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与茉莉花革命



3/31/2011

作者:刘同苏

由于外在形式的相似,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易于使人联想到茉莉花革命。然而,相似并不一定相同。本文旨在区分这两个形式类似而性质不同的事物。

一.定义:
“茉莉花革命”是以突发的大规模街头抗议达到动摇以致推翻政治权力的政治行为。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则是被迫在室外公共空间进行日常主日敬拜的信仰活动。

以往使用“户外聚会”一词指称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似乎更符合教会传统的表达方式,因为中国教会习惯称“主日敬拜(Sunday Worship)为主日聚会;而且“户外聚会”也便于涵盖“敬拜”以外的其它教会活动。但是,自2009年家庭教会开始“户外聚会”以来,“户外聚会”的称谓总是特指因为室内聚会地点被剥夺而不得不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的主日敬拜。此前,家庭教会也在公园或街道举行特会或代祷,但都没有特别归类在“户外聚会”的范畴之下。“户外聚会”一词的广泛使用主要缘于特定形势之下户外的主日敬拜;所以,“户外敬拜”一词,在事实上更确切地涵盖了这一类特定形式之下的教会活动,在概念上更确切地指明了这类教会活动的性质。由于“聚会”的概念可以适用于非信仰的各种活动,“敬拜”一词也更明确地指明这类教会活动的信仰性质。

二.相似之处:

“户外敬拜”与“茉莉花革命”有以下三点相似之处:(1)与现行法律秩序的对立立场;(2)实施的场所都是户外的公共空间;(3)大众参与的公共活动。但是,如果细究两者的性质区别,就会发现上述三点相似形式之下却包含着不同的实质内容。

三.历史:

“茉莉花革命”始于突尼斯。由于2010年2月17日的一个偶发事件(突尼斯西迪布吉德市小贩穆罕默德·布瓦吉吉为了抗议不良执法而自焚)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大规模街头抗议事件,最终导致突尼斯当时的政治权力的倒台。该事件在埃及,利比亚,阿尔及利亚,也门,巴林等地造成了连锁反应。目前“茉莉花革命”的使用特指类似的政治事件。不过,由于在不同境遇中的使用,“茉莉花革命”已经具有了与本意不同的转义(本文下面会有说明)。

“户外敬拜”始于中国成都。2009年6月初,由于成都地方政府无理剥夺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依据民事合同合法租用的聚会地点,该教会被迫在教会附近的公园进行主日敬拜。同月,上海“金灯台教会”出于同样的原因(上海地方政府通过警方类似黑社会的讹诈行径而迫使房东终止了与该教会的租赁合同),也在教会附近的街旁绿地上开始了主日敬拜。2009年11月初,由于当地地方政府无理封闭该教会合法租用的聚会地点,上海“万邦宣教教会”不得不在户外进行主日敬拜。一个礼拜之后,因为北京地方政府运用讹诈手段迫使北京“守望教会”的部分房东终止与该教会的租约,该教会也不得不在风雪之中于附近的公园进行主日敬拜。由于这两个教会坐落于中国最大的两个都市,也因为这个两个教会自身的规模以及对中国教会的影响力,这两个教会的户外敬拜引起了国际大众媒介的注意。其后,2010年5月,广州“良人教会”也基于完全一样的理由在广州的一个公园进行了户外敬拜。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完全是土产,其起源早于“茉莉花革命”的开始,而且完全基于中国教会所面对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发。

三:运动的基本性质:

“茉莉花革命”完全是政治性质的。无论其起因带有什么样的日常生活性质,运动的潜意识是要改变当下的政治格局。“户外敬拜”则是信仰性质的,其主旨仅仅是要维持信仰活动;就教会自身而言,“户外敬拜”只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圣经教导的:“不可停止聚会”。信仰已经将信仰自身设为终极目的,从而,对于教会,维系信仰活动(此处就是主日敬拜)已经超越了任何尘世的价值。在家庭教会看来,“敬拜”本身就是最高的价值;“敬拜”就是自身的目的。对于真正的基督徒,“户外敬拜”是为了敬拜至上而永恒的上帝,其本身就是终极性的,是无可超越的,“推翻或拥戴一个尘世的君王”与“敬拜上帝”根本没有可比性。从而,“户外敬拜”就是为“敬拜”自身;“户外敬拜”不可能成为“推翻一个尘世君王”的手段。窥测“户外敬拜”的政治动机,是对家庭教会的一个侮辱和贬低。有意识地将政治动机塞入“户外敬拜”,则是栽赃与陷害,是把“户外敬拜”原本没有东西强加在“户外敬拜”之上。

四.运动的主体:

“茉莉花革命”是匿名的群发事件,运动的主体是无名的大众。“茉莉花革命”没有统一的组织者,从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户外敬拜”往往是由一间家庭教会举行的,有为整个事件统一负责的公开名称的责任人(通常是该家庭教会的“长执会”或“同工会”)。

五.运动的形式:

“茉莉花革命”是一种突发事件。将其定性为“突发事件”,不仅仅因为“茉莉花革命”通常由偶然事件引起,而且,整个运动带有任意发展的随机性,也就是说,整个运动被偶然性决定着,并没有预设的发展程式。就全局而言,“茉莉花革命”没有预期性和有计划的可控性。

“户外敬拜”则是非常规的日常活动。“户外敬拜”仅仅是为了不中断每一个礼拜都必须举行的主日敬拜。按照圣经(原教旨的规范),主日敬拜是每一个基督徒的日常责任,从而,是每一个地方教会的日常功能。主日敬拜不仅仅具有明确的敬拜程式,而且,还具有每一个礼拜都不断重复的常规性和固定性。所谓“非常规”不过是敬拜的地点,即“户外”。由于常规敬拜场所被人剥夺,所以,家庭教会不得不在一个非常规的地点举行主日敬拜。在“户外敬拜”的过程里面,“非常规”的要素仅仅限于地点,所有其它程式完全遵循日常主日敬拜的基本形式。 “户外敬拜”具有计划性和预期性,其基本形式不会超过日常的主日敬拜。

六.运动的目的:

“茉莉花革命”是企图动摇或推翻政治权力的政治运动。无论其诱发要素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其最终的指向是改变政治格局,从而,被这一目的引导的整个运动是一个政治事件。虽然“茉莉花革命”的外在过程不具有计划性,但是,由于无名大众长期以来已经积聚了对现行政治权力的极大不满情绪,所以,在集体无意识中却有着明确的目的,这就是动摇或推翻现行的政治权力;这种集体无意识里面的政治目的使得充满任意性的外在过程具有了一个确定的必然方向。无论运动里面发生了什么样的偶然过程或者具有什么样的非政治要素,“茉莉花革命”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动摇或推翻现行政治权力,这决定了它是一场政治革命。

“户外敬拜”不过是为了不中断教会的日常敬拜。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敬拜,该目的决定了“户外敬拜”的信仰性质。“户外”只是手段,“敬拜”才是目的。家庭教会以往四次“户外敬拜”的经历都证明了这一目的的单纯性。在每一次“户外敬拜”的事件里面,只要被允许在室内敬拜,家庭教会立即回到“户内”敬拜,可见“户外”不是“户外敬拜”的目的,“敬拜”才是“户外敬拜”的目的。“维系主日敬拜”的目的决定了“户外敬拜”的信仰性质。

实际事物总是一个综合体,由此,任何运动都是具有多方面的关系从而多层次的效应。尽管“户外敬拜”的直接目的是“不中断教会的日常主日敬拜”,但是,因为来中断教会日常主日敬拜(无论直接或间接)的一方是政府部门,由此 “户外敬拜”被迫具有了政治色彩,按照时下流行的俚语,就是“户外敬拜”被政治了。政府部门中断敬拜(不管是运用强制方法或者阴谋手段)所依据的“正当”规范无非是“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些行政法规,从宪法的角度,完全剥夺了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是全然“违宪”仅仅因为中国尚未设立宪法管辖制度而硬挺在那里的“违宪”规定;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这些条列则与80年代禁止个体经营(无论是个体户的经济活动,还是农民“包产到户”的经营权利)的种种行政规定或法令,完全等位。从主观上,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仅仅为了“不中断圣经要求的主日敬拜”,从客观上,“户外敬拜”揭示了那些不符合社会现实发展的法规的“违宪”性质。没有“户外敬拜”,这些法规和法律实践的“违宪” 与“过时”的性质就不会清晰地显露出来。可以说,从次级效应看,“户外敬拜”是健全现行法律秩序的重要方法。

尽管“茉莉花革命”具有匿名的盲动性质,但是,在其公众潜意识里面,有明确的动摇或推翻现行政治权力的指向,并且由于这种对现行政治权威的指向,该运动改变的对象是整个法律秩序。“户外敬拜”却是在现行宪法秩序以内的更新运动。首先,“户外聚会”的直接目的是信仰活动本身,并没有计划要改变一种法律制度,其在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功效都是间接的或次级的;其次,即使“户外敬拜”的次级效应可能会导致对某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更新,其结果是改变了一项不符合宪法的具体制度,而不是要推翻现行的整体政治法律制度。在政治学意义上,“茉莉花革命”是“革命”,因为它力图整体性地改变整个政治法律制度,而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至多只是“公民的不服从”。按照已故哈佛大学政治系教授约翰。罗尔斯先生关于“公民不服从”的定义,“户外敬拜”(即一种“公民的不服从”)在政治学意义上仅仅是在宪法秩序之内不服从某个不符合现行宪法的具体法律或政策的行为。

七.运动的场所:

虽然“茉莉花革命”与“户外敬拜”都发生在户外的公共活动空间。但是,由于“茉莉花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动摇或推翻整个法律秩序,该运动通常选取的活动场所具有“招摇”性,即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人眼球的地点,比如政府日常工作场所门前(新华门前),公众习惯聚会地点(天安门广场),商业中心(王府井步行街),等等;其目的是为了聚集最大的人群或吸引最多的公众注意力,以达到直接动摇或推翻现行政治权利的人数,或者企图达到动摇整个现行法律秩序的效应。家庭教会的“户外敬拜”只是为了“不中断教会的日常主日敬拜”,从而,其目的是内向的(即仅仅关乎“敬拜”自身,即信仰自身);从本质上,“户外敬拜”的内在目的决定了该运动不需要吸引公众的眼球(敬拜已经是其自身的目的,也是其最高的目的)。“户外敬拜”选取的地点通常是相对僻静的场所。

当然,这里仅仅是为了确立基本范畴而设立定义;在实际生活里面,综合性的现象一定会超出理论的定义。比如,南京市民为了改变市政府关于“法国梧桐移栽”政策的抗议行为,就不是为了动摇或推翻现行政权,所以,尽管其实际行为可能有“茉莉花革命”的动因,并且有人硬性将其归入“茉莉花革命”的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该运动仅仅是 “公民的不服从”,而不是一次“革命”。又如,2009年9月的“临汾事件”,尽管临汾“金灯台教会”有正当行为的理由(被非法的暴力侵权在先),但该运动的形式(超出日常敬拜的样式和截断国道的激烈方式)已经超出了“户外敬拜”的范畴。再次说明,临汾“金灯台教会”作为公民的集合和民间组织(NGO),具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但是,其作为不应当被归在“户外敬拜”的范畴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