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要死磕?



6/06/2013

文/愚法官

中国的维权律师们
最近,律师“死磕”成为法庭中的常见现象,从重庆、小河到靖江、北海,可谓“四处开花”。律师利用网络媒体抨击法院和法官成为常态。对此,有人力挺,认为“死磕”才能督促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律师还结成同盟,互相声援;也有人反对,认为“死磕”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对法治的破坏。如果从细节上看,我们不难找出“死磕”律师在一些举措上有失当之处,但从总体上看,我支持律师一方。

如果我们对律师“死磕”案件作一归纳,不难发现有以下特点:一、都是刑事案件,与律师对立的一方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二、大多是敏感案件,审判的基调已经确定,法院尽可能地缩小影响,避免“炒作”;三、办案的律师都是外地律师。

那么,为什么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律师要死磕?按照我的观察,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各方的努力推动,我们已经有了一套“看上去很美”的法律制度,但是,司法机关的很多领导和工作人员仍习惯于一些旧的观念和做法,不想真正地去实行它。不想实行的理由当然有很多,例如:立法过于超前,不利于打击犯罪,实施的条件不具备,司法人员的素质跟不上,等等。于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规则不断地被扭曲,法律标准不断地被打折,纸面上的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变得面目全非。这种情况在一些敏感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明显,审判结论早就定好了,庭审就是走过场,律师的辩护根本没用。律师感到被法院欺骗和愚弄,无法向当事人交待。本地的律师要长期和法院打交道,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只能忍耐。一些外地律师看不下去了。于是,他们举起“看上去很美”的法律,要求法院履行立法者作出的承诺,恢复法律的本来面目。法院觉得这些律师气焰太嚣张了,一定要给点颜色瞧瞧。“死磕”就这样产生了。

也许有人认为我的说法没什么依据,那么,我可以列举一些现象,律师、法官们应当对这些现象比较熟悉。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推”。“推”首先表现在立案环节。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法院会尽量将一些可能给法院带来麻烦的案件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法院不能不立案,但对刑事自诉案件卡得很严,一些法院根本就不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推”还表现在拒绝当事人、辩护人的一些合理请求。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不开示一些应当开示的证据,不给辩护人必要的辩护准备、调取证据的时间,等等。

二是“捂”。法院采取种种措施减少敏感案件审判消息的扩散,如:在文宣部门的配合下控制对案件的报道;加快办案速度;通知律师出庭的时间尽可能少提前;不提前张贴开庭公告或将公告张贴在不显眼处;通过使用小审判庭、发放旁听证、安排内部人员旁听等方法限制旁听人数;限制或谢绝媒体采访;在庭审中尽量少公开证据或证据的详细内容;要求被告人亲属不得对案件进行炒作。

三是“压”。在有的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施压,让其更换某些难缠的律师。在庭审中,法官不允许被告人详细陈述案件事实,不允许辩护人对某些案件的细节进行询问,不允许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当庭对质,不允许辩方申请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出庭,限制辩方发言的时间、次数,借故将与法官唱对台戏的律师逐出法庭,甚至拘留。

四是“哄”。“哄”表现为编造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敷衍辩方,堵众人之口。例如,不想让证人出庭,却声称“证人没空、不愿意出庭、找不到”;不愿意出示审讯录像,却声称”没有录像”;证据明明有很大漏洞,却声称“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在判决中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通过偷换概念、曲解法律、强词夺理,勉强定案。

我列举上述现象,并不是说,很多法官都缺乏基本的道德和良心,都在玩弄法律、枉法裁判。相反,我所见到的大多数法官都是正直善良、严肃认真的。我甚至相信,即使是办出冤错案的法官大多也是勤勉尽责的。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是因为传统的办案理念束缚了法官们的思维。他们相信,法官办案,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是第一位的,法官应当根据上级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来执行法律,要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公安、检察机关查获的犯罪分子不能在审判阶段漏网,不能让坏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字面上的法律、被告人的权利、程序正义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大局、维稳、领导的意图、司法机关的面子才是真正的法律。于是,和公安、检察机关联合起来对付被告人和律师,成为法官的不二选择。也有些法官认为传统的做法不妥,但觉得自己无职无权,不能改变大环境、大气候,也只能随大流。

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出现律师“死磕”现象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传统的司法违背法治精神、制造冤假错误,其弊端正在不断显露。也许,律师“死磕”能磕出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对法官们而言,更新司法理念,改变传统的做法,尊重当事人、律师的权利,是避免律师“死磕”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