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否定邪教罪的勇敢尝试----三评叶县教案



10/02/2013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2013年9月27日,在河南平顶山叶县教案二审庭审中,李贵生律师、赵永林律师等10多位律师据理力争,勇敢无畏地为七名基督徒被告作无罪辩护,并指出此案所谓的邪教认定毫无凭据,进一步阐明了世俗政权、司法机关制定和审判邪教罪是非常荒谬的。

众所周知,叶县教案的核心是对呼喊派的邪教定性问题。如果叶县信徒们所信的所谓“呼喊派”不是邪教,那么信徒们的一切行为就是无罪的;而如果“呼喊派”是邪教,他们所有正常的信仰活动都成了罪行。维权律师们要辩论的核心也在此。而司法机关定他们为邪教的依据,一是《刑法》第300条文及其司法解释,二是司法机关自己对“呼喊派”的定性文件。

臭名昭著的践踏宗教自由的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何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指出: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而“呼喊派”是邪教的定性,二审法庭认为所依据的是“两份专业鉴定”。根据事后14位辩护律师对平顶山中级法院的《控告函》中得知,这两份专业鉴定,一份是河南平顶山市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认定的《晨兴圣言》、《倪柝声文集》《恢复本圣经》属于‘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书籍的鉴定书,另一份则是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恢复本圣经为邪教书籍。当然,第一份鉴定书所依据的又是2000年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其中“呼喊派”被列为邪教首位。

总之,二审法庭认定叶县信徒是邪教,完全依据国家政权机关的鉴定,根本不参照任何宗教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且二审法庭的检察官、法官们,也毫无宗教知识及素养,不懂宗教怎么能给信徒定为邪教呢?世俗政权没有能力和权力判定一个宗教的正邪,宗教的正邪、是否是异端,只能由宗教内部或宗教间来判定。国家制定邪教罪,是违背政教分离、践踏信仰自由的荒唐野蛮之举。因此,维权律师们围绕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和权力来界定和审判邪教罪展开了系列的辩论:

27日二审法庭一开庭,吕津勇律师发言指出: 9月13日庭前会议,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定第6条,应出示学历、党派、有否信仰这些干部身份的信息,当时检察官说这些是个人隐私,不出示,但本案是因信仰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没有宗教信仰的信息,怎么能够进行评估。庭前会议还承诺至少有一位熟悉宗教信仰的人组成合议庭,但没有看到有变化。

赵永林律师发言时逐一对四位出庭检察员的信仰状况进行询问,然后指出:审判长,这四位检察员,要么对自己的信仰、政治面貌拒绝回答,要么态度暧昧不明,背后隐含都是无神论者,而无神论者先天就是反对有神论的,所以他们不可能公平地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我申请他们回避。

李贵生律师发言指出:就鉴定意见,我已申请通知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这是法律给予被告人的权利。这是河南平顶山中院发给本人的通知书,请我于22日前提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姓名等信息,我19日提出了(提供的专门人士为宗教学者张志鹏和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牧师王怡)。法庭上,审判长却说已有鉴定,已经定性,没有必要通知。既然如此,你们给我发这样的通知干嘛!?你直接判了多省事?!

李贵生律师继续指出:神学是一门专门学科,非常专业,三位合议庭法官,四位检察员均不是有神信仰者,可以说是门外汉,为何不能让一些专门人士来法庭讲一讲所谓“邪教”“呼喊派”“正教”,这个派那个派的概念呢?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不懂需要找医学专家,审理宗教案件不懂,就应该找宗教人士。神学专门人士我们找到了,为何不通知人家来呢?显得毫无自信!践踏公正、公平。刚才审判长说:本案的“邪教呼喊派”已有定性,那我们坐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有什么意义呢?不是在走过场么?根据以上三点,再次强烈要求审判长回避!

王红杰律师问检察员是否读过宗教社会学?后者不回答,王红杰律师要求他们回避。

总之,以上维权律师们的精彩辩护阐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叶县教徒是否是邪教,不应由不懂宗教的检察院和法庭而判定,宗教之正邪,应该有宗教专业人士来确定。这一大胆辩护,有力地质疑和否定了邪教罪,因为现行《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罪的鉴定,完全是由公安部门等国家政权机关滥用职权确定的。根据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政府和法院没有属灵的权柄判定宗教的正邪。宗教及教派是否符合正统、是否是异端,完全是宗教内部、教派之间的事情。

当然就根本而言,就是宗教间认定某教派是异端、是邪教,那也只是宗教间、宗教内部的事情,法庭、国家政权无权干涉教义之争。“呼喊派”是否是异端,基督教内早有争议,但这些争议的一切结论,都不应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法庭所应该做的,就是确定信仰无罪、释放一切因为《刑法》300条邪教罪名而被起诉的信徒。

虽然叶县教案的二审还没有最后结果,但众多基督徒维权律师们出色的表现,已经使二审法庭自知理亏,使关注此案的中国民众大受鼓舞和启迪,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二审辩护,是基督徒维权律师们对国家政权定义邪教罪、审判邪教罪的违宪行为的一次有力地提醒、纠正和控告。国家不能制定邪教罪,政权无权干涉和践踏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中国迈向宪政的第一步,维权律师们正在为中国的宪政而战!求上帝祝福他们的无畏争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