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投诉县公安局非法执法



1/13/2010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2010年1月13日)

河南消息 2009年12月18日,受逼迫的桑固乡家庭教会基督徒郑先才和李广仁委托吴成莲律师,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状告 夏邑县公安局的非法执法行为。吴成莲律师在起诉书中明确指出:2009年8月14日,夏邑县公安局以夏公(国)决字【2009】第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违法处罚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因此,特请夏邑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09年8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请求判令 被告给予行政赔偿1000元。

(一)教产引发逼迫 贪财私欲作祟

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教案属于教产引发的 案例。该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辖8个 镇、16个 乡。桑固乡教会是夏邑教会的核心部分,原本其属于“三自”教会系统,80年代初,教会同工看到“三自”的腐败,以及福音事工的需要,就从“三自”出来,成立了家庭教会。最近几年教会发展较快,为了 适应事奉需要,上帝兴起一些年轻的弟兄姊妹到北京或其他大城市攻读神学和圣乐,也有少数弟兄姊妹出国读神学。

2008年以来,桑固乡家庭教会因教产引发而遭受当地政府一系列逼迫。现桑固乡桑东村村委会主任、书记决定要在教会北边修路,将教会 南边的马路和北边接通,并决定强拆教堂。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钻法律的空子逼迫教会。2009年7月26日,桑东村村委会主任王天良、大队队长刘领军向信徒李素琴、崔爱荣转 送夏邑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取消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通知》,签发日期为2009年6月27日。2009年8月9日,夏邑县民族宗教局的工作人员和公安 局的执法人员开着两辆警车来到聚会现场,又向信徒宣读了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取缔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通知》。

(二)非 法拘捕罚款 威胁教会屈服

2009年8月13日 晚上二十点左右,夏邑县公安局桑固乡派出所和国保大队八、九位执法人员,开着两 辆车到信徒李广仁家。他们以调查为由,将李广仁带到夏邑县城关镇派出所进行讯问。半 路,看见基督徒郑先才正在路上行走,在没有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和执法证明情况下, 也将他带走讯问,直到14日。 夏邑县公安局以信徒要求民宗局和公安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8月9日)是“围攻行为”为由,对郑先才和李广仁分别作出 行政拘留十日、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8月25日,桑固乡政府对教会同工进行监视和恐吓,到处散布谣言,二十 四小时监控同工李香兰姊妹。8月30日礼拜天,一百多位基督徒在聚会点作礼 拜。当聚会祷告结束时,公安和国保大队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警车,停在教会的门口,几名穿公安制服的人和桑东村委人员,一同闯入教会进行恐吓和骚扰。

(三)信徒刚强壮胆 公义维权生效

2009年4月和9月期间,桑固乡教会的同工分别来北京向圣山所咨询宗教方面的法 律问题。2009年8月10日,基督徒律师吴成莲姐妹帮助桑固教会撰写了起诉夏邑民族宗教局的行政复议书和行政起诉状,但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以各样的理由,拒 绝立案。教会的基督徒不断向上帝祈求赐下“行公义,好怜悯”的属天力量,帮助当地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悔改,并且提高法律意识水平。感谢神, 弟兄姊妹自从法院接材料那天开始,几乎每天都到法院询问立案情况。九月底,法院还是迟迟不予立案,弟兄姊妹决定 到北京上访。在商丘火车站,桑固乡长亲自向他们道歉说:“上次我们抓人,确实有些不妥,你们以后只管聚会就是了”。乡长随后帮弟兄姊妹退票,并按差额损失 补还票价,还把他们都送回家里。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法院终于在十月底决定立案。一法官开玩笑说:“如果我们不给立案,你们还不把我们告到联合国去?”

(附吴成莲律师:行政原告代理词;河南 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教案纪实录)

行政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们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本人受原告郑先才、李广仁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 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即没有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 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 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必须具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之情况,同时根据54条之规定,还必须是具有此条文所规定的三项情形之 一。根据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的叙述,被告认为本案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 的情形有关,但事实上本案并不存在此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没有任何扰乱社 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每周日按照基督教的习 惯进行聚会,在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更没有妨害社会管理的举动。相反,原告和其他基督徒经常 遵照圣经的教导,为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而祷告;在平时的生活中,经常帮助孤老寡妇;并且在2008年“5·12”地震后,信徒还自发组织了赈灾捐献活动等公益活动。

同时,从被告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 份材料证明原告和其他基督徒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夏邑县民族宗教局的两个取缔《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其取缔行为不成立。

2009年7月26日,桑东村村委会主任王天良、大队队长刘领军向信徒李素琴、崔爱荣送达了一份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于2009年6月27日作出的《关于取消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 私设聚会点的通知》。2009年8月9日,夏邑县民族宗教局的工作人员和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开着两辆警车来到聚会现场,又向信徒宣读了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取缔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 私设聚会点的通知》。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作出的此两个《通知》均具以下几个特征:

1、两个《通知》均未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夏邑县民族宗教局在《通知》前,没有调查和确认当事人的任何违法事实。两《通知》的全部内容都是预先打印好的,而非在现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填写的。由于其制作过程先于“当场”,以至于在被告出具 的《通知》上,未载明当事人任何基本的违法事实。同时,也正因为如此,夏邑县民 族宗教局也不能给出具体的执法依据,即信徒到底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哪条法律规定,其又是根据那条法律规定作出取缔决定。

2、夏邑县民族宗教局在作出两个《通知》时均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不具备行政处罚行为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 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第三十七条又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以上法律之规定得知,一切政府执 法,必须先进行调查,然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通过合法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送达当事 人。而不能直接“通知”当事人已经被罚款,或已经被取缔了。并且,如果将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或行政措施,视为与“责令停产停业”相似的责令行为,那么不但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着《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可见,2009年7月26日信徒接到的“予以取消”的《通知》和2009年8月9日夏 邑民族宗教局宣读的“取缔”《通知》,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因为“予以取 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其缺乏对当事人的公开、公正的行政调查、取证过程;其出具的《通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任何救济方式和主张权利的期限。被告显然将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为,混在一起。根据这份于法无据的《通知》,原告无法确认夏邑县民族宗教局已对原告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夏邑 县民族宗教局事实上并没有向原告送达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不论夏邑县民 族宗教局作出的这两个《通知》是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它们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告和其他基督徒都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2009年8月14日, 被告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对原告和李广仁作出处罚决定的前提不存在,其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 据。

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认为,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家庭教会聚会点没有 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取消,其聚会属于非法聚会。但原告认为,桑 固乡桑东村基督教聚会点在两个层次上是合法以及合宪的,不能视为非法宗教活动场 所。首先,其合乎圣经,和上帝的律法,也合乎人心中的自然法;其次,其合乎中国《宪法》第3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最后,其也 符合中国《宪法》第36条和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在地信仰或拒绝信仰宗教的权利;意味着宗 教团体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设自己的宗教礼拜场所,如教堂等设施;意味着宗教的聚会场所的设立根本不需要 经政府机关批准,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 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和批准”,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

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社会团体的成立采取的是部门挂靠、双重管理体制,公民的结社 自由权利因此受到极大限制;而对宗教性团体来说,要成立宗教性组织,更需跨越宗教部门、民政部门和现有官方宗教协会三道门槛。也就是说,除非是政府发起设 立,公民之间无论是组成教会,还是组成宗教性联合组织,都是绝无可能的事情。这就是《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过人之处”,两者联手 将成立宗教性社团的一切可能性统统堵死了。在此前提下,作为基督教徒和基督教会来讲,就只能加入官方认可的基督教组织,也即三自爱国会和基督教协会,这明 显违背了社团组织自立、自治、自愿、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宗教政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质是以行政法规限制公民的基本人权,违反了公民的基本人权非经宪法或法律不可限制 的宪法学原理。我们认为,在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违法违宪、且缺少违宪审查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不能由公民承担法治不健全带来的社会成本,不能因此认定未经 登记的社会团体违法,而应通过为原告补登记、或修改法律,或提供违宪审查等方式加以弥补。

可见,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正是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示,其行为没有任何触犯中国的法律之处,是受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是 完全合法的行为。桑东村基督教家庭教会及 基督徒的宗教礼拜活动,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表现形式,但被告把宗教信仰自由错误地理解为“只 有经过登记的教会才能举行宗教活动,未经登记的教会举行宗教活动就是非法聚会”,这种认识违反中国《宪法》第36之原则。被告基于此种错误的认识,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更是没有法律根据。

三、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告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传唤证。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 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2009年8月13日晚,原告和其妻子在路上一同前往其岳 父、母家,当时并没有从事被告所认为的违法行为,更不属于“当场发现的违法 嫌疑人”。然而,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的执法证件的前提下强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讯 问。

(二)被告没有给原告申辩、陈述告知书。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32条 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009年8月14日,被告在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之前就决 定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且没有告知原告任何权利,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从传唤、询问、告知到作出处罚决定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 的。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2009年8月14日,夏邑县公安局以夏公(国)决字【2009】第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违法处罚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因此,特请夏邑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09年8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请求判令 被告给予行政赔偿1000元。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吴成莲

2009年12月18日

河南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教案纪实录

代理人:吴成莲

唐崇怀牧师讲,基督教有三个定义,即教 会、教义和教产。最近今年,越来越多的中国教会面临教产方面的问题,包括“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城市教会和农村教会。其根源有历史原因、宗教政策的原因 等。2009年的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的教案是典型的因教产而引发的案例之一。

相对于中国农村教会两大中心之一的河南 大部分教会来说,夏邑县的教会并不是很复兴。它具有农村教会普遍的特点,即老人多、姊妹多。直到最近几年,陆续有一些年轻的弟兄姊妹兴起到北京或其他大城 市读神学和圣乐,也有少数弟兄姊妹出国读神学。

一、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之简况

夏邑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辖8个 镇、16个 乡。桑固乡教会是夏邑教会的核心部分。此聚会点位于桑固乡桑东村,其信徒来自桑固乡各村。原本其属于“三自”教 会系统,80年代初,教会同工看到“三自”的腐败,以及福音事工的需要,就从“三自”出来,成立了家 庭教会。刚开始,他们轮流在信徒家里聚会。87年,桑固乡桑东村村委会主动找到教会,表示愿意将桑 东村1亩多地皮转让给教会使用,教会同意,以一信徒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缴纳了四千元的转 让费(有协议)。从此桑固乡桑东村聚会点就成立了。但由于当时教会人数不多,以及资金有限,教会在这1亩多地皮上只盖了三间很小的房子(三间都是独立的),每间不到十平米,大部分地皮都空着。

最近几年,由于教会人数的增加,弟兄姊 妹只好到院子里聚会。不管春夏秋冬、刮风下雨、晴天阴天,他们每周都在院子里坐着石凳聚会。如果遇到烈日或刮风下雨天,他们就支搭准备好的帐篷聚会。我从 小出生在温州一基督教家庭,虽然八十年代的温州不是很富,但在我的印象中,温州教会八十年代的聚会环境比夏邑现在的聚会环境来说也要好(当我看到此聚会点 时,甚是感动)。

九零年左右,村委会将教会房子西边、已 转给教会的一块地皮又转让给一村民,并且那位村民在教会西边盖了房子。弟兄姊妹眼睁睁看着教会的地皮被村委会非法转让,但又没办法,只好忍气吞声。现桑固 乡桑东村家庭教会聚会点西边被那位村民盖了房子,但一直没人住;东面是一村民住宅;北边是一个面积有4亩多大的坑;南边是教会自己的院子,面临马路。

二、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之逼迫

逼迫一:决定强制拆教堂。2008年,现桑固乡桑东 村村委会主任、书记决定要在教会北边冲路,将教会南边的马路和北边接通。刚开始桑东村村委会并没有和教会打招呼,而是花了十来万将教会北边的大坑填满,然 后找弟兄姊妹说,我们村现在搞建设,你们教会要配合村的建设,要把教会的房子拆掉。弟兄姊妹回答说,我们村能搞建设,大家都为之高兴,我们也会积极地配合 你们的建设工作,但是村里应该另给我们一块地皮和相应的赔偿。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村委会答应给一块极偏僻的地皮,但不给予任何赔偿。弟兄姊妹不同意,因为 首先村委会答应给的这块地皮太偏僻了,现在教会老年人多,到那么偏僻的地方聚会根本不合适;其次聚会点现所在的地方是桑固乡比较好的地段,他们不给予赔偿 完全是不讲道理的。09年初,村委会又对弟兄姊妹说,如果你们不同意我们的条件,那么我们改天就强 制拆你们教会的房子。这话让弟兄姊妹既害怕,又愤怒。同时据弟兄姊妹分析,村委会之所以事先没对教会做思想工作、没有做安顿工作,其原因就是村委会认为教 会的弟兄姊妹比较好对付。

因为此事,桑固乡教会的同工于09年四月份到北京,向圣山团队的弟兄姊妹介绍了基本情况,同时我们给予了一些建议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逼迫二:取缔教会。

2009年7月26日,桑东村村委会主任王天良、大队队长 刘领军拿着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于2009年6月27日作出的《关于取消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通知》,对弟兄姊妹说:“县里面我们都买通了,你们不同意也得同意,不管你们 告到哪里。”弟兄姊妹没有被他们吓到,仍然坚持主日的聚会。

2009年8月9日,夏邑县民族宗教局的工作人员和公安 局的执法人员开着两辆警车来到聚会现场,向弟兄姊妹宣读了夏邑县民族宗教局于2009年8月6日又一次作出的《关于取缔桑固乡桑东村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通知》。由于当时他们没有出示任何的工作证明和执法证件,因此弟兄姊妹 凭着其有限的法律知识,纷纷要这些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由于夏邑县民宗局的工作人员和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根本就没有带相关的证件,因此就尴尬地、匆匆地离 开了。

逼迫三:拘留信徒、罚款。2009年8月13日晚上二十点左右,夏邑县公安局桑固乡派出所、国保大队八、九位执法人员开着两辆车,到信徒李广仁家里以调查为由,将李广仁带 到夏邑县城关镇派出所进行讯问。半路,他们见信徒郑先才正在路上行走,在没有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和执法证明情况下,也将其也带走讯问,一直讯问到14日。并且,夏邑县公安 局以8月9日信徒要民宗局的工作人员和公安局的执法 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是围攻行为,然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郑先才和李广仁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决 定。

逼迫四:对同工进行监视, 对信徒进行恐吓,到处散布谣言。

8月25日桑固乡政府对同工李香兰姊妹开始实施二十四小时监控。四人轮班、行走不离、同吃同住,李姊妹病重在身,孙子又生病,就是在就诊 时也时时不离。8月27日下午李姊妹同孙子到十里外的医院就医 时,两名工作人员仍然跟着,在就医时,姊妹对这种行为进行拍照。两名工作人员向乡政府打电话后,几名人员立即来到诊所,威风凛凛、恼羞成怒、咬牙切齿。李 姊妹生气地说:“病不治了,回家”。她们一到家,已有几位工作人员在她家站岗了。姊妹被圣灵充满,如同司提反与其辩驳说:“我们没犯罪,你们这样监控我, 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你们是犯法的,你们执法犯法,我非告你们不可”。争吵了很久,他们才决定解除监控。

同时对教会其他同工司弟兄、郑弟兄、李弟兄、崔姊妹也实行监视,每天早晚都有几名工作人员到他们家中去看,一见弟兄姊妹不在 家,就问他们到哪里去了,立即打电话叫他们回来,就是在夜间也要打电话问在家没有?(目的一是怕我们上访,二是怕弟兄姊妹之间有联系)。

并且乡政府人员与刘庄村委到刘庄各个信徒家中进行威吓说:“你们是非法聚会,是邪教,不要在去那里聚会了,到别地方去,如果再 去,就抓你们”。同时夏邑政府工作人员与桑东村委到几名信徒家中恐吓,将二十多名年轻弟兄姊妹的名单打印,到处喧扬捏造谎言,造遥毁谤。

8月30日礼拜天,桑固全体信徒没有因24日到27日政府对同工的威吓而胆怯,大家照常参加主日聚会,并且聚会人员比以前还多,约有一百多人,整个聚会大被圣灵充满。当聚会祷 告结束时,一辆公安警察字样的车,没有牌照,停在教会的门口,桑东村委人员、几名穿公安制服的公安人员国保大队人员进入教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人员张启云 对教会首先拍照,然后信徒也拿起照机对他们拍照,就这样双方互相拍照,并没有任何争辩。后来有一姊妹说:“我们犯了什么法?就因我们信耶稣,你们就今天 抓、明天逮?”只听到村委人员说:“真硬”!

三、夏邑桑固乡家庭教会之维权

2009年4月、9月,桑固乡教会的同工分别来 北京向圣山所咨询宗教方面的法律问题。2009年8月10日,本人帮助桑固教会撰写了起诉夏邑民族宗教局的行政复议书和行政起诉状,但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以各样的理由,予以拒绝立案。9月1日,本人再次帮助郑先才、李广仁弟兄撰写了起诉夏邑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状,刚开始夏邑法院立案庭说,你们材料先放这里,但由于你们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们需要批准后才能立案。刚开始,我以为桑固教会的这个教案可能会和河南其 他教案一案,法院到最后都以各样的理由拒绝立案或不了了之。但是,感谢神,弟兄姊妹并没有气馁,从 法院接材料那天开始,几乎每天都有弟兄姊妹去法院询问立案的情况。并且在九月底,弟兄姊妹因为法院迟迟不给予立案,决定到 北京上访。在商丘火车站,桑固乡长亲自向他们道歉说:“上次我们抓人,确实有些不妥,你们以后只管聚会就是了”。然后帮弟兄姊妹退票, 差价补给弟兄姊妹,把他们都送回家里。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法院终于在十月底决定立案。一法官开玩笑说,如果我们不给立案,你们还不把我们告到联合国去?

2009年12月14日,夏邑法院通知弟兄姊妹说,18日9点开庭审理郑先才起诉夏邑县公安局的案子。17日早上我到商丘。那几 天,夏邑教会的众同工正好在举行为期3天的培灵会。17日下午,我和同工们简单地分享了三个小时的有关宗教与法律的讲座。这次是在一个姊妹家里举行的,我们三十多位挤在一间不到三十 平米的房间里。后来我打听到,他们每天早上五点起床灵修、祷告,一直到晚上六点半左右结束,为了多点时间聚会,中间只花一个小时吃午饭和晚饭。由于一到傍 晚就停电,所以大家刚开始就点蜡烛聚会,然后大家黑灯瞎火地啃几个馒头当晚饭就睡了。那里没有东北地区的炕,更没有城市的暖气或空调,尤其太阳一落山,就 格外地寒冷,我和弟兄姊妹分享时,双脚冻的几乎失去知觉。由于晚上去城里交通不方便,只好在姊妹家住。第二天我们一大早包车赶到了县城。

第一次开庭:12月18日,由于我担心开庭时,公安局的代理人不会说普通话,因此我又安排了一位姊妹作为郑弟兄的代理人,以便向我翻译。我们提前到 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身份证明、证人名单等(法庭之前一直没有向弟兄姊妹明确举证期限),可法官认为此案比较敏感,需要经过庭长批准后才能同意让我代理。 从八点半左右到九点半,我和弟兄姊妹就坐在法庭里等待开庭。九点半,审判长过来说,由于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也比较敏感,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核实下你们每 个人的身份和之间的关系,你们跟我去趟办公室吧!刚开始,我辩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委托公民作为代理人,我们的身份证明不是都已经交到你们 法庭了吗?不过又想到万一法庭因此而不让我代理,那对弟兄姊妹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最后我们还是配合审判长做了身份调查笔录。

十点半左右,法庭终于开庭审理。被告夏 邑县公安局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同时另有六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为了证明其处罚实体合法,夏邑县公安局出示了四份询问笔录、夏邑县宗教局的《取消通知》和 《取缔通知》、以及夏邑县宗教局的一份证明材料。为了证明其处罚程序合法,夏邑县公安局出示了《传唤证》、《处罚决定书》。但所有的证据都很牵强,完全不 能证明夏邑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且其程序方面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详细理由见本案的代理词)。

由于弟兄姊妹第一次面临这样的场面,平 时健谈的李姊妹和郑弟兄在庭审中显得有些沉默。但是感谢神,这次至少让弟兄姊妹增长了见识。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判。

第二次开庭:12月14日,接到有关郑先才弟兄开庭的通知时,弟兄姊妹曾向法院申请,要求合并审理郑先才和李广仁弟兄的案子,但法院没有同意。法院 于12月23日通知李弟兄29日开庭。

28日,李弟兄和我到法院 提交了所有的材料和证据,办齐了手续。29日,我们提前到法庭等待开庭。可九点五分,审判长过来 说,今天公安局不能来开庭,我们得另订日期再开庭。

从08年开始,在河南省,大量法院因内部有文件规定不能受理有关宗教方面的案子,而拒绝对宗教案子进行立案。感谢神,夏邑县法院依 法受理了桑固教会的起诉,此案给河南教会的维权事工带来了很大的激励。目前,此教案还在进行中,望更多的弟兄姊妹为夏邑教会的复兴而代祷,为正在进行的维 权事工而祷告,求上帝加添我们智慧和力量!

对华援助协会2010年1月13日首发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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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吴成莲律师向基督徒宣传法律知识;图2:桑固乡家庭教会受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