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营救朝鲜难民内蒙法院重判10年



9/01/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9月1日
图:判决书5张—见后页
北京消息 2009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明顺和张永湖协助拯救朝鲜难民案,8月30日家属接到一审判决结果:李明顺被判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永湖被判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韩国崔奎泰牧师十分怜悯涌入中国境内的北朝鲜难民,他清楚知道,被强迫遣返的北朝鲜难民会被判处长期监禁,如果他们的出逃“罪”被认为是叛国的话,甚至会被判处死刑。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于某一特殊团体遭到迫害,因而逃离了他或她的本国,并且由于此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回国的人。从1982年起,中国就承认了1951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其1967年增制的备忘录,这些条约规定签约国不得遣送在本国受到迫害的难民回国。中国有关当局却没有履行职责,不断将朝鲜难民遣送回国,使他们遭受不可想象的厄运。崔奎泰牧师在中国基督徒同工李明顺姐妹和张永湖弟兄的协助下,分批将60多名北朝鲜难民经内蒙古转送蒙古国,经蒙古国政府帮助,将难民送到韩国,使他们在韩国政府和教会的帮助下得到妥善安置。所有成功到达韩国的北朝鲜难民都获得自由和人道主义关爱。

李明顺和张永湖被关押在青岛市期间,办案人员曾经要求家属缴纳罚款10万至20万元,即可放人。由于家属没有能力支付罚款,警察不再与他们联系。李明顺和张永湖被押送内蒙古二连浩特市,2009年4月29日被正式逮捕,拘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2009年7月31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明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张永湖“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8月17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8月30日重判李明顺有期徒刑10年,张永湖有期徒刑7年。2位因行善而遭有关当局迫害的基督徒家属不满当局的判决,表示立即上诉。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牧师说:我们对有关办案人员如此恶待人道主义支援者深感震惊。他们任意罚款未成,还施行重刑继续迫害。我们呼吁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敦促中国政府承认和保护逃到中国的北韩难民,立即释放李明顺和张永湖。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政府网址为:http://www.elht.gov.cn/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9—7521255;传真号码0479—7521255

投诉电话:0479—7521221,传真号码:0479—7521255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E-mail : elhts_xxk@163.com 电话:0479-752395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电 +86 479-7532977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如下 )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2009)24号

被告人李明顺,女,朝鲜族,1957年2月4日出生。文盲,无业。住址:黑龙江延寿县延河镇东明村。

被告人张永湖,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山东省即墨市环委西窑上村。

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永湖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明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二被告人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湖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明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9年6月28日向我院公诉科移交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案件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顺组织61名朝鲜族公民,并分10批由他人带领,运送至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偷渡至蒙古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湖共计8次运送44名朝鲜族公民至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偷渡至蒙古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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