要去公开,圣经上也有说:“遮掩人过的,寻求人爱”(箴17:9)。所以我对这个观点有不同的看法。

还是律师有很多的实务,像贺律师所说的,尤其是中国律师所面对的挑战更大,教书可能会好一点,当牧师可能会更好一点。

最后一点,王老师提出李庄案。首先,李庄是不是基督徒?据我看到的报道,他应该不是基督徒,我们不应该用圣经来评价他的行为。如果基督徒出现李庄这种情况,是否能简单地说,认罪交易就是跟魔鬼的交易?我也觉得这个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西方是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人是罪人,基督徒也不例外,人本性上是有这种缺陷的,所以法律制度是根据这个假设来制定法律,而不是根据人都是圣人的假设来制定法律。

王老师:我从后面的问题开始说。因为中国没有控辩交易这项制度,所以这完全是制度外的灰色交易,决定了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而交易方又希望通过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来达到他的目的,这个目的可以说有其正当性,实际上也有点投机的成分在里面,所以我不觉得是一个可以支持、鼓励的交易。

另外您说到律师和牧师的保密义务。这的确是很好的事情,我觉得还需要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在谈律师职业道德,涉及到律师的保密义务的时候,认为就像牧师有保密义务一样,律师也有保密义务,比如说您刚才提到不彰显别人的罪,这是一种美德。但是在刑事诉讼里面,这就涉及到对哪些程度的事情应该保密。对这个问题,我还没有想得很清楚。您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对我有很大启发。

第二个问题是,共存型律师拜两个神。我对这个似乎也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因为我不是职业律师,可能职业律师能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就是按照基督信仰去做是否就无法在这个行业生存下去。

最后是“逃离”是否违反圣经教导的问题。我们在圣经里看到很多“逃离”,《使徒行传》里看到,彼得和保罗都有逃离的现象。不过我介绍的内容太简单了,可能您亲自读这本书,会发现书里所说的不完全是这样的。谢谢!

刘律师:工作就是敬拜,这是一个观念,即工作的过程就是一个敬拜的过程。如果我们把这样的观念建立起来的话,就是将职业信仰化,这样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就可以建造起来。工作的对象比工作本身还重要,如果你工作的对象是上帝而不是你现在的老板,你就会得到自由和释放。就跟马丁·路德讲的一样,那些给婴儿换尿布的人,天使照样对他们微笑,这是很神圣的。职业的背后如果有信仰做背景,会迸发出很深的宗教热情。马克思说过这么一句话,宗教改革将僧侣变成俗人,将俗人变成僧侣。有了基督信仰,我们工作的对象是上帝。我们相信,我们的所得都在上帝的保守之中,我们所失去的一切也都在上帝的计划和保守之中。因此我们坦然无惧,只要每天尽到我们的本分。

(本文为2011年4月16日盐光沙龙“信仰与法律职业”研讨会内容,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