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邪教罪名——评414平顶山叶县教案



7/15/2013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中国是目前全世界为数不多还存在邪教罪的国家,这是严重违背政治现代化重要标志——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定邪教罪,就是宣称世俗政权具有裁判宗教的属灵权柄。事实上,给人的精神、信仰、宗教定罪,世俗政权没有这个权力和能力;教义的正邪,只能交给宗教本身和宗教间处理。

早在1688年,英国宪政文本《权利法案》第3条就规定了政教分离,政权没有宗教裁判权、不得干涉教会事务—That the commission for erecting the late Court of Commissioners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and all other commissions and courts of like nature, are illegal and pernicious(为教会事务近来建立审判法庭的权力,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权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是有关政教分离及信仰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无疑,英美等大多数国家不仅政教分离,而且没有邪教罪。然而,中国政府一直罔顾政教分离原则,以邪教罪名迫害众多信仰团体,最近发生的河南平顶山叶县教案就是典型的一例。2012年4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动员了上百人的警力,以“呼喊派”邪教名义,对叶县任店镇大营村基督徒聚会处(也称“地方召会”、“小群”)的家庭聚会点进行了围捕,当场抓走了52人。之后,叶县检察院对其中7位基督徒批准逮捕,叶县法院一审判决韩海等7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被判3年-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二审原定于2013年7月4日开庭,但又延期开庭。

编者按:平顶山教案纪实视频


该案中的基督徒群体就是被称为基督徒聚会处、小群教会、地方召会(Local Church)的教派,虽然这些名称之间有些微差别,但所指称的主体基本一致。这个派别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信徒自己原创的基督教派别,最早的奠基人是倪柝声弟兄,后来有李常受等人,一直以来在海内外影响很大。基督徒聚会处被称为“邪教”,是从1983年“严打”时期开始的。1983年,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及宗教局向党中央提出《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经中共中央批准执行。该报告认定“呼喊派”是流亡到国外的反动分子李常受制造,并渗透到国内,与基督教“小群”的一部分相结合发展起来的。该报告在罗列了一系列“呼喊派”的罪状后指出:所谓“呼喊派”,是打着宗教旗号,蒙骗一部分群众,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在宗教界,我国三自爱国会和广大信仰基督教的群众都把“呼喊派”视为异端邪说。

作为“反动组织”“异端邪说”的“呼喊派”被正式命名为邪教,是在1999年之后才开始的。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通告中指出,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后重新定义。通知中的邪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共14种,其中“呼喊派”被列为首位。

以上可见,中国目前的邪教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和国务院宗教局、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参与制定的,最终是由公安部的一纸通知宣告的。没有任何宗教派别、宗教专家、神职人员的参与,完全是政府机关为维护政权稳定进行的刑事宣判,却带上了宗教的神圣性。这完全是政教不分、政干涉教、政迫害教的产物,这也完全是属世政权自命为宗教教主、属灵权柄、信仰主宰的产物。将“呼喊派”定为邪教,并将这种迫害延续到今天,如此恶劣的局面,一下又把中国拉到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黑暗当中了。

在414叶县教案中,就算“呼喊派”在其教义上、组织结构上的确是基督教内的异类,但这些问题只能由基督教内部、各派别间来通过和平的辩论、游说来辨别和定论,政府只应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各派信徒的信仰权利,而绝不应该充当宗教裁判所,来裁决各教派的正邪和对错。政权具有宗教裁判权,就说明它还处在冒充上帝、政权和教权垄断为一的中世纪蒙昧中,完全没有现代化。

正如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志鹏老师针对该案所说的:“政府没必要去鉴别和判断哪些教派是‘正教’,哪些教派是‘邪教’,政府只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维护宗教市场竞争秩序。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宗教、教派、团体。政府不应该介入到对于宗教性质的判断中,国家不是宗教裁判所,也不具备对宗教进行裁判的宗教权威”。

正如圣经中的耶稣所说的: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见马太福音22:21)在世界全面现代化的今天,在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国原则和普世价值的时代,我们要特别奉劝那些妄图充当宗教裁判所的国家机关,请按照良知和公义来重审叶县教案,绝不要开历史的倒车,也绝不要“流无辜人的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