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罪名打击基督徒的石维翰案



5/04/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5月4日
北京消息 北京当局迫害基督徒的事件层出不穷,手法和名目随局势变换而定。地方当局常以新形势下的“红头文件”为据,同时采取“上有政策,下与对策”等办法寻求“合法”迫害根据。石维翰教案以所谓“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遭当局拘捕并起诉,同时将其他6人也列入本案打击范围。

(一)设罪拘押 基督徒商人石维翰先生和太太都是北京本地市民,夫妻倆都是家庭教会带领人,他们拥有合法注册的商务旅游公司和书店,许多来自欧洲和美国的基督徒企业和个人都是他们的生意伙伴。北京当局企图以经济罪名打击他们的基督教活动。2007年11月28日凌晨5点,海淀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人员突袭了石维翰家,以涉嫌“非法出版印刷罪”逮捕了石维翰和他的太太张晶,同时没收了包括圣经在内的基督教书籍。官方为了阻止律师介入,曾经拒绝签发“拘留通知书”,也不让家属为患糖尿病的石维翰送药。

(二)设法起诉 2009年2月26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石维翰等7人。起诉书声称,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8年8月2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于2008年10月6日、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1月7日、2009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08年9月20日、12月6日、2009年2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该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违反国家规定,印刷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依法辩护 2009年4月9日,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张星水和周敏两位律师为基督徒商人石维翰“非法经营罪”进行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石维翰印刷圣经等宗教类图书的行为主观上不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经营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本质,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一种通过传播基督福音从而有利于净化人的思想灵魂,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石维翰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圣经》等宗教类书籍,再将这些书籍无偿免费地赠送给其他信徒的行为,双方没有交易的环节,也就没有谋取利润的体现。因此,被告人石维翰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更谈不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生。因此,被告人石维翰等人的上述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侵害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其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因此,将被告人石维翰等人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待和处理并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政府的宗教政策,而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则将会带来更加和谐的社会局面,也容易被广大基督徒所认同和接受。律师在辩护结束前真诚地希望,在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努力下,查明事实,依法判案,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遵循刑法“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司法原则,慎用刑罚,从轻发落,以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海淀检察院起诉石维翰7人“起诉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9]0546号

被告单位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团忠路甲9号,法定代表人李凤山。

诉讼代表人吕建平,男,53岁,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693211192。

被告人石维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70031819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好利斯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吉晟别墅3207(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中巷3楼2门2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干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 同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红霞,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29281974012807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东方佳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4号楼2单元902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元氏县马村乡营里村南北街50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7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 同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同年4月3日因怀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凤山,男,l959年3月18日出生,身汾证号码为1101041959031820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大雄城市花园3H(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二区6号楼100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l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 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鑫,男,1965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41965070912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灵秀山庄12号楼2门5Ol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宣武区南横东街91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小京,男,1963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63040304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住北京大兴区旧宫镇灵秀山庄21B3门101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7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跃全,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llOlO4194912272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一区7-1308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西二巷2排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棕,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501105OO5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听涛家园58号楼2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手帕胡同26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于200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8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8月2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于2008年10月6日、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1月7日、2009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08年9月20日、12月6日、2009年2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系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大兴区)股东及负责的主管人员。2004年至2007年间,上述五名被告人在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的指使下,由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提供书稿、印刷设备并支付印刷费用,在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印刷圣经等宗教类图书。

2007年11月28日, 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 被告人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先后在本市海淀区、大兴区、通州区起获上述图书14万余册,经鉴定,起获的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投资合作协议书、流水账记录、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工商注册材料、印刷生产通知书、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收据等书证,证人广捷、齐鸿志、刘福元、唐远英、陈成立、乔书明、刘海红、李习健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的供述和辩解,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欣舒印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凤山、周鑫、程小京、吕跃全、李棕,被告人石维翰、田红霞违反国家规定,印刷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志英

代理检察员:何柏松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石维翰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田红霞(联系电话13901327239 )、李凤山(联系电话1390l034O56)、周鑫(联系电话13701036609);程小京(联系电话13501093200 )、吕跃全(联系电话13911268O46)、李棕(联系电话137012148O5 )取保候审于北京;

2、证据目录一份;换押证一份;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建议书一份;

4、预审卷宗二十七册。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5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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