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三派 同台大辩论



7/23/2013

作者:徐潜川 贺卫方 童之伟 2013-07-15
 
实行宪政与否,如何实行宪政,事关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事关国人未来生活的愿景。《财经》记者约访参与此次宪政大辩论中三方学者的代表人物——童之伟教授、汪亭友副教授、贺卫方教授,以下撷择其要,展现三者之不同观点。

宪政的定义

《财经》:从争论来看,在定义上的区别,是你们之间发生分歧的根源。先请定义一下,什么是宪政?其完整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童之伟:宪政概念之含义可简单可复杂。事实上现在我们讲的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有一部宪法而且认真实施,就可以叫它宪政。

有的学者会强调宪政有什么特征,以及它不可少的方面,我觉得没有太多必要。因为无论哪个国家的宪法,只要叫做宪法或者根本法,一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公权力,再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实施宪法主要就是这两方面的内容:确保公权力组织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公权力的不同部门之间就能够形成制约;至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和基本内容,是中心工作,限制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欧美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大半个世纪以来都持续锁定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
我统计过,在这些国家宪法学教材的全部篇幅中,平均有50%以上用于讲述这方面的原理、判例或违宪审查。

中国宪 法确认了公民较广泛的基本权利,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对公权力机构和官员提出批评权,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休息权,受公 开审判权和获得辩护权,等等。

有效制约公权力,不断落实个人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就是实行宪政。

汪亭友:《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主要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我认为,宪政其实是国体,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后来是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从历史上看,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原先的君主立宪的宪政主义开始 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比如提倡三权分立,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宪政 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很难找出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宪政其实就是宪法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或者说法治化。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我认为宪政就不存在了。宪政有着特有的资本主义内涵,就是指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它不是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或手段。

贺卫方:其实这个定义越来越复杂了。过去的理解是,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落到实处,把政府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机制变成现实,就是宪政。另外,宪政还有一种超越实在法的意义,否则很难想象像英国那样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里有宪政。

关于中国宪法的制定,由于历史上、立法程序上的局限性,其内容看起来有一些相互矛盾的状态,需要有一种更高的价值理念去支配宪法和宪政的运行。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需要尽力去避免在宪法中违反宪政精神的条款的实施,因此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去界定宪政。

我认为,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对个人权利更高层次的保障,比如尊严,是宪政要保障的价值。宪政不仅仅是一个条文化的东西,或者把条文化的东西落到实处,而是要有观念性、价值性的东西去支配它。

现行宪法透视

《财经》:如何评价1982年宪法?在现行宪法下,有可能实现宪政吗?

童之伟: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可以分解为概念、原则和规则。概念用于确定一个东西的性质和含义,本身不直接实施。宪法原则分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具体规则中,通过具体规则实施,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拾遗补缺功能。

宪法比较抽象,一般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难以区分,也不必严格区分。有学者对宪法序言里的一些抽象宣示耿耿于怀,好像它们妨碍了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其实没有这个问题,那些原则或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正文中,落实正文就落实了它们。

至于国家机构内部的权力制约,现行宪法确实规定得不充分,中国也缺乏权力制约的政治法律文化。但是,只要每个国家机关都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应当行使的职权不让给法外主体,它事实上就能形成相互制约,而且必然形成相互制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宪法实施最重要、最困难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因 为在实施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基本权利保障也会不时出现新争议。例如,“9·11”之后,美国政府一方面 反恐要加强监控,另一方面公民要求有效保护隐私权、通讯自由,这些都属于新问题。

权力和权利之间要有总量平衡,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一个宪法地位平等的问题。中国要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开发现行宪法本身的公权力制约资源。

中国宪法包含一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内容,但相对而言缺少力度。为此,必不可少的措施是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发展竞争性选举。

我相信,只要严格实施现行宪法,就一定会有实际宪政内容。对现行宪法, 我总的评价是比较好。严格实施这部宪法,在立法和司法环节更多地贯彻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技术性要求,降低公权力集中程度,比较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利,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我绝不是说这部宪法十全十美、不需要改进了。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排除在必要时修改宪法。

贺卫方:现行宪法中有一个条文直接把城市土地国有化;还有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保障的尺度与力度是非常不一样的,这些宪法条文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此外,宪法的序言到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这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如果宪法序言过分张扬一种政治性价值,这种阐述其实也不符合宪政精神。 再者,如果不只观察宪法文本,观察构成宪法性法律的那些规范,例如关于选举的法律,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立法,关于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立法,就会看 到,这往往是对宪法本身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出限制的。何以要进行种种限制?是否因为宪法序言里所树立的那些意识形态准则?

尽管我前面讲的不符合宪政精神取向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但宣誓、原则的内容和后面的规则条文之间,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区隔。

我觉得这是一定程度策略性的考量,因为通常的官方话语中,宪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那就落实这部宪法,把宪法的条文全部落到实处,这就符合党的追求,符合人民的利益。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就是试图寻找突破,大框架不变,在其中寻找更有助于现代社会的空间。但我觉得,这种旧框架中能突破的地方可能都突破完了。

汪亭友: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观点的人在逻辑上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有宪法看作有宪政,把宪政理解为宪法的实施。意思是说,凡制定了宪法并付诸实施的国家就有宪政。

而事实告诉我们,宪法同宪政虽然有联系,但有宪法却不等于有宪政。

历史上的苏维埃俄国1918年在列宁的领导下就曾制定过苏俄宪法,到 1936年斯大林又领导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但是,西方社会从来没有因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宪法而认为它是一个宪政国家。我们在建国后的 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听说哪个西方国家说我们是一个宪政国家。

而且,即便同样讲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本质上的对立。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讲到了。

他说,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主的原则,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还有一个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就是要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并加以发展。

1982年宪法就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而且根据新的实践和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原则和方向更加明确和坚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对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做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宪政的本质

《财经》:关于宪政精神,杨晓青在文章中列举了很多点,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外,还包括军队国家化等,是否可以认为这些是宪政必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冲突?如以司法独立为例,怎么解释?

童之伟:不能简单这样说。

西方讲权力分立、制约平衡,讲的其实是公权力在国家机构内部横向的分配 原则。客观地说,中国现在没有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中国过去缺乏足够的权力分开、制约机制,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重大弊病。这个问题30多年前邓小平就提 出来了,到今天还没解决。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

至于我们讲司法独立,肯定不是指西方那种司法独立。它毫无疑问指的是现 行宪法第126条、第131条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团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政治上说,法律既然是共产党的 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落实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按现行宪法,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同级人 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实,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也好,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也好,都是上级或同级的共产党组织决定后交付人大或其常 委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所以,落实司法独立并没有否定共产党的组织领导。

在已经体现了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情况下,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保证共产党的主张能够不受干扰地落实,有什么不好呢?这样的司法独立,法院叫审判独立,检察院叫检察独立,与西方司法独立没有什么关系。

中国司法的实际是受外部干预太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制度保障,总体来说,是与地方党委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没处理好。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为地方党委负责人和其政法部门有权过问、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

在各级国家机构中,法院的地位在宪法上与行政机关平行,但法律上将法院降了级。另外,国内官员的真实地位,其实是以党内排名为准,这样法院的地位较之法律的规定,还要低两级,就造成在本级公权力体系内不少机构和官员可以对其指手划脚。

作批示、递条子、召集所谓“大三长”会议,这些严格说都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严格实施宪法都要把这些改过来。落实司法独立,应该走法官独立审判的路。这需要进行较系统的改革。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道理一样。

所以,严格实施宪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有效地实施现行宪法,要求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不改革现行宪法不可能全面有效实施。

贺卫方:杨晓青提出的一些问题,是 现在部分宪政追求者所期待的目标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之间的兼容问题,我认为这是回避不了的。如果不把传统社会主义的东西、内在的理论分析清楚,告诉大家 今天如何去对待产生于19世纪初的学说,终究会发生姓社姓资的争议。我觉得她的一些理解是对的,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军队跟政党之间合理的关系、议会民主 等这些东西,其实都是宪政非常重要的成分。

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比如司法独立,现行宪法的规定非常模糊,或者隐含的 其实是政党和人大、立法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干预,因为它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就是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组织比如说执政党,是可以干预的。

社会主义探源

《财经》:社会主义的意涵非常丰富,从最早的空想社会主义,到后来马克 思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再到郭道晖等人主张的宪政社会主义、谢韬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都有不同的内涵。还有人认为,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执政党,也是社会主 义的一支。如何定义社会主义,是否也决定了它和宪政能否兼容的问题?

汪亭友:十八大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区别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体制等几个层次。这为我们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我认为,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 需要从社会制度的层面进行分析,主要看它的基本制度,因为社会的基本制度规定并从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质。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一般将它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即经济领域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政治领域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意识形态领域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本指导。这是大凡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基本 制度方面的共同特征,是贯穿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然,具体到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在与本国国情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不同于别国的特色。

民主社会主义是同科学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两种思想体系。民主社会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它实质是改良的资本主义,维护和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尽管它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

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指科学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讲,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科学 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无法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制度相容相通的。

童之伟:所谓社会主义的概念确实比较复杂。社会主义原本是个经济概念,指的是对于劳动资料的社会化占有、生产的集中控制,还有对于劳动产品、尤其是生活资料的比较均衡、公平的分配。这是社会主义比较本源的含义,从圣西门等人那里开始的。

后来,由于有了现在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之分,加之前者中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与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的差别,后者中西欧与北欧的差别,社会主义的含义就五花八门起来。

社会主义比较本源的含义在中国今天的权威性文献里仍然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又增加了中共长期执政的内容。如今的日常话语中,社会主义一词里中共领导的含义似乎有时在比重上超过了它的经济含义。

我讲的社会主义宪政,只强调一个特征,即承认或不否认共产党长期执政的 地位。为简便起见,我们完全可以不过度推敲社会主义概念的内涵、外延。我们之所以将欲建设的宪政称为社会主义宪政,是因为一直把中国现行宪法归类于社会主 义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宪法形成的宪政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宪政。

贺卫方:我觉得,在社会主义前面加任何东西,都不会真正改变社会主义,它不是一个任意打扮的少女。能不能建立具有竞争性的政党制度?能不能包容土地财富和主要财富的私有化?如果有这些的话,那还有社会主义吗?

马克思主义理论基本上有自己的脉络,虽说早期、后期有差异,尤其是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对有些问题的阐述,比如他修正了经济基础跟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个决定性并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相反他强调上层建筑反作用的价值。

因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居然是在一个经济社会落后的地方(苏联)建立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学说开始修正,过渡阶段的概念就出现了。这在苏联当时其实也有很多争议。

有些人说北欧也是社会主义,叫社会民主主义。我觉得,他们左派政党执政时,从来不会否认私有财产必须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不会否定司法独立,不会否定新闻自由,不会否认多党制。

所以我说,社会主义是什么?要看理论,看已经有过的实践,最后你会发现,社会主义的底线是一个政党对社会全方位的统治。一旦突破这个底线,社会主义就不存在了,就没有必要再叫社会主义了。

社会主义与宪政

《财经》:杨晓青和“郑志学”都认为,在关键性制度和理念上,宪政和社会主义是不兼容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属于伪概念。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童之伟:我认为她的理解是错的。社 会主义与实施英美宪法的宪政确实难以兼容,但与实施中国现行宪法形成的宪政完全可以兼容。只要有足够真诚、采用适当技术实施现行宪法,中共执政地位、权力 制约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三者完全可以兼顾。不能说三者之间没矛盾,而是说三者可以协调、共存。

比如军队国家化,这方面迄今为止的争论,我看都是基于误解。因为改革开 放后,中国通过修宪把原本不在宪法调整范围的中央军委纳入,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增加了国家中央军委及主席、副主席和国防部长职位,再说军队人员从征兵、军 衔到装备、后勤供应,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规范、通过财政预算供养的。一句话,中国军队早已完成由单纯党军向国家军队转变的过程。

汪亭友:宪政同社会主义不能兼容, 根本原因就在于两者是本质上对立的两种制度和理念。宪政维护的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 本主义政治制度,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这是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的原则和内容。

一些人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推行“社会主义宪政”的依据。这个观点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市场经济、法治同宪政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前者属于体制机制或方式、手段的范畴,后者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

比如市场经济,它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它属于经济体制和 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可以为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制度服务。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虽然是资本主义历史条件的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可以 利用并发展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性 质。

法治虽然具有阶级属性,但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手段,它可以 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历史上资产阶级就十分注意吸收和利用封建统治者甚至奴隶制时代的法治经验。而且法治也不为某一社会形态所独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 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当然,反对宪政,也不等于说要反对法治。

贺卫方: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对的,是 坦诚的。为什么法学界看法如此分裂?因为马克思40多卷本的全集,存在进行多方面解释的可能性。但是尽管纷纭复杂,它还是有其基本理论内在的一种形态,一 种能够列举出来的最主要的追求。如果把它彻底推翻了再去另起炉灶,解释说那也是社会主义,不可以。

政改三途

《财经》:有人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策略,最终目标还是要实现不带定语的宪政,但没有压力,无从有改革,你的观点是什么?

童之伟:国民要求宪法确认的权利和 自由有切实保障,这种愿望结合生活实际会构成巨大压力,现实表现之一就是我们熟知的依法维权。压力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官方不可能感受不到。现代政治都是妥 协互动的过程,一方要求扩充权利的范围,另一方试图控制或压缩权利和自由的空间,这就是一种角力、博弈,这是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情况。

社会主义宪政事关原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法理依托,当然也涉及方法和策略。

如果抛开现行宪法要求实行宪政,我们将没有宪法依托,这怎么达到改革的 目的?比如要求加强对公安部门行使侦查权的制约,这是在现行宪法中能找到依据的。你如果想这样做,肯定不能依据任何其他国家的宪法,那你依据什么呢?当 然,你可以说是依据某个普世的原理,但这毕竟不是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贺卫方: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其实大家在努力推动的许多事情都是在推动宪政,包括保障私人财产、司法独立、一定程度的新闻自由。宪政的名号像今天唱得这么响、调门这么高还从来没有过。我觉得未来高层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一个表态。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处在停滞状态?因为原有框架制约了往前推进的 能力。一定程度上说,大家有分工,有些人在做现行框架允许的努力,继续在原有的框架里往里填东西,但始终要知道它的限度;也需要一些人走得更远,回归学者 的本源,坚守真理本身,说出来现有某些框架性的因素本身是违宪的。

如果大家都一味在策略意义上做事的话,其实反而使得通向宪政的道路变得走不通。

《财经》: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这种背景下爆发的宪政讨论,与未来政改方向的争论密不可分。怎么判断“反宪政”“泛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政”(下称社宪)这三者指向的政治改革路径的效果?

汪亭友:其实我们的民主政治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不是要不要搞宪政的问题,而是怎么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比如不够民主、法制不完善,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靠搞宪政,而是需要继续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

我的理解是,要求宪政改革的人们,对目前政治体制改革不抱有信心,认为 按照现在这条路走不通,还得搞西方宪政。而我认为能走得通,因为十八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大的原则方向说的非常清楚。受西方思想影响的话,很难理解某一 个阶级对国家政体的专政,某一个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西方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没有规定,谁上台由选民选票说了算,而不是宪法赋予这个权力。

苏联剧变就是从其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苏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被取消开始的。苏联东欧的经验说明,我们在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讲四项基本原则是对的。戈尔巴乔夫改革的问题不是具体改革措施上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犯了原则性、方向性的错误,否定了社会主义基本方向。

童之伟:确实,这次围绕宪政的争论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选择有关。不同的主张反映出不同的政改方向选择。

反宪政的主张表明,他们实际上是要走斯大林式政治体制的老路,走中国改 革开放前人治政治体制的老路。但这两条看似不同、实质一样的道路,实际上早已失败,也受到了邓小平理论不小程度的否定;泛宪政主张改革,但他们的改革明显 倾向于走多党轮流执政和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西方宪政道路,这条路看来不适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走不通。

社宪既不想走老路,也不想走西式宪政的路,而是要在承认共产党长期执政宪法地位的前提下,明确党权范围并制约党权,切实保障公民由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确保司法独立、落实违宪审查。这条路也很难走,但它有较充分的宪法根据,也反映了国民相当普遍的改革愿望。

反宪政人士将社宪、泛宪政的改革主张与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内容相比 较,这很正常,它们之间确实有一些共同点。例如,戈尔巴乔夫针对斯大林式社会主义的突出弊端,提出了民主和人道的社会主义的口号,这本身没错。事实上,中 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本来就具有民主和人道的内容,至少健全人大制度和不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属于这个范畴。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败,更多的是方法策略失误, 不能因为苏联垮台就全盘否定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必要性和内容。 在当今中国,绝不是不搞宪政改革就没有危险和风险,而是实行和不实行宪 政改革都有危险和风险,只是表现不同。我看,不搞宪政改革,危险和风险更大。包括中国在内,当今世界所有重要国家,从其宪法看都实行代议民主制,所以中国 现在和将来宪政改革的核心内容,始终只能是各级人大和各级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的直接和竞争性的选举,以及执政党内各级党代表和党内领导职务的直接和竞争性 的选举。

中国落实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是处理好执政党的组织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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