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两会吞赈灾5万反告信徒诋毁判劳



7/25/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7月25日

河南郑州消息 2009年7月22日 ,郑州市朱屯教堂副主任张秀枝投诉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请求撤销2009年4月39日对她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依法责令给予原告国家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并求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8年11月3日,朱屯教会发现他们的赈灾捐款伍万多元未送四川灾区,被滞留在市“两会”。朱屯教会向郑州市相关部门举报市两会领导贪污腐败一事,数月不见答复。朱屯教堂副主任张秀枝等向各教会发放代祷信,请求信徒为伍万多元赈灾款的去向祷告。中原区宗教局和郑州市两会随后报复骚扰朱屯教会,决定把副主任张秀枝,圣事组负责人于恩珍开除出堂管会。2009年2月15日,市两会会长闫书刚煽动其他教会人员到朱屯教会闹事,阻止礼拜。与此同时,中原区宗教局和郑州市两会勾结司法机关,将代祷信当作“散发传单” “捏造事实诋毁郑州市基督教两会”;将张秀枝等维持教会秩序的事工当作“严重扰乱了郑州市‘基督教两会’及‘朱屯教堂’的正常工作秩序”。2009年4月18日,当局拘捕张秀枝。2009年4月30日,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强行对张秀枝作出了劳动教养壹年的决定。目前张秀枝正在按法律程序向有关当局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181741;传真号码:0371-6718174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0514-87878975

(附朱屯教会事件介绍,行政诉讼等如下)

河南省郑州市基督教朱屯教堂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事件从汶川地震朱屯教堂募捐赈灾款开始

2008年5月18日,郑州市基督教两会办公会议决定为赈灾日,六个教堂捐款统统捐往灾区。朱屯教堂当天捐赈灾款达伍万柒千捌佰柒拾元之多。 2008年11月3日,市两会公布各教堂赈灾款时,朱屯教堂不在其中。伍万多赈灾款没有送往灾区,而滞留在市两会。市两会会长闫书刚和主席李圣民都承认确实把赈灾款留在了市两会。广大信徒心情激愤,向中原区检察院举报中心省市宗教剧,省两会,市信访办等部门举报市两会领导贪污腐败一事。数月后不见答复,驻屯教堂副主任张秀枝和众信徒以代祷书形式向各教堂信徒发放。(这就是所谓的传单来捏造事实诋毁市两会的证据)

二:郑州市各教堂的传达室被市两会所控制。人员必须哟两会派人担当。

2008年阴历腊月27那天,教堂老年唱诗班去教堂活动(练歌),传达室人员(叫小红的女人)不开门,多次唤门拒不开门,一老年信徒因天寒地冻,在门外站了多时而晕倒在地,经抢救脱险。众信徒一怒之下,把她撵走。传达室由众信徒义务值班(自愿)。

三:区宗教局,市两会操纵朱屯教堂主任张晓燕分裂朱屯教堂堂管会的事实

郑州市基督教各教堂的正主任都是由市两会任命。朱屯堂管会成员共有九人,区宗教局和市两会操纵张晓燕等四人开会(张秀枝四个人没有参加会议),决定把副主任张秀枝,圣事组负责人于恩珍开除出堂管会,并停止其圣餐。朱屯教堂堂管会处于瘫痪状态。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工作秩序,张秀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第三十二条成立了新的堂管会。政府和市两会无理干预,这是教堂和信徒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适度办事无罪,朱屯教堂只需井然有序。

四:2009215日(上午和下午),市两会会长闫书刚煽动郑州市五个教堂信徒在朱屯教堂闹事的真相

五个教堂聚集信徒在朱屯教堂闹事,各教堂都有主任带领,如有:太康路教堂主任王金荣,中原西路教堂副主任陈玉枝,人民路教堂,东风路教堂,南堂教堂,共聚集有五六百信徒。市两会严重扰乱了朱屯教堂的正常工作制秩序。以上事实市政府联合工作组亲眼在现场所见,可作证明。朱屯教堂众信徒和副主任张秀枝以克制平静的心态,维护了教堂的正常秩序。是有功,而无过!

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郑劳字【2009】第0177号

张秀枝,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10121195801271027. 户籍所在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南沟64号。现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北四街62号。

中原分局认定张秀枝的违法事实为:自2009年元月4日以来,张秀枝向其他教堂信徒散发传单,捏造事实诋毁郑州市基督教两会,2009年2月7日张秀枝派人把郑州市基督教两会的传达室的人员撵走占领传达室,并把两把大门的所换掉,而且张秀枝等人私自成立“朱屯教堂堂管会”并悬挂条幅,严重扰乱了郑州市“基督教两会”及“朱屯教堂”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秀枝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我委查明:自2009年1月4日以来,张秀枝派人分别向郑州市内基督教堂的信徒散发传单,并捏造事实诋毁郑州市基督教两会。2009年2月7日张秀枝又派人把郑州市基督教两会传达室的工作人员撵走,占领传达室,并把南北大门的锁换掉,而且张秀枝等人私自成立“朱屯教堂堂管会”,悬挂条幅,严重扰乱了郑州市“基督教两会”及“朱屯教堂”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秀枝的陈述;证人物件;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秀枝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应予以认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现决定队张秀枝劳动教养壹年。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张秀枝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为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之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秀枝,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10121195801271027. 户籍所在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南沟64号。现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北四街62号。

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住址:郑州市二七路110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予原告国家赔偿,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18日,在郑州市“基督教两会”的发起下,郑州市朱屯教堂信徒的捐赈灾款达伍万柒千捌佰柒拾元之多。然而,在2008年11月3日市两会公布各教堂赈灾款时得知,朱屯教堂的伍万多元的赈灾款没有被送往灾区,而是滞留在市两会。因此,朱屯教堂广大信徒向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举报中心、省市宗教局、省两会、市信访办等部门举报市两会领导贪污腐败一事,可数月后仍不见答复。因此,朱屯教堂副主任张秀枝和众信徒向各教堂信徒发放了代祷信(这就是被告所谓的“用传单来捏造事实诋毁市两会的证据”),愿信徒为伍万多元赈灾款的去向而祷告。

然而因此郑州市两会派人到各教堂传达室进行控制,他们经常不给信徒开门,限制信徒举行宗教活动,并且操纵张晓燕等朱屯堂管会四位成员。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秩序,张秀芝组织朱屯教堂信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第三十二条成立了新的堂管会。

2009年2月15日,即礼拜天。市两会会长闫书刚煽动郑州市五个教堂的信徒到朱屯教堂闹事,严重扰乱了朱屯教堂的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2009年4月30日,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对事实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劳动教养壹年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并且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判决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堂、点管理组织教堂建立堂务管理组织(由至少七人组成),聚会点设立教务管理小组(由至少三人组成)。堂务管理组织由主任牧师、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成员由本堂、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连选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堂、点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会。

2009年2月,朱屯教堂信徒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秩序,信徒民主选举产生的新堂管会完全合乎法律,其是信徒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同时,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第二条规定的自治、自养、自传,即“三自原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教会内部的事务。作为中原区宗教局和郑州市两会,无权要求信徒民主选举产生的新堂管会必须经过其“许可或批准”,最多只是在其备案。否则, 中原区宗教局和郑州市两会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

二、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的情形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2009年2月15日,即礼拜天,原告和其他信徒按照宗教习惯和教会规章正常在朱屯教堂举行宗教活动。然而是市两会会长闫书刚煽动郑州市五个教堂的信徒到朱屯教堂闹事,严重扰乱了朱屯教堂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市两会会长闫书刚煽动郑州市五个教堂的信徒到朱屯教堂闹事,怎么会是原告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呢?可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毫无事实根据。

三、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没有依法给原告申辩、陈述告知书。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009年4月30日,被告在没有听取原告申辩之前就对原告作出了劳动教养。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违法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于法无据,并且其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具状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予原告国家赔偿,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2、证人:

3、证人: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或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秀枝

2009年7月22日
附件:

1、本起诉状两份。

2、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郑劳字[2009]第01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7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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