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10月24日
山东省烟台市荣耀福音教会基督徒 孔令一,最近向烟台市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陈述信,申明家庭教会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要求归还没收物品。
2008年9月2 0日上午9时3 0分,山东省烟台市荣耀福音教会突然遭到约2 0便衣官员的突击搜查。搜查人员强迫家庭教会成员登记其姓名,并且命令他们离开会场。当局还没收了基督徒奉献给教会的财产。9月27日,孔令一收到区宗教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孔令一在陈述信中说:他们遵守中国宪法36条和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白皮书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信里同时说明该教会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地奉献社会。并且指出被没收的物品,全都是教会里的弟兄姐妹们自愿捐献出来的,是进行日常宗教活动的必需物品。并不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所指的“违法所得”。因此,陈述书请求将没收物品归还教会。
致烟台市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陈述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孔令一, 男, 35岁, 住烟台市上塔路47号。我是一名普通的基督教信徒。我所在的城市荣耀福音教会是于2007年5月,由一群热心事奉上帝的弟兄姐妹们自发而成立的。在我们当中, 有工人, 有农民, 还有教师、医生等等,从事着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文化程度。正是因为一个共同的信仰,把我们聚集在了一起。我们根据基督教《圣经》中的教义,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我们每个周日的礼拜聚会,原来是在各位信徒家中轮流举行的,因为那里人多拥挤,条件极为不便,2008年1月,大家集资把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的四楼会议室租赁下来,用于每周的查经和讲道,从此我们有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宽敞明亮的聚会场所。
亲爱的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各位领导,宗教信仰自由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公认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为我国《宪法》和宗教政策所确认和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的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今天的中国这样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公民是享有真实、广泛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亲爱的各位领导,我们城市荣耀福音教会的基督徒都是爱国守法的好公民,我们所进行的都是正当的宗教活动,根本不存在“私设聚会点”一说。而至于被你们暂扣的奉献箱、十字架、赞美诗等
亲爱的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各位领导,我们城市荣耀福音教会的弟兄姐妹们一直以荣神益人、作光作盐为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地奉献社会。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大家在短短几天内就自发捐款3000元,向震区受灾同胞表达了一份爱心。教会自成立以来,更是多次组织弟兄姐妹们前往烟台市敬老院、夕阳红老年公寓等为那里的孤寡老人们表演节目、赠送慰问礼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今后,我们教会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周日聚会,认真查考《圣经》,丰富自己属灵的生命。并且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时时严格要求自己,为创建烟台市繁荣、稳定的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真诚地祝愿你们平安,愿上帝更多地赐福你们!
此致敬礼
敬礼 陈述人:孔令一
2008年10月18 日
物品,全都是教会里的弟兄姐妹们自愿捐献出来,是进行日常宗教活动的必需物品。并不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所指的“违法所得”。因此,请将以上物品归还给我们。对此我们表示诚挚地感谢!
------------------------------------------------------------------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马可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org
www.MonitorChin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