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产权利是信仰自由的必备内涵



7/30/2013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从2006年发生的著名的杭州萧山教案、2009年山西临汾金灯堂教会教案、2011年北京守望教会户外敬拜教案,到近期的伊春友好教会、海南众多家庭教会、广州广福教会教案以及河南郑州孙庄、开封等基层三自教会教案中,都可以看到引发原因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当局对教会教产权利的粗暴践踏,或强制拆迁、或禁止购买、或强行中断租赁、或拒不归还。这是近几年对基督徒信仰权利迫害的新动向。

尤其对家庭教会,当局在无法定为“邪教”、无法彻底取缔教会、无法改变人的灵魂的情况下,开始对信仰活动的物质形式、对信仰活动场所进行逼迫和打压,以为掌控了空间就会除灭信仰、剥夺了教产就能消灭教会。当局的如意算盘肯定会落空,但他们从教产出发的逼迫也使我们认识到教会教产的重要性。



中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第一款对宗教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教会继承、购买、租赁的敬拜房产,是主要的教产。属灵的教会不需要教产,但只要是地上的教会,就都需要教产。信仰不仅是属灵的,信仰更需要物质形式来支撑。没有教产就无法举行敬拜、聚会,尤其是人数日益增多的中国家庭教会,对教产的需求几乎与对福音的渴望成正比。一个不仅不保护教产反而处心积虑剥夺教产的国家,是没有真正的信仰自由的。

如同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一样,教产权利是信仰权利的必然构成。英国政治哲学在约翰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指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财产权就很难维护其它的人权。人拥有了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就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其他的一切自由都是由“财产权”这个“自由”衍生的。尽管财产权不是生命存活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要存活就必须拥有财产和财产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主要的重大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财产权这个普世权利也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虽然迟至2004年3月才在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文字写入宪法。除了个人财产,中国法律也宣告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教产属于社会团体的财产权利,在中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虽然有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各级官员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比比皆是。如守望教会按照合同法购买了合法房产作为教产,但当局就是阻止此财产的交付,剥夺守望教会社会团体的财产购买、处分权利;广州广福教会依法租赁房屋为教产,其租赁财产也当受保护,相反却被当局断水断电,强行中断使用房产;再如开封六家三自教会教产,依法继承了教会教产,却被国营企业占用长达40年、今年部分土地又被道路建设占用,不得不动员700人上街维权;又列如河南省,郑州市,孙庄基督教会,村委会在没有征求教会会众的意见下就准备野蛮强拆,视教产权利为无有。

诸如此类的教案也引起当局关注,2013年7月20日,由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等联合举办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关于宗教财产的立法问题”在北京举行。与会者从立法与法律的角度,围绕“宗教财产的归属、宗教教产的退还、宗教团体的免税待遇、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者有人认为教产保护的难点在于只有政策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呼吁尽快出台《宗教法》,有人认为宗教团体法律地位不明是教产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呼吁通过立法为宗教团体确立法律地位,解决“主人”的身份问题,才能物有所归。

这些讨论是有益的,我们看到就家庭教会而言,教产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家庭教会本身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家庭教会的合法化是保障教产权利的最根本前提。而对于基层三自会而言,真正具有独立社会团体地位,不隶属于当局的党政领导,也才能切实保证其财产权。

宗教学者杨凯乐在其相关文章中对教产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就家庭教会聚会场所问题而言,如果无法立即承认其合法地位,可以尝试先就其聚会场所进行备案”。备案的教会活动场所也是合法财产,当受保护而非逼迫。对教堂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房地产开发一般不得拆迁教产,除非是宗教组织与开发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果是由于列入城市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教产,则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规划过程中关于教产拆迁事项,征得教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二是通过拆迁前置换或拆迁后重建等方式,保证正常信仰宗教活动”。如此善意的、折衷的建议,当局不应该听而不闻吧?

“以色列的神,以色列的磐石晓谕我说,那以公义治理人民的,敬畏神执掌权柄”(撒母耳记下23:3),民众建立政府、给政府纳税的目的,是期望政府能履行公义、保障民众的财产、信仰、政治等自由,而一个不能保护民众财产权的政府,丧失了自己的天职,必然会受到惩罚。我们希望中国当局能真正履行一个政府所应当履行的职责,保护而非践踏每个公民和每个教会的教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