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市三自教堂不服官商联合非法拆迁,申请游行示威遭拒



11/26/2012

对华援助协会  2012年11月26日

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2010-2012年,吉林省榆树市的城郊街基督教会,因房地产开放商与官府勾结,导致教堂拆迁未能达成协议,并遭到一系列违法刁难、威胁和骚扰。信徒们依法上访,却四处碰壁。2012年10月申请游行示威,遭拒。

 

参看本协会早期的详细报道:http://www.chinaaid.net/2012/09/blog-post_24.html


2012年07月20日,开发商将两名女信徒被打伤。事发后的三多个月里,信徒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是,榆树市有关国家机关却对被打伤信徒的医疗、赔偿问题拒绝作出处理,也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其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无奈之余,教会代表于10月份申请游行示威,并要求“打6条横幅,游行示威,沿途发表演说,呼喊口号”。10月30日,遭到公安局的书面拒绝(点击参看影印件)。

 

在北京的基督徒维权律师应邀介入此案后,该教会的广大信徒及其代表吕艳平姊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公安局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榆)公不许可字第2012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违法。

据有关人士透露,开发商如此猖狂,政府公然袒护,是因为已经形成利益集团,而背后主要的支持者是榆树市的市长赵国军。赵市长的手机:13804390506

这家教会的信徒们凭信心仰望主的恩典,决心要向主耶稣基督交账,坚决依法维护教产、宗教自由和人权,并希望得到中国和世界广大教会的声援和支持。

 

对华援助协会强烈谴责榆树市政府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的损人利己的系列违法行为和暴力伤害的恶行,呼吁吉林省政府及时过问,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呼吁中国的家庭教会和没有向巴力屈膝的三自教会,为榆树市城郊街教会代祷和声援。

 

下面是吉林省榆树市教会的游行示威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申 请 书
申请人:
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100名信徒。
申请负责人:吕艳平(身份证号码:230702196309221428)。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七委46组。
电话:138-4316-8713。

被申请人:
名称:榆树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   职务:局长。
地址:榆树市榆树大街。
电话:0413-836182099。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批准申请人从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30天期间,每天定时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要求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监察局、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宗教局、榆树市统战部等部门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对发生在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被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侵害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教会财产、房地产开发商暴力伤害教会信徒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展开调查,尽快排除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侵权及其犯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2012年,榆树市城郊街基督教会,因房地产开放商与某些政府官员勾结搞黑箱操作,导致教堂拆迁未能达成协议,并遭到一系列违法侵害,两名女信徒被打伤。
2010年11月,开发商陈云莲的“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协商,要将教堂拆迁,并承诺令教会满意的条件:在教堂原址的附近重建,即C区,面积足够宽敞。

2012年5月,开发商突然提出让教会放弃所商定的C区,并伙同市政府各部门和宗教局对教会施加压力,让教会放弃。教会拒绝了这一出尔反尔、损坏教会利益的要求。

5月17日,在榆树市政府会议室5楼,甲乙双方就教堂拆迁举行谈判协商会议。榆树市城郊街基督教会的代表共7人:罗占云、孙岩、张淑芳、王燕、范国兰、苗凤华、付成国。乙方包括榆树市政府工作人员:主抓城市规划建设的赵立军副市长;开发商陈云莲及随行人员共三人;榆树市宗教局宗教科王科长;城建局宫局长;城建局拆迁办领导;市政府规划办领导;建设局宋亮局长;沈大明律师一行2人及各主要局领导共17人。会议中,政府官员一方公然站在开放商一边,让教会放弃教堂目前的地址,迁到城市外环一个医院太平间的隔壁。申请人坚决不同意这样的违法无理的要求。开发商陈云莲在协商会议上,当场羞辱申请人的信仰,口气狂妄,无人制止。教会代表见对方没有任何诚意,只好作罢。 

协商失败后,开发商于2012年7月开始施工,在离教堂不到5米的地方打桩盖楼,并故意在教堂左右不到2米处各挖一个大坑,准备打井。 所建的楼房,严重影响教堂的采光。此外,开发商不仅故意让盖楼的钢筋堵住教堂的西大们,还让高塔吊车吊着重物在教堂房顶上过来过去,甚至在教堂院子里忽悠,以至于围墙被撞倒,窗户玻璃碰碎了。07月20日,教会的弟兄姐妹们忍无可忍,与开方理论,结果罗占云和陶艳波两位姊妹被打伤住院。报警后,李艾学(警号:110830)和邹成国(警号:110507)两名警察赶到,公安包庇开放商,其派出所至今不解决问题。于是,开放商更加有恃无恐,将通往教堂的路堵上,挖大坑,还在路上放狗把守,甚至将教堂的水切断。教会多次向长春市长和电视媒体打电话反映情况,都被驳回,说是让榆树市政府解决问题,而榆树市政府根本不理不问,袖手旁观。

事发后整整三多个月了,申请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榆树市有关国家机关对被打伤信徒的医疗、赔偿问题拒绝作出处理,也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其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

目前,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榆树市有关部门仍然在随时准备使用暴力继续威胁甚至要摧毁申请人的教堂。申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处于危在旦夕的境地。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今日郑重向我们要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主管机关——榆树市公安局依法提出申请,请求榆树市公安局依照中国宪法、法律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批准我们的游行示威活动申请。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公权力机构,政府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这场理性、和平的游行示威活动,使我们能及时、有效、理性、和平地向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监察局、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宗教局、榆树市统战部等部门表达我们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的强烈呼声和愿望,使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监察局、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宗教局、榆树市统战部等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使我们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以消弭各种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的因素和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非理性行为。

我们提出此申请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七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下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九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游行示威活动的具体方案:

(一)目的:希望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监察局、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宗教局、榆树市统战部等部门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方式:打6条横幅,游行示威,沿途发表演说,呼喊口号。

(三)6条横幅中的6句标语和呼喊的口号内容分别是:(1)“强烈抗议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暴力伤害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 (2)“还我公平、还我公道!” (3)“强烈抗议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侵占教会财产!” (4)“强烈要求严惩开发商雇凶打人的恶劣行为!”(5)“强烈抗议榆树市政府有关领导与开发商沆瀣一气,暴力威胁公民!”(6)“强烈抗议开发商严重侵害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参加人数:每条线路每次游行示威活动100人。游行示威队伍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20人。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右手上配戴红色布料做成的箍圈,上写“游行示威保护。”

(五)每次游行示威线路上不使用车辆。但每次游行示威线路上推举6人使用喇叭向过路的人发表演说,呼喊口号。使用喇叭演说时和呼喊口号时,发出的声音不超过60分贝。

(六)示威起止时间:从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止。每天上午8点30分开始,到10点30分结束;下午3点开始到5点30分结束。

(七)游行示威线路:

(1)早上游行示威线路:榆树市健康路中段榆树市城郊基督教大门口集合出发(出发前,由2个人发表演说,呼喊口号)———榆树大街———向阳大路——中心街———府前路榆树市政府大门口(由6人发表演说40分钟,呼喊口号),然后在市政府门口解散游行示威队伍,各自回家。
(2)下午游行示威路线:榆树市健康路中段榆树市城郊基督教大门口集合出发(出发前,由2个人发表演说,呼喊口号)———榆树大街———向阳大路——中心街———府前路榆树市政府大门口(由6人发表演说40分钟,呼喊口号),然后再市政府门口解散游行示威队伍,各自回家。

(八)解散地点:在游行示威线路终点解散,各自分散回住处。

(九)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姓名:吕艳平(身份证号码:230702196309221428)。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七委46组。
    电话:138-4316-8713。
     
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榆树市公安局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2012年10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吕艳平(身份证号码:230702196309221428)。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七委46组。
电话:138-4316-8713。

被申请人:
名称:榆树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   职务:局长。
地址:榆树市榆树大街。
电话:0413-836182099。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榆)公不许可字第2012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违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教会的100名信徒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批准申请人从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30天期间,每天定时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要求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监察局、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宗教局、榆树市统战部等部门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对发生在榆树市城郊基督教会被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侵害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教会财产、房地产开发商暴力伤害教会信徒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展开调查,尽快排除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侵权及其犯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于2012年11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榆)公不许可字第2012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许可。其理由是: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发生在18大这一重大国事活动期间”。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游行示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线路、参加人数、呼喊的口号和打横幅的内容都非常具体明确,完全合法、合理、和平、理性,根本不会出现被申请人所认为的那些可能发生的情形。至于被申请人对游行示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担心,被申请人作为社会治安机关,完全有义务、有能力通过加强管理和派警力协助申请人而避免。被申请人非但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管理、协助义务,反而把这种责任推卸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发生在18大这一重大国事活动期间”而不予许可。请问:18大在北京举行,而我们举行游行示威的地点在吉林省榆树市,离开北京上千公里,对北京召开的18大根本不会产生丝毫影响。这是被申请人为了故意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寻找的“莫须有”的借口,是其故意行政不作为的幌子,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作出的不许可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是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许可权、侵犯公民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违法之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三)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嘉禾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嘉禾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榆)公不许可字第2012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违法。

此致

榆树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11年11月13日.

 


附件三份:

1、《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榆树市公安局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榆)公不许可字第2012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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