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家庭教会遭突袭,24位领袖下落不明;对华援助协会公布三班仆人领袖一案律师辩护意见书



3/17/2006


对华援助协会2006年3月17日

图:徐文库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2006年3月13日中午,正当80位来自河南各地的家庭教会领袖聚集在温县举行同工会时,国保大队 突袭了该聚会。据熟悉内情的人士报告,国保在对全部人员搜身检查并没收所有人的现金后,拘捕了全部教会领袖。24小时内,大部分人获得释放。但目前仍有 24位与会的外县同工下落不明。其中,李公社牧师因被国保打断肋骨被送往当地一医院急诊室治疗。
对华援助协会 特公布三班仆人领袖一案律 师辩护意见书。(全文见
www.ChinaAid.org)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立辉律师,受各自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徐双付涉嫌杀人、诈骗案中的第一被告徐双付辩护。 该案经过三天半的法庭审理于3月4日周五中午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结束。
根据庭外调研和与当事人的访谈,两位律师分五部分当庭 提出了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首先提出“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一、本案被告人徐双付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经过辩护人分别会见和法庭 调查,徐双付讲他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这种刑讯逼供酷烈程度,超过了辩护人的想象:1 、连续长时间不让睡觉;2 、向鼻孔里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绑住向上吊离地面的前吊刑;4 、从裆里将手臂从身后拉出绑住吊起是后吊刑; 5 、过电刑(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将铜丝缠住脚趾打开电棍电击、一种是将铜丝缠手趾打开电棍电击、最残酷的是用铜丝缠住生殖器打开电棍电击); 6 、戴噪音头盔(该头盔通电后能自动发出让人不堪忍受的各种噪音);7 、棒击噪音头盔(有时侯审讯者觉得噪音力度不够,用大棒敲击头盔);8 、铁链子、棍子打(徐双付头被打出好几个大包,腿上还有一个包); 9 、绑在铁椅子上两天两夜不让吃饭。9 、固定手脚,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侦查阶段一直固定着,只有吃饭松开五分钟; 10、用大灯泡烤等。
每次刑罚都是要你承认某种编造的事实,不承认就不停止用刑,有时直接拉着 被告人的手指签字和按指印。讯问者为了让被告人承认"千万没说过的"的"把'东方闪电'处理掉"这句话,用尽各种刑讯手段,费了七天七夜,最后被告人生不 如死,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双付的讯问笔录均是刑讯所得,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两 位律师指出“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实又按集团犯罪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案指控的17 起具体案件中已经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双付未参与的情况下先行审判,大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了徐双付的所谓犯罪事实,此次庭审又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作为证明整体犯罪存在的证据,是循环论 证,不合常理。“
关于本案的事实,两位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实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控 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对一的指证,徐双付否认组织、指挥过击杀东方闪电派的事,不能单凭一方之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因 为,“  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非法证据不得采信(酷刑)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关于诈骗 罪, 两位律师认为“基督徒基于信仰,凭着内心的感动,自愿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献给神,这是信徒基于信仰而做出的一种宗教行为,与被 诈骗毫无关系。本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款达二千五百万之巨,却不见有受害人,就是这个道理。“
两位律师郑重向法庭指出,“审理涉及宗教的涉 罪案件,还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论者与无信仰的无神论者的世界观的不同,无神论者将世界上的一切统划为物质的范畴,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质世界以外,还有一个灵 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电波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真实的存在,因而宗教属灵语言与世俗属世语言有巨大差别,例如基督教中说基督徒要做"基督的 精兵",并不是要组建物质世界的军队;说奉主的名"捆绑",并不是真正的用物质世界的绳索进行捆绑,说是对"神的仇敌"和"魔鬼"的忌邪,"驱赶""捆 绑"也不是真的驱逐和捆绑,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进行击杀和铲除。不能将宗教领袖的讲道行为认定为是对一些宗教信徒的过错行为甚致是犯罪行为的唆使,授意行 为,并要求他承担责任,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不能把二者混为一团。“
最后,李和平律师总结辩护意见说:“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公 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杀人、拘禁、诈骗等罪名,无论事实、证据、法律、程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案 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严刑逼供,逻辑倒错,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徐双付无罪。“
”三班仆人”领袖徐文库(余 名徐双富,徐圣光)和其他16名负责人被控自2002年至2004年杀害20名“东方闪电”成员。徐文库等还被控诈骗超过3200万元人民币。
据 信“三班仆人“在全国各地有超过50万信徒。很多家庭教会将“三班仆人“定位为正统基督教信仰上的异端。而“东方闪电”被家庭教会公认为打着宗教名义的暴 力犯罪集团。
对华援助协会2006年3月17日首发
徐双付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 员、公诉人好:
我们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立辉律师,受各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徐 双付涉嫌杀人、诈骗案中的第一被告徐双付辩护,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一、 本案被告人徐双付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经过辩护人分别会见和法庭调查,徐双付讲他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这种刑讯逼供酷烈程 度,超过了辩护人的想象:1 、连续长时间不让睡觉;2 、向鼻孔里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绑住向上吊离地面的前吊刑;4 、从裆里将手臂从身后拉出绑住吊起是后吊刑; 5 、过电刑(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将铜丝缠住脚趾打开电棍电击、一种是将铜丝缠手趾打开电棍电击、最残酷的是用铜丝缠住生殖器打开电棍电击); 6 、戴噪音头盔(该头盔通电后能自动发出让人不堪忍受的各种噪音);7 、棒击噪音头盔(有时侯审讯者觉得噪音力度不够,用大棒敲击头盔);8 、铁链子、棍子打(徐双付头被打出好几个大包,腿上还有一个包); 9 、绑在铁椅子上两天两夜不让吃饭。9 、固定手脚,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侦查阶段一直固定着,只有吃饭松开五分钟; 10、用大灯泡烤等。
每次刑罚都是要你承认某种编造的事实,不承认就不停止用刑,有时直接拉着 被告人的手指签字和按指印。讯问者为了让被告人承认"千万没说过的"的"把'东方闪电'处理掉"这句话,用尽各种刑讯手段,费了七天七夜,最后被告人生不 如死,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双付的讯问笔录均是刑讯所得,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实又按集团犯罪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本案起诉书刻意回避集团犯罪的表述,但又让人感 受到集团犯罪的指控无处不在,从指控的人数来说,远远大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三人的标准;指控被告人唆使、授意他人犯罪,是明显的带有组织层级色彩的表 述;指控被告人对本案全案所有犯罪承担责任,也是承担集团犯罪主犯才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指控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指控罪名与承担责任的不一致,是不合法 的。

三、本案指控的17 起具体案件中已经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双付未参与的 情况下先行审判,大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了徐双付的所谓犯罪事实,此次庭审又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作为证明整体犯罪存在的证据,是循环论证,不合常理。
从 全案看,公诉方起诉的逻辑在于,先有被告人的总体授权,唆使、授意,才有全国性的针对东方闪电派的击杀,才有犯罪集团的存在。这就要求起诉时先证明总体授 权的存在,犯罪"集团"存在,才有具体个案的犯罪行为。现在,司法机关的指控审理次序完全倒了,反着方向来,先指控个案的真实性,通过个案"认定了"犯 罪"集团"的存在,从黑龙江省以外的各省的判决书来看,今天的审理已经是多余,因为其它地方的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不审而判,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已经认定多次了,就差定罪量刑了,显然是不合法的。而且外省八份高院裁定,大多矛盾百出,程序严重违法,有的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审判程序 是同一合议庭,使核准程序名存实亡,江西省高院在贺益恩被害案中的结案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他们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包括被告人的 10 天上诉期在内短短27 天时间,该案的承办法官完成了二审裁定、死刑复核的全部程序,如此速度,我们只能说是极端不负责任,对生命的极端冷漠,对法律的极端蔑视。鉴于这种违法判 决已经生效,如果今天认定被告人的一些行为是不成立的,则全国将会出现好几个错误的判决书。如此,则是事实上对被告人不审而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 使今天的庭审流于形式。
辩护人直到庭审进行的过程中,还收到作为证据的外省就本案的具体案件的判决书。这些总体授意下发生的个案的判决书用来证 明今天审判的本案的总体授意的存在,这种审判逻辑的荒谬,就象一棵树没有树干,就先长好了树枝,树叶,再用长好的树枝、树叶来证明树干是早已存在那样可 笑。这种审判逻辑,就象一个六十老者,来到一个尚在母腹的婴儿面前,说,父亲啊,我来是为了给你接生,并证明你就是我的父亲!说来荒唐!本庭审判逻辑就是 这样荒唐!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的事实
一、           关于本案的事 实
徐双付从14 岁时开始信基督教,后来成为传道人,期间屡受关押,但是他仍然与李毛兴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众多的教会,为了对教会进行管理,他们仿照世界上通行的 教会管理构架对教会进行管理, 1999 年被告人从杭州解教归来后,发现另一个教派通过恐吓、引诱、绑架等方式,已经对他们的教会构成很大威胁,从维护教会的稳定,避免基督徒被掳走出发,被告人 确与李毛兴商谈过如何应对的问题,当时提出的方案也只是要忌邪,要祷告,要凭借神的大能胜过。对于被掳走的人员,也只是提出规劝,用真理说服,管教管教, 根本没有说要对"叛教"的人员进行击杀这一条,也没有提对另一教派的骨干人员进行击杀。因为基督徒当遵守的十诫之一即有不可杀人规定,作为传道人,被告人 心里是完全清楚的,不可能不懂,不可能作出如此授意。
二、           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实是错 误的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双付、李毛兴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成立非法组织'三班仆人派',而后张敏、朱立新等相继加入,并逐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错误的。
从案中材料及庭审显示,被告 人徐双付是在14 岁生病,其姑奶带其信仰基督教,后来,其成为传道人,在文革时期即开始传道,屡关屡传。徐双付信的是基督教,传的是基督福音,建立的教会是基督教会,他们 并没自称"三班仆人派",其教会更不是"三班仆人派"组织。从时间上来说,徐双付是六十年代就开始成为基督徒,七十年代就在开拓教会,因为宪法上写明公民 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他建立的教会是合法的,并不是非法组织。
徐双付建立的是基督教会,属宗教组织,本身就有一定的组织规则,这种组织的扩展是靠 信仰的传播,信众增加则教会发展,教会成员是靠信仰连接。起诉书指控的"加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给人一种此组织一开始就不合法,就如同黑社 会,或某种犯罪组织一样,事实并非如此。
2、起诉书指控"为控制、发展成员,被告人徐双付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向其组织成员散 布"东方闪电派"是仇敌、是魔鬼、教唆、授意其组织成员拘禁、伤害、杀害"东方闪电派"成员,……从而引发了山东、甘肃、重庆等地 5 起针对'东方闪电派'成员的案件"是错误的。
前面已经论述,徐双付作为传道人,他创立的教会是基督教会,信仰的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 帝,被告人认为另一教派也打着基督教派的名义,但其创立者宣称自己是再来的女基督,要信徒信仰她自己,这在基督教信仰里,被公认为是异端,是神的仇敌,所 有正统的基督教派,包括官方的三自教会也讲该教派是魔鬼,并不是徐双付一个人这样讲。被告人认为从信仰上说,这样讲是对的。
这里所说的魔鬼、仇 敌是圣经上的语言,是信仰层面,是属灵的,无形的,而不是物质世界上的属世的概念。信仰上认定的魔鬼、仇敌,不能等同于现实世界中有形的,属世的物质的存 在,对待上帝的仇敌,也不是现实世界中那样去肉体消灭,而是要借着信仰的力量,通过属灵争战来胜过,这种语言不能理解为教唆、授意杀害、伤害、拘禁东方闪 电成员的事实。起诉书指控的其与李毛兴、张敏所讲的有关东方闪电的内容,无非也就是如此。并无渗透打击报复、击杀铲除东方闪电派的意图。这五起针对东闪案 件,被告人全然不知,又怎能说是被告人的教唆、授意引发的呢?
3、起诉书指控徐双付在 2002年未指派李毛兴、张敏到东北整治"东方闪电派",李毛兴、张敏按照徐双付的授意,召开'极乐寺'聚会,授意、策划报复打击东方闪电派也不是事实。
     以前基督教中的不同宗派之间有纷争,往往通过辩论,发现真理,达到发现真道,去伪存真的目的。基督徒认为,东方闪电直接从其它教会中拉人绑架传道人、甚至 于用色情引诱,无所不用其极,圣经中又教导说,教会领袖要管理好教会,使信众不致迷失。根据基督教的教导,人是不可以杀人的,他们的防备也只能是凭借躲 避,不交通、靠属灵争战来胜过东方闪电。徐双付与李毛兴是教会的创立者,他们有明确的分工,徐双付管全面、传教、教内企业 ,李毛兴管开工、堵破口等。李毛兴张敏到东北去转教会,是去讲圣经,无须徐双付授意、批准。
李毛兴和张敏在极乐寺会议上讲了些什么 呢?他们引用了圣经民数记25 章非尼哈杀死米甸人的故事,目的也就是要求信徒们坚定信心,不要受到引诱,打好属灵争战,对于东方闪电的人,要能抵制,并没有要求参会人员杀死、击伤东方 闪电的成员。这一点贲中海、王军、谢金梅等都有明确供述。但起诉书却把极乐寺聚会指控为一次整治东方闪电的战前动员会,显然是不真实的。     
一、            起诉书指控徐双付在"张焕萍被杀案"中指令对张焕萍"管教管教、不回来就处理掉"在民权县两无名男子被杀案中指示"处理掉"等具体的杀人案件中指挥杀人事 件不是事实。
以上各案,公诉机关都指控被告人徐双付要么是指令对被害人予以管教,不行就处理掉(大意如此),要么说徐双付对此犯罪行为有总体授 权,其所依据的全部是同案被告人口供,包括张敏、李毛兴和徐双付自己的口供,根本没有任何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但是,被告人徐双付、李毛兴在接受公诉人讯 问、接受律师询问时,均提出自己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张敏的供述前后矛盾,明显是为自己开脱,且每一起所谓的徐双付的授意行为, 只有张敏一个人的供述,徐双付全部否认,根据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指控的徐双付的所有的具体案件的所谓犯罪行为,均不能认定。
第 三部分;关于本案的证据
证明被告人有击杀东方闪电骨干及所谓叛教者的组织指挥行为和唆使、授意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具方面:
1 徐双付自己的供述; 2 、李毛兴的供述、3 、张敏的供述; 4 、朱立新的供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被告人的供述。前面已经论述过,徐双付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通过庭审质证,我们看到被告人李毛兴的笔录也是受 刑不过的产物。朱立新在庭审中也指认说自己曾受刑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不能做为证据采用。张敏在侦查阶段指证大仆人授意、唆使其击杀东方闪电派成员,但通过法庭调查证实,她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是孤证,又是同案被告人口供,不 能做为定案依据。朱立新的供述与张敏的供述一样,是孤证,同属共同被告人口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对一的指证,徐双付否认组织、指挥过击杀东方闪电派的事,不能单凭一方之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            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
英美法系规定,同案被告人不能充当控诉方的证人去反对同案人,只有同案 被告人的口供有利于其它被告时,才能采取证人证言形式,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大陆法系和前苏联都认为,同案被告人都属于当事人的一方,不是独立于犯 罪行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不能成为证人。
只要实质上是同案被告人,如果只有他们的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时,不能定案的理由如下:(1 )实质同案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是以被告人供述的形式出现的,而依这些口供定案,同样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为该条明确规定:"只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只有质的规定性而没有量的限定性,不管是几个同案被告人,只要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是以 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就改变不了其口供的性质,就不能仅依据口供定案。( 2)同案被告人之间有一个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很大,仅依口供定案,不可靠。( 3 )仅依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违背举证责任的基本法则,因为同案被告人在证明其它人犯罪的同时,达到了自证其罪的效果。(4 )这样的案件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一旦有一个被告人翻供,全案的事实基础必将动摇。
二、非法证据不得采信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它表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按照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尤其不能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
所谓合法的方法,包括收 集证据的人员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手续完备,收集证据的职权依据充分四个方面的内容。
刑讯逼供不管是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其 共同特点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忍受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和按审讯人员的意愿进行招供之间进行选择。威胁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招供和损失某种利益之间进行选 择。引诱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如实供述和讨好审问人员之间进行选择。欺骗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如实供述和按照审讯人员所编造的事实之间进行选择。
采信非法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严格禁止采用非法证据,本 案当然不能以非法证据对被告人予以定案。
第四部分:本案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本案起诉书及诉讼证据中,大部分证 据指向被告人引用圣经民数记25 章中非尼哈杀死米甸人的章节讲道,有唆使信徒做神的勇士去击杀东方闪电的故意和行为,才导致出现针对东方闪电的十几起命案。
但是,辩护人认为,民 数记25 章记载在圣经中,圣经是全世界发行量最大的书籍,已经流传了两千余年了,其中传道人引用它,讲它的不记其数,也没见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如果讲述它就必然导 致唆使、授意杀人的行为,那未免太可怕了,为什么此段圣经一直保存在里面呢?说明它并没有这么可怕,说明公诉方的指控是不妥当的。
还有一种情 况,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被告人讲道是一个意思,但不同听道者理解成不同的意思,当然,有一些人的理解可能与讲道人的本意不符,也可能与圣经的本意不符。 对于圣经的解释,千百年来,教义,教理、一般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易生分歧,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教派,也有正教和邪教之分,也有了改革派、灵恩派、等不同的 派别,对于非尼哈杀死米甸人这一部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讲者一个意思,听者领悟成另一个意思,这就有区别;如果错误领悟的信众据此做了犯罪行为,讲 道者难道一定要去承担责任吗?
再说,被告人称,因其文化较低,只有小学三年级,旧约难懂,易生岐意,他一直没讲这个内容。被告人每次讲道都有人 录音,在录音中并没发现被告人有讲此章的内容。
另外讲道如同教授武艺,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对谁都没有害处,但是学武功者利用武功杀人了,只能 是杀人者自己承担责任,与教武艺者无关。也就是说,学武艺、教武艺是一回事,利用武艺做事是另一回事。同理,讲道是一回事,听道是回事,听道后的感悟是另 一回事,感悟后的行动就更是另外一回事了。
李毛兴、张敏在哈尔滨市极乐寺召开同工会,公诉人指控其引用过此章内容,也不能作为唆使、 授意信徒们击杀东方闪电的证据。
前面已经讲过,圣经的记载已经数千年了,很多人看过,很多人讲过这一章节,并没出现问题,如果说信众中有人触犯了 刑法,成了罪犯,难道就能认定每一本圣经就是一个潜在的教唆工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五部分:关于诈骗罪
前 面已经论述,徐双付、李毛兴建立的是基督教会,是一个宗教组织,根据圣经的教导,基督徒应当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他们信仰的圣父、圣子、圣灵 三位一体的神。玛拉基书 3 章10 节讲,万军之耶和华说:你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基督徒基于信 仰,凭着内心的感动,自愿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献给神,这是信徒基于信仰而做出的一种宗教行为,与被诈骗毫无关系。本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款达二千 五百万之巨,却不见有受害人,就是这个道理。
奉献款应当属于教产,属教会保管,由教会使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产免税,与诈骗所得是有本质区别 的,如果将奉献款的性质定为诈骗所得的话,则全世界不知得有多少诈骗犯,中国该有多少诈骗犯。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公诉方并没有提出被告人虚构了哪些事实,隐瞒了哪些真相,并对这些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进行证明。被告人传播的是 基督福音,教他人信仰上帝,请问,上帝是虚构的吗?请公诉人举证证明,如不能证明上帝是被告人虚构的,则如何对被告人定罪呢?对奉献问题,也是按宗教的要 求,原则上是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神的仓库,同时,这是自由奉献,不奉献也并不强求,这又怎么能是诈骗呢?如果说是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 首先就是要把这些财产用于自己身上,自己家人身上,使自己和家人过上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被告人家人一无房屋,二无财产,其家人生活十分简朴,甚至到了 清苦的程度。徐双付本人也是十分简朴,虽能调用数千万资金,但这些都属于教会的财产,他并没视为并占为已有。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 真相,教会得来的钱款是基督徒的奉献款,是教会的财产,不存在任何诈骗的事实和行为,如果将教会的奉献款作为诈骗所得进行没收,将教会收取奉献款的行为作 为诈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仅是一个世界级的大笑话,而且还使国际国内各界人士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产生不必要的怀疑,也会为国际上的某些人攻击中国 不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口实。
综上,被告人十四岁开始信耶稣,通过传教建立的是基督教会,教会内部因管理需要设置了仆人、使女、同 工、柱石、信徒等一些秩序,并根据教会内成员的能力不同进行了分工,有的传道,有的负责企业、有的开拓教会,有的负责解决教内、外的纷争,教会信徒根据圣 经的教导,自愿将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神的国,在神面前,信徒与使女等是平等的,这些都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宗教教会的一般情况的。现教会成员中有人犯下了杀人 重罪,是不是要将教会说成是犯罪集团,将宗教首领说成是犯罪集团的首犯?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教会首领存在犯罪行为,理应与其它人员一样依法惩处;但是如 果教会首领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没有策划、组织、唆使等具体犯罪行为,依法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审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还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论者与无信仰 的无神论者的世界观的不同,无神论者将世界上的一切统划为物质的范畴,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质世界以外,还有一个灵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电波一样,虽然看不 见,摸不着,但它是真实的存在,因而宗教属灵语言与世俗属世语言有巨大差别,例如基督教中说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并不是要组建物质世界的军队;说奉 主的名"捆绑",并不是真正的用物质世界的绳索进行捆绑,说是对"神的仇敌"和"魔鬼"的忌邪,"驱赶""捆绑"也不是真的驱逐和捆绑,更不是用世俗的方 式进行击杀和铲除。不能将宗教领袖的讲道行为认定为是对一些宗教信徒的过错行为甚致是犯罪行为的唆使,授意行为,并要求他承担责任,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 归恺撒,不能把二者混为一团。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杀人、拘禁、诈骗等罪名,无论事实、证据、法律、程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不存 在,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严刑逼供,逻辑倒错,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徐双付无 罪!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和平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张立辉
                                              2006 年3月 2 日
起 诉 意 见 书
双公刑诉字(2005)第31号
(一)犯 罪嫌疑人徐文库,原名徐双富,曾用名王恩存,化名徐圣光、王圣洁、桑孟良、商孟良、刘明强、张永祥、王智文、张兴亚,绰号:大叔、经理。男,1946年6 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身份证号码:412925194606180011,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 6-13531号。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嫌疑人徐文库于1975年12月29日因反革命罪被批准逮捕在逃;1976年9月27日被抓获执行逮 捕;1978年12月2日因流窜诈骗、造谣惑众、扰乱社会治安罪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79年刑满释放;1987年7月因参与非法 聚会活动,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9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1991年3月29日因参与非法聚会活动被陕西省西安市 公安局收容审查教育;1993年6月5日因从事非法传道活动,被云南省公安厅一处收容审查教育;1999年3月19日因组织邪教活动,被浙江省杭州市劳动 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2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4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月24日,被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5日,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又名李茂兴,化名李 明、王智武,绰号:小叔、二叔、副经理,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钢市。身份证号码:41048119510620401X,汉族,小学文 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铁山乡韩庄张洪庄26号。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嫌疑人李毛兴于1992年4月因非法传教被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 收容审查教育;1993年6月5日因参加非法宗教活动,被云南省公安厅一处收容审查教育;同年7月19日被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解回后刑事拘留,后转收容审 查教育;1994年2月7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舞钢市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处罚;1999年3月19日因组织邪教活动,被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2月24日解除劳动教养;2004年7月22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9 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张敏,化名小 新、新组、曙光、绰号:科长,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1019416X。汉族,初中文化,农 民,户籍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埠南村189号。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嫌疑人张敏于2004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于同年7月9日,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四)犯罪嫌疑人朱 立新,化名方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开源市。身份证号码:21122219691127442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 辽宁省开源市靠山镇靠山村。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嫌疑人朱立新于2004年3月24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吉林省吉林市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5日,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 捕。
(五)犯罪嫌疑人谢金梅,化名永恒,建新、新建,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身份证号 码:2310831980091518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双桥村黄岗屯63号,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 嫌人谢金梅于2004年8月6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9月24日,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六)犯罪嫌疑人王军,化名胖子、小王, 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嘉荫县。身份证号码:2307221970081111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嘉荫县青 山乡建华村。捕前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红松街27-4号。
犯罪嫌疑人王军于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5日,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七)犯罪嫌疑人贲忠 海,化名大贲,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身份证号码:2308271967032525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黑 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龙头镇农材村,捕前住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龙头综合厂。
犯罪嫌疑人贲忠海于2004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 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5日,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八) 犯罪嫌疑人刘志学,化名大志、小李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12057212。汉族,初中文 化,农民,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吉祥村4组。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胡同四单元7楼1号。
犯罪嫌疑人刘志学于2004年4月 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5日,被宝清县公安 局依法执行逮捕。
(九)犯罪嫌疑人陈国付,化名陈哥,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身份证号 码:230711196504280219。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捕前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伊敏街红旗委14组。
犯罪嫌疑人陈国付于 2004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 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犯罪嫌疑人徐俊学,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县。身份证号 码:230722194810250619。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长征村6组131号。
犯罪嫌疑人徐俊学 于2004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 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一)犯罪嫌疑人王学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身份证号 码:230711196401050015。汉族,小学文化,伊春市乌马河区贮木场工人,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奋斗委10组。捕前住黑龙江省 肇东市肇星街4委30组。
犯罪嫌疑人王学军于2004年8月9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 年;同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二)犯罪 嫌疑人郭艳春,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身份证号码:230711196410100029。汉族,小学三年文化,肇东市金日小 吃饭店业主。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奋斗委10组。捕前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南区粮店楼。
犯罪嫌疑人郭艳春于2004年8月9日因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于同年9月2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三)犯罪嫌疑人张林科,化名赵世杰、马建立、王建新、李振国、张路恒,绰号:眼镜、小道、 李经理,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扶凤县。身份证号码:6103241964121300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陕西省扶 凤县午景乡小寨村。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112栋2-5号。
犯罪嫌疑人张林科于1997年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9年3月19日因组织邪教活动,被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2月5日解除劳动教 养;2004年9月27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黑 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四)犯罪嫌疑人张素忠,化名张良,男,1961年 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身份证号码:3707241961110238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卜家 小河村。捕前无固定居住地址。
犯罪嫌疑人张素忠于1983年因流氓罪,被山东省潍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街刑十年;1999年因非法聚会被取 保候审,后被解除取保候审;2004年12月2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 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五)犯罪嫌疑人韩伟,化 名:韩进殿、陈亮、腾飞,绰号:一动,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身份证号码:371121198206234012。汉族,初中文 化,户籍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大庄村。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乐居场摩登COM-3单元201室。
犯罪嫌疑人韩伟于2004年12月1日因 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 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六)犯罪嫌疑人王杨,化名王灵谦、赵晓雅、洋洋,绰号:小职员,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1112662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委十二组先锋路555号,捕 前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哈成路77号。
犯罪嫌疑人王杨于2004年9月27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 三年;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十七)犯 罪嫌疑人杜焕芝,原名杜换芝,化名张云慧、李智、大娟,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身份证号 码:3723241965121457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新荣委12组。捕前无固定居住地。
犯罪 嫌疑人杜焕芝于2004年9月27日困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 证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朱立新、谢 金梅、王军、贲忠海、刘志学、陈国付、徐俊学、王学军、郭艳春、张林科、张素忠、韩伟、王杨、杜焕芝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非法拘禁一案,最 初由被害人张翠萍父亲张有山于2004年1月30日报案至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公安分局,同年2月9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朝阳乡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唐 宇、唐王莹等人,在宝清县朝阳乡立新村北桥发现一具女尸后报案至宝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县公安局审查于当日立案侦察并报至上级公安机关。同年3月17 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成立“209”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徐文库等十七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 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此案指定双鸭山市管辖。现该案已侦察终结。
经 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朱立新、谢金梅、王军、贲忠海、刘志学、陈国付、徐俊学、王学军、郭艳春、张林科、张素忠、韩伟、王杨、 杜焕芝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一、徐文库、李毛兴、张敏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自2002年 开始,在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的授意指挥下,共实施故意杀人案件13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1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2起,共杀死 20人(其中男13人,女7人),杀伤4人(其中男3人,女1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徐文库直接指挥了黑龙江省宝清县张翠萍被杀案件,山东省滨州市王秀芬、 张学军被杀案件、山东省腾州市邱启玉被杀案件、山东省荷泽市两无名男子被杀案件,四起杀人案件共杀死6人,杀伤3人;犯罪嫌疑人李毛兴直接指挥了黑龙江省 伊春市刘志伟被杀案件、吉林省长岭市李亚贤被杀案件、吉林省白山市无名女子被杀案件、吉林省集安市张成立、刘德东被杀案件、辽宁省东港市谷钧忠被杀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孙玉玲被杀案件、江西省莲花县贺益恩被杀案件,重庆市大足县唐道术、钱长英被杀案件、重庆市大足县无名男子被杀案件。九起杀人案件共杀死11 人、杀伤1人。犯罪嫌疑人张敏直接指挥和参与指挥了黑龙江省宝清县张翠萍被杀案件、吉林省白山市无名女子被杀案件、山东省荷泽市曹县两无名男子被杀案件、 山东省滕州市邱启玉被杀案件、山东省滨州市王秀芬,张学军被杀案件、重庆市大足县唐道术、钱长英被杀案件。六起杀人案件共杀死9人、杀伤3人;犯罪嫌疑人 朱立新直接指挥和参与指挥了黑龙江省宝清县张翠萍被杀案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刘志伟被杀案件、两起杀人案共杀死2人、杀伤3人。犯罪嫌疑人谢金梅直接参与组 织、指挥了黑龙江省伊春市刘志伟被杀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朱立新、王军、贲忠海涉嫌故意杀人,刘志学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 罪事实(黑龙江省宝清县张翠萍被杀案)
2002年初,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对被害人张翠萍投靠“东方闪电派”的行为,极为不满,怀恨在心,多次安排张 敏和朱立新收集张翠萍的相片;调查张翠萍的家庭住址;追寻张翠萍的行踪。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在2002年夏、秋两次到黑龙江省部署朱立新,要在被害人 张翠萍家附近安排专人监视,发现张翠萍回来,立即扣住并报告,犯罪嫌疑人朱立新按照徐文库、张敏的旨意,专程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被害人张翠萍的家 乡,安排贲忠海、马洪卫等人,对张翠萍家进行监视。
2004年1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文库伙同张敏、朱立新等人,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某群 众家中,犯罪嫌疑人朱立新收到贲忠海从哈尔滨市发来的短信:“翠萍(张翠萍)回来了,怎么办?”朱立新让张敏看了短信,张敏即问徐文库:“翠萍回来了,怎 么办?”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对张敏说:“你们看看管教管教她,如果不回来就处理掉(暗语:指杀掉的意思)。张敏问朱立新是否有人有车后,叫朱立新找几个人装 扮成当地派出所的人把张翠萍抓住。朱立新按徐文库、张敏的要求,立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刘志学驾驶牌照为黑A-L3471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与贲忠海从哈 尔滨市到佳木斯市,接从伊春市场旺河区赶来的犯罪嫌疑人王军一同前往双鸭山市宝清县。在佳木斯朱立新安排当地孙立芹交给贲忠海人民币两千元和两张手机卡。 1月28日17时许,三人驾车到达宝清县,在双兴旅店住下研究作案方案。1月29日上午,三人在宝清县城内商店购买了三副墨镜、三个二节棍、两把仿真手枪 及铁丝、钳子、手套、黄色胶带、工作证等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贲忠海与宝清县大煤窑当地马洪卫取得联系后,乘车于当日15时许先到达大煤窑。贲忠海告诉马 洪卫要把张翠萍抓住带走,叫马洪卫指认被害人张翠萍家的具体位置。马洪卫带贲忠海到张翠萍家门口,贲忠海以买药为名进屋确认张翠萍在家后与马洪卫分手。当 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贲忠海与驾车前来的刘志学、王军汇合三个前往张翠萍家,犯罪嫌疑人王军先爬上电话线杆,将张翠萍家电话线用钳子掐断后,与刘志学携 带二节棍进屋、确认张翠萍后,二人冒充双鸭山市公安局一处警察,将张翠萍强行带出屋外,贲忠海在外接应准备带张翠萍上车时,张翠萍的父亲张有山、叔父张有 余、哥哥张焕春闻讯从邻院前来营救被绑架的张翠萍,犯罪嫌疑人王军、刘志学与张有山、张有余、张焕春撕打在一起,刘志学用二节棍猛击张有山、张有余、张焕 春头部、贲忠海将张翠萍拽上车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开车逃跑,被害人张翠萍被绑架上车后奋力反抗,犯罪嫌疑人贲忠海从车上拿起铁制二节棍猛击被害人张翠萍头 部两下,将张翠萍击昏。贲忠海到副驾驶座位指路,王军见被害人张翠萍苏醒后起来头部流血,叫贲忠海配合拿出黄色胶带在张翠萍头脸部缠绕数圈。犯罪嫌疑人朱 立新在与王军、贲忠海等人通话中得知,在绑架中发生撕打张翠萍受伤的情况下,向张敏报告后指使王军等人将张翠萍处理掉(暗语:指杀掉的意思)。犯罪嫌疑人 王军即戴上手套将被害人张翠萍掐死。抛尸埋在宝清县朝阳乡立新村北侧桥下雪中。埋尸时犯罪嫌疑人贲忠海唯恐被害人张翠萍不死,又用铁制二节棍照张头部猛击 两下。随后,犯罪嫌疑人王军等人在高速公路上将部分作案工具及沾有血迹的坐垫套丢弃逃回哈尔滨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朱立新等安排杀手换洗 血衣,更换手机号码。2月4日,犯罪嫌疑人朱立新害怕张翠萍的尸体在雪中暴露被他人发现,指使贲忠海、刘志学驾车再次赶往抛尸现场,准备转移尸体,二人到 宝清县后,由于当日雪大路滑无法靠近现场,移尸未果。案发后,被害人张翠萍的尸体经法医解剖鉴定为:张翠萍系生前被他人钝性物体外作用颈部,造成机械性窒 息而死亡;张翠萍头部损伤系生前被钝器多次外作用头部所致,可以造成昏迷或意识障碍,为相对致命伤。被害人张有山、张有余、张焕春头部被打伤,三人法医鉴 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朱立新、王军、贲忠海、刘志学 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朱立新、贲忠海的视听资料。
3、报案人张有山、潘妮、唐宇、唐王莹的报案笔录;
4、被害人 张有山、张有余、张焕春陈述。
5、证人邢金芳、马洪卫、王厚民、唐守路、谢晓华、管士荣、孙立芹、李坤、马红梅、刘丽秋、鹿清华、朱洪波、王秀 娟、魏来、左晓鹏的证言;
6、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宝公技法字[2004]第1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7、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宝公法鉴字 [2004]第86号、第10号,[2005]第3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8、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公遗鉴字[2004]第141号、第85号刑事科学 技术鉴定书;
9、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10、公安机关提取物证:铁制二节棍两个,木制二节棍两个,手套一副,墨镜一副;
11、 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之间作案时的通话联络信息。
(二)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朱立新、谢金梅、陈国付、王军、徐俊学、张 玉国、刁百义涉嫌故意杀人、王学军、郭艳春、王宝山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黑龙江省伊春市刘志伟被杀案)
2003年1月23日16时 许,犯罪嫌疑人王学军、郭艳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乌河区向谢金梅报告称:发现一个“东方闪电派”的头头(被害人刘志伟,男,1972年2月5日生人,黑龙江 省绥化市东富乡先锋村,农民),犯罪嫌疑人谢金梅告诉郭艳春看住,并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陈国付驾驶米黄色夏利牌出租车与犯罪嫌疑人张玉国前去实施绑架。谢 金梅安排部署后将情况向朱立新报告,犯罪嫌疑人朱立新立即告之:“把人扣住,看能不能知道老华子的事,”并同时告诉谢金梅与王军、刁百义等人联系。谢金梅 按照朱立新的指示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王军,从伊春市汤旺河乘车前来增援。犯罪嫌疑人陈国付驾车伙同张玉国及随张同来的犯罪嫌疑人王宝山,在王学军、郭艳春 指认下将被害人刘志伟绑架到王学军家,当日19时许,简单审问后,由陈国付驾车伙同张玉国和赶来的王军,将被捆绑的刘志伟转移到伊春市伊春区东升街长征委 6组徐俊学家。犯罪嫌疑人谢金梅也乘车赶到徐俊学家,并按照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在哈尔滨极乐寺会后与其谈话的旨意,告诉徐俊学等人不准给被害人刘志伟吃喝, 同时安排犯罪嫌疑人徐俊学看着大门,由犯罪嫌疑人陈国付、张玉国、王军和提前赶到徐俊学家的犯罪嫌疑人刁百义,用皮带对被害人刘志伟进行殴打审问数十分 钟,随后又将被捆绑的被害人刘志伟送到徐俊学家零下十几度的地下室关押,谢金梅将绑架刘志伟的情况再次向朱立新报告,朱立新电话向李毛兴报告说:“抓住一 个‘东方闪电派’的头头,不知道老华子的事情,怎么办?”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当即指示:“既然绑了就不能放他出来了,你们处理了吧(暗语:指杀掉的意 思)。”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军走后,犯罪嫌疑人陈国付、张玉国、刁百义再次用皮带等物对被害人刘志伟抽打审问数十分钟,当晚又将被害人刘志伟送到地下 室关押。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刁百义和徐俊学在看押刘志伟时,刁百义又一次对被害人刘志伟殴打十几分钟。由于被害人刘志伟一直被捆绑,加之被多次殴打和 冻、渴、饿,致使被害人刘志伟于1月26日3时许死亡。犯罪嫌疑人谢金梅见刘志伟死亡,便决定由犯罪嫌疑人徐俊学、刁百义将被害人刘志伟尸体烧掉,谢金 梅、陈国付、张玉国走后,刁百义和徐俊学在徐家塑料大棚内将被害人刘志伟的尸体焚烧四个多小时,未烧尽部分由刁百义用自行车运走处理。事后谢金梅将被害人 刘志伟死亡及焚尸情况向朱立新汇报。破案后,在现场勘查中找到被害人刘志伟被焚烧未尽尸骨数块,经法医鉴定为:人体尸骨。
认 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朱立新、谢金梅、陈国付、王军、徐俊学、王学军、郭艳春供述;
2、犯罪嫌疑人 李毛兴、朱立新的视听资料。
3、报案人梁静的报案笔录;
4、证人梁静、李湘兰、刘威、杨柏军、郝玉莲、张士芹、冯士学、丁淑华、王佳明的 证言;
5、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6、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伊公 刑勘[2004]第15号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8、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伊公刑法鉴字[2004]第9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9、黑龙江省伊 春市公安局公安局侦查实验记录;
10、犯罪嫌疑人陈国付、徐俊学的辨认笔录;
    11、证人梁静、刘金娴的辩认笔录。
(三)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廉志富、刘宏、张贵中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重庆市大足县无名男子被杀案)。
2002年2 月某日,四川省廉志富经分管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市的李慧静同意,在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张贵中家组织举办培训班时,将混进培训班的“东方闪电派”成员 (男,身份未查清)捆绑后关押在地下室。犯罪嫌疑人李慧静获此情况后电话向李毛兴、张敏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李毛兴、张敏立即乘飞机赶到培训班,并到地下室 查看被捆绑的被害人。随后李毛兴与廉志富单独密谈,指使廉志富对“东方闪电派”不悔改的人要处理掉,并再三告诉廉志富;“做这种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一个 人知道是铁门;两个人知道是木门;三个人知道就没门了。”要廉志富配合刘宏把关押在地下室的人处理掉(暗语:指杀掉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廉志富按李毛兴的 指示伙同刘宏、张贵中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后抛尸于荒山土坑中。破案后,被害人的尸体经法医检验鉴定为:所发现白骨经检验,均为人骨的特征;死者为男性;其 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应为壹年以上;不能排除窒息、机械性损伤、电击及中毒等死亡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廉志富、刘宏、张贵中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刘宏指认现场笔录;
3、证人刘美玲的证言:
4、重庆市公安 局公刑法字[2004]第72号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
5、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刑勘[2004]第7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四)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沈爱凤、鲍善坤、刘文林、候宝成、李德常、李广凤、焦见民、刘存起、李洪运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山东 省荷泽市两无名男子被杀案)
2002年奏某日,山东省荷泽市沈爱凤组织鲍善坤、刘文林、候宝成、李德常、李广凤、焦见民、刘存起、李洪运 等人,将正在民权县北关镇堤河岭村樊孙氏家中两名传教的“东方闪电派”成员(男,身份未查清)绑架至曹县位湾镇王泽铺村王培敬家地下室中。并电话向张敏作 了汇报。犯罪嫌疑人张敏电话请示徐文库:“颂歌(指浓爱凤)那个地方扣住两个“闪公司”(暗语:指“东方闪电派”),已经好几天了怎么办?“徐文库指示 说:”那就处理了吧(暗语:指杀掉的意思)。”张敏即通知沈爱凤把人杀掉。犯罪嫌疑人沈爱凤于三天后的夜里,组织鲍善坤、刘存起、焦见民将两名被害人活埋 在焦见民家位于山东、河南省交界处藕地里。2004年10月1日山东省警方在犯罪嫌疑人鲍善坤指认的地点挖出尸体两具,经法医检验鉴定为:两具尸体均为男 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沈爱凤、鲍善坤、刘文林、候宝成、李德 常、李广凤、焦见民的供述;
2、报案人李秀荣的报案笔录;
3、证人李秀荣、王培敬、樊孙氏、崔秀运的证言;
4、山东省曹县公安局 曹公刑勘字[2004]第26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山东省曹县公安局曹公技法字[2004]第02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五)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李慧静、廉志富、刘宏、王俊杰、张贵中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重庆市大足县唐道术、钱长英被杀案)
2002 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敏和李慧静在云南省昆明市,接四川省廉志富电话:“发现‘小闪’(暗语:指‘东方闪电派’)的人来教内拉人,怎么办?”犯罪嫌 疑人张敏当即指示:把人扣住关到学习班地下室。犯罪嫌疑人廉志富按张敏旨意组织刘宏、王俊杰、刘志峰等人,到永川县大安镇花果山村,将被害人唐道术、钱长 英绑架后关押到大足县万古镇张贵中家地下室。几天后,被害人钱长英因被用毛巾、铁丝堵嘴捆绑而窒息死亡。犯罪嫌犯人李毛兴在接到张敏、廉志富的汇报后,指 使廉志富将被绑架的被害人处理掉(暗语:指杀掉的意思)。廉志富即通知刘宏把人杀掉。犯罪嫌疑人刘宏伙同王俊杰、张贵中等人将被害人唐道术勒死与被害人钱 长英尸体分别同石头砖块装入编织袋内封口,抛尸于大足县万古镇胜天湖水库紫薇桥下水中。案发后,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唐道术,钱长英尸体不排除捂压口鼻 或压迫颈部等机械性窒息或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李慧 静、廉志富、刘宏、王俊杰、张贵中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李慧静、廉志富、刘志峰、刘宏、王俊杰、张贵中的辩认笔录;
3、 证人胡光容、陈秀丽、陈秀英、覃中伟、覃中斌、覃战友、赵群英、李正蓉、胡明芳、王代清、陆德刚、尹淑芳、兰祥清、刘作永、唐召德、徐万春、吴文琼、万宗 德、邓恒秀、胡迁元的证言:
4、重庆市公安局刑技法字[2002]第4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5、重庆公安局刑技物字[2002]第199 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6、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刑现堪字[2002]第50号现场勘查笔录。
(六)犯罪嫌疑人李毛兴、 张敏、孙庆荣、夏洪文、段锡平、郭立成、苏桂云、韩月亮、李伟、曹孝财、郝桂花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吉林省白山市无名女子被杀案
2002 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毛兴伙同张敏按照徐文库的旨意来东北地区专门研究处理“东方闪电派”问题。某日李毛兴和张敏在吉林省白山市的某群众家庭中,听取 杜焕芝和孙庆荣汇报,得知苏桂云反映有一个“东方闪电派”成员(女 ,身份未查清)租用她家的房了。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当即指使孙庆荣:“找几个弟兄把此人绑走。”见孙庆荣有些犹豫,犯罪嫌疑人张敏对孙庆荣说:“用不用我跟 你去,你看你们东北条件多好,抓住‘闪电’的人?一放冻都冻死了。”犯罪嫌疑人孙庆荣于当日20时许组织夏洪文、郭立成、苏桂云、韩月亮、李伟等人,将被 害人绑架后关押在郝桂花家地下室,两天后又转移到集安市曹孝财家地下室关押。犯罪嫌疑人孙庆荣电话向李毛兴汇报说:“‘闪电派’的那个人什么也不说,犯罪 嫌疑人李毛兴指示:“把这个货处理了吧(暗语:指把被绑架的人杀掉的意思)。”两天后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孙庆荣组织夏洪文、王祥、段锡平将被害人用车 拉到集安市秋皮岭北侧山上,掐死后掩埋,破案后,被害人尸体经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孙庆荣、夏洪文、郭立成、苏桂云、韩月亮、李伟、曹孝财、郝桂花的供述;
2、证人王辉、焦见民、尹传慧、谢金梅、刘立 新、李学忠、王启坤、唐雪梅、于春梅的证言;
3、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4、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集公刑技法鉴字[2004]第 161号尸体检验报告书;
5、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郝桂花的辨认笔录。
(七)犯罪嫌疑人李毛兴、 孙庆荣、王祥、焦见民、郭爱珍、石玉琢、崔瑞花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辽宁省大连市孙玉玲被杀案)
2003年1月某日,犯罪 嫌疑人孙庆荣向李毛兴报告:大连郭爱珍反映有一个新加入“三班仆人派”的人(孙玉玲、女、1973年出生、大连市联营汽车公司售票员),怀疑是“东方闪电 派”的人混进来的。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指使孙庆荣:“把那个人抓住问问混进来的目的,如果教育悔改了就放了,不悔改就处理了。”1月24日19时30分许, 犯罪嫌疑人孙庆荣来到大连市伙同郭爱珍、王祥、焦见民、石玉琢在大连市某广场处,将被害人孙玉珍打伤后绑架关押到大连市庄河一接待家庭地下室。由王祥、焦 见民、郭爱珍负责看押审问。六、七天后,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在接到该人混入“三班仆人派”内,是为了解情况和接近绑架徐文库的汇报后,立即指使把人处理掉 (暗语:指杀掉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孙庆荣组织王祥、焦见民、郭爱珍于夜间用车将被害人孙玉玲拉到庄河市鞍子山乡高房村东北天屯北大王山上,掐死后掩埋。 破案后,被害人孙玉玲的尸体在犯罪嫌疑人王祥、焦见民的指认处挖出,经法医检验鉴定为:“死者系生前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 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王祥、焦见民、郭爱珍、石主琢、崔瑞花的供述;
2、报案人孙树余的报 案笔录;
3、证人孙树余、魏焕生、焦春香、杨金香、赵莉莉、于美、高玉军、王孝和的的证言;
4、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庄公刑技字 [2004]第390号现场勘查笔录;
5、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庄公刑技法字[2004]第113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6、辽宁省公安厅辽 公刑技(DNA)字[2004]第94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7、犯罪嫌疑人孙庆荣、王祥、焦见民、石玉琢的辨认笔录。
(八)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刘亚斌、蔡德福、曹孝财、李公娟、张清海、段锡平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吉林省集安市张成 立、刘德东被杀案)
2002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毛兴专门派王祥、焦见民到吉林省配合孙庆荣处理“东方闪电派“问题,数日后李毛兴来 到吉林省,犯罪嫌疑人孙庆荣向李毛兴汇报了被害人张立成的活动情况,并请示该不该处理。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指示:“应该处理(暗语:指杀掉的意 思)。”2003年2月17日18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孙庆荣的指挥下,由犯罪嫌疑人蔡德福将被害人张成立、刘德东诱骗到家中,尔后犯罪嫌疑人夏洪文、刘亚 斌、曹孝财、李公娟、张清海等人驾车尾随其后,将被害人张成立、刘德东绑架,随后将被害人张成立掐死和被捆绑的刘德东一同放进轿车的备箱内,被害人刘德东 在后备箱内窒息死亡。犯罪嫌疑人夏洪文伙同段锡平驾车将被害人两具尸体抛于集安市晓月岭北侧山坡中。破案后,被害人尸体经法医检验鉴定为:两死者为男性, 可能因机械性窒息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蔡德福、 夏洪文、刘亚斌、曹孝财、李公娟、张清海的供述;
2、证人罗兴波、钟立芝、董春梅、从秀凤、王桂华、陈志华、匡秀侠、于晓军、郭丽娜、刘晓辉的证 言。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5、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集公刑技法鉴字 [2003]第3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
6、犯罪嫌疑人蔡德福、张清海的辨认笔录;
7、犯罪嫌疑人李公娟指认现场笔录;
8、证人董 春梅、从秀凤的辨认笔录。
(九)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林海燕、苗桂显、吴广昌、杨玉英、邱清峰、邱清雷、张金菊、王 开亮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山东省滕州市邱启玉被杀案)
2003年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滕州市林海燕电话向张敏报告:“ ‘东方闪电派’的人到我们信徒家传教拉信徒”,犯罪嫌疑人张敏指示:“再来把他们扣住。”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林海燕组织杨玉英、邱清峰、邱清雷、张金菊 前往滕州市界河镇化星村王开亮家中将被害人邱启玉绑架,然后用毛巾堵嘴、胶带封眼、绳索捆绑手脚后,关押在邱清峰家地下室。犯罪嫌疑人张敏按徐文库的旨 意,指挥犯罪嫌疑人苗桂显、吴广昌驾车将被害人邱启玉拉至曲阜市城南104国道廖河桥上准备杀害时,发现被害人邱启玉已经窒息死亡,随即将被害人邱启玉尸 体由桥上扔下。案发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邱启玉系被他人用异物堵塞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 下:
1、犯罪嫌疑人张敏、林海燕、苗桂显、吴广昌、邱清峰、王开亮的供述;
2、证人李云香、邱启来、邱运江、田兆安、张建凤、邱 洪真、邱启荣、邱运武、王以成、刘加美、王洪利、王凤芹、邱运莲、刘守富、杨玉莲、杨玉朴、杨玉爱、赵公彩、孙继兰、宋玉平、时迎花的证言;
3、 山东省由阜市公安局曲公勘字[2003]第10号现场勘查笔录;
4、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曲公法字[2003]第21号刑事技术(尸体检验)鉴定 书;
5、山东省安康医院鲁安鉴字[2004]第20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
6、证人刘存芝、邱运江的辨认笔录;
7、犯罪嫌疑人 林海燕、吴广昌、王开亮的辨认笔录。
(十)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刘亚斌、段锡平、郭爱珍涉嫌故意 杀人的犯罪事实(辽宁省东港市谷均忠被杀案)
2003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接吉林省孙庆荣电话报告:辽宁省东港市郭爱珍反映咱 们的人与“东方闪电派”的人(谷均忠,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东港市兴隆乡二道沟村、系兴龙农场农工)同居。怀疑是“东方闪电派”用色情引诱来 拉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即指示:“找几个能干的弟兄处理这事。”犯罪嫌疑人孙庆荣按李毛兴的旨意在吉林省指挥夏洪文、刘亚斌、段锡平赶到东港市配合郭爱 珍处理此事。3月2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洪文、刘亚斌、段锡平在郭爱珍的带领下,来到东港市鸿祥园东侧范师傅理发室,见被害人谷均忠一人在屋,便以 理发为名进屋,将被害人谷均忠打倒后掐死,驾车将尸体运到东港市长山镇大项村渔塘南坝坡下掩埋。破案后,经法医检验鉴定:谷均忠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窒息而 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刘亚斌、郭爱珍的供述。
2、 报案人范桂英的报案材料;
3、证人谷均萍、段延清、纪传旭、田淑茂、姜元忱、于广敏、李桂芝、崔士海、曲玉敏、谷东旭、范桂英、刘新德的证言;
4、 犯罪嫌疑人夏洪文的指认现场笔录;
5、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DNA)字[2004]第601号刑 事技术鉴定书。
7、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刑技医字[2004]第98号鉴定书;
8、证人谷均国、谷均萍、段延清、范桂英的辨认笔录。
(十一)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苗桂显、吴广昌、邵瑞凯、王金亮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山东省滨州市王秀芬、张学军被杀案)
2003 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苗桂显接阿荣汉电话有两个“东方闪电派”的人在禹城县传道。便组织吴广昌、邵瑞凯、王金亮等人,驾车将正在山东省禹城县辛店镇于 德奎家传道的被害人王秀芬、张学军绑架后,关押在临邑县临邑镇南关村苗桂显家中地下室。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苗桂显电话向张敏报告:“我们今天收到了两个 贵货(暗语:指抓获了重要人物)放在地下室。”犯罪嫌疑人张敏按徐文库旨意说:“那就扔了吧”(暗语:指杀掉的意思)。当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苗桂显、 吴广昌、邵瑞凯、王金亮等人,将被害人王秀芬、张学军手脚用铁丝、绳索捆绑,毛巾、胶带缠嘴后装编织袋封口,驾车运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乡韩墩干渠闫牛桥 上,从桥上将装有两被害人王秀芬、张学军的编织袋扔到桥下水中。案发后,被害人张学军下落不明,被害人王秀芬尸体被发现,经法医检验鉴定为:死者生前被人 捆绑手脚后于水中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文库、张敏、苗桂显、吴广 昌、邵瑞凯的供述;
2、报案人王延军的报案笔录;
3、证人刘宝彦、刘占平、王坤、张秀萍、王振清、唐吉青、张学明、唐吉芳、于德奎、王文 英、于德秀、刘秀英、冯在洲、王秀英、唐凤诚、于德洪、阿荣汉、郑荣香的证言;
4、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5、山东省临邑县公 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刑法鉴字[2003]第007号刑事科学技术(尸体检验)鉴定书;
7、证人刘占平、王坤、王振 清、唐吉青、刘宝彦、唐凤彬的辨认笔录。
(十二)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刘亚斌、张伟涛、张春平涉嫌故意杀 人的犯罪事实(吉林省长岭市李亚贤被杀案)
2003年初某日,犯罪嫌疑人孙庆荣接吉林省长岭县张春平报告:该地“东方闪电派”李亚贤等人 装神弄鬼吓唬咱们的人,犯罪嫌疑人孙庆荣将此情况电话向李毛兴作了汇报,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当即指使孙庆荣将其处理掉(暗语:指杀掉的意思)。几天后的一天 19时许,犯罪嫌疑人孙庆荣按照李毛兴的旨意,组织指挥犯罪嫌疑人夏洪文、刘亚斌,张伟涛等人驾车到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屯李亚贤家,以找人为名叫门入 室,见只有被害人李亚贤一人在家,便当场将其打倒掐死。随后驾车把被害人李亚贤尸体拉至长吉公路9公里处山坡下埋掉。破案后,被害人李亚贤尸体经法医检验 鉴定为:李亚贤被他人扼(勒)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孙庆荣、夏洪文、刘亚斌、张伟涛、张春平的供述;
2、证人吴香凤、吴香生、倪静、吴香林、王秀英、李景全、章永军、杜焕芝、朱 立新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夏洪文、张伟涛指认埋尸现场笔录;
4、吉林省长岭县公安局长公刑技现勘字[2004]第081号现场勘查笔 录;
5、吉林省公安厅吉公技法物字[2004]第3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吉林省长岭县公安局长公刑技法尸检字[2004]第36 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
7、证人吴香凤、吴香生、吴香林对尸体的辩认笔录。
(十三)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江永芝、 王祥、贺坚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江西省莲花县贺益恩被杀案)
2002年夏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毛兴伙同张敏在湖南省长沙市某群众家中, 犯罪嫌疑人江永芝向李毛兴、张敏汇报:江西有一个我们的人(贺益恩,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莲花县琴水乡盆望村农民)投靠“东方闪电派”并回来拉 拢咱们的人,提出要到江西抓人。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张敏同意并准备安排车辆及人员,后因下雨路远车况等问题未去。后期江永芝又几次向李毛兴提及此事。 2003年秋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又接到沈小歌的电话,再次提起此事。12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毛兴在山东省派王祥到江西与江永芝联系处理此事。 2004年1月21日(农历腊月三十)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祥、贺坚在江永芝的指挥下,携带水果刀及两条装有石块的细布条袋(袭击他人的专用工具)骑摩 托车到莲花县琴亭镇盆望村盆形里41号被害人贺益恩家附近潜伏。次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祥伙同贺坚攀围墙进院,从二楼阳台入室,踹门进入卧室,用装 满石块的细长布袋猛击睡在床上的被害人贺益恩、朱清娇夫妇,犯罪嫌疑人王祥跳上床用水果刀刺被害人贺益恩身上数刀后二人逃走,被害人贺益恩、朱清娇受伤被 送往莲花县医院进行抢救。贺益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贺益恩系他人用锐器杀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朱清娇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毛兴、江永芝、王祥、贺坚的供述;
2、被害人朱清娇的陈述;
3、 报案人贺晓萍的报案笔录;
4、证人朱清娇、贺晓萍、贺梅、王鹏、谢美卿、杜焕芝、陈秋兰、刘五妹、贺桂玉的证言;
5、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 现场勘查笔录;
6、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医字[2004]第02号法医学技术鉴定书;
7、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医(活)检字 [2004]第84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
8、证人贺桂玉的辨认笔录。
(十四)犯罪嫌疑人李慧静、廉志富、刘志 峰、魏艳萍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重庆市武隆县应永江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2003年4月某日,李慧静接魏艳萍反 映武隆县有一瞎老头(应永江,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武龙县江口镇花园村粮农)是“东方闪电派”的人,常来拉拢咱们的人,犯罪嫌疑人李慧静按照 其上级处理“东方闪电派”的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廉志富,刘志峰、魏艳萍等人,携带开山刀、二节棍等作案工具,于4月25日21时许,驾车到武隆县江口镇马 鞍村盲人应永江家,拽门入室,对被害人应永江一阵猛砍乱打后逃走,被害人应永江被砍伤后于次日被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 应永江属外伤性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慧静、谦志富、 刘志峰、魏艳萍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谦志富、刘志峰的指认现场笔录;
3、证人邓应林、冉茂云、王建平、杨文超、王官珍、李安坤的证言;
4、 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刑技字[2003]第14号尸检报告书;
5、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犯罪嫌疑人魏艳萍的辨认笔录。
(十五)犯罪嫌疑人王浩杰、陈军、张世莲、彭新军、苗鑫海、丁彦良、魏艳祥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甘肃省玉门市柳艳萍 被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2002年6月至7月的一天,在徐文库团伙成员王浩杰的组织、指挥下,犯罪嫌疑人张世莲将被害人柳艳萍 (女,1962年6月5日生,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小巷2号楼433号,系酒泉市制药厂职工)骗至安西县南岔镇家中,在其丈夫田风雨的协助下,将柳艳 萍的手脚捆绑,拘禁在其家后院洗澡房内。当晚,犯罪嫌疑人苗鑫海驾驶车号:甘F15295“松花江”牌出租车伙同彭新军、魏艳祥到敦煌火车站接上王浩杰和 从新疆派来的陈军、丁彦良等五人到张世莲家后,采取胶带粘嘴、捆绑手脚等手段,将柳艳萍人张世莲家绑架至玉门市下西号乡沙地村一组彭新军家地下室内,犯罪 嫌疑人彭新军、苗鑫海等人对柳艳萍审问,让其交代“东方闪电派”的接待家地点及活动情况,约七天后,该被害人柳艳萍不堪忍受非法拘禁,用围巾在地下室顶棚 铁环处上吊身亡。当晚,苗鑫海伙同彭新军将柳艳萍尸体装入麻袋装运到玉门市四昌路5.4公里向北47米处挖坑掩埋。
破案后,某肃省玉门市警方于 2004年11月24日,在犯罪嫌疑人彭新军、苗鑫海的指认下将尸体挖出。提取的尸骨送公安部物证检验鉴定为:送检骨骼为成人女性骨骼,年龄为31岁±3 岁,身高160cm±9cm;埋藏时间符合一年以上根据颅相重合的鉴定标准,不排除送检颅骨与送检照片(柳艳萍)出自同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浩杰、陈军、张世莲、彭新军、苗鑫海、丁彦良、魏艳祥的供述;
2、 证人柳建军、柳治军、张波、张建祖、魏菊兰、任生香、褚洪武、成万贯、张春花的证言;
3、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4、甘肃省玉 门市公安局玉公刑技字[2004]第23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05]第440号物证检验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04]第8000号物证鉴定书;
7、犯罪嫌疑人李毛兴、王浩然、彭新军、张世莲、苗鑫海的辨认笔录。
(十六)犯罪嫌疑人王浩杰、陈军、张贵兰、徐忠、钱金明、赵世杰、魏艳玲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甘肃省张掖市贾久林被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2002年6-7月的一天,在徐文库团伙成员王浩杰的组织、策划、指挥下,犯罪嫌疑人徐忠、赵世杰、潘玉东、任 小燕、魏艳玲等人,在甘肃省古浪县预谋绑架两名“东方闪电派”人员未遂后,任小燕从古浪县返回高台县正远乡兴村屠桂梅家遇“东方闪电派”成员贾久林 (男,1964年11月3日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园镇西路29号,原系甘肃省张掖市糖酒副食总公司职工,1995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犯罪 嫌疑人任小燕将贾久林从屠桂梅家骗至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甘浚村十二组1号胡生汉家,期间任小燕将贾久林被其哄骗拖住的情况电话向王浩杰、张贵兰汇报。当天 晚上,犯罪嫌疑人任小燕按照张贵兰的安排,将贾久林从胡生汉家骗出在马路上散步。被王浩杰安排的张贵兰、徐忠、钱金明、赵世杰、陈军、魏艳玲拦阻,在张贵 兰的指挥下,赵世杰用刀将贾久林的背部砍伤后,与徐忠、陈军一起将被害人贾久林绑架上车。在车上贾久林挣扎时,徐忠将麻醉剂喷在贾久林脸上,又同赵世杰、 陈军三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将贾久林的口鼻缠住,并将其按倒在车内前后坐垫之间的底板上,三人用脚踩在贾久林的身上,途中发现贾久林停止了呼吸,由张贵 兰带路,将贾久林拉到临泽县沙河乡新丰村三组29号的崔家飞家中进行抢救时,发现被害人贾久林已死亡。随后赵世杰将贾久林的衣裤扒光,陈军、徐忠、钱金 明、赵世杰从崔家拿了一条床单将尸体包裹装在轿车后备箱中,六人乘车将尸体运至312国道行2866至2869公里处路北戈壁滩上挖坑掩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浩杰、陈军、张贵兰、徐忠、钱金明、赵世杰的供述;
2、证人 胡汉生、李兰花、贾栋林、刘润芝、薛家飞、罗翠花、李维平的证言;
3、证人刘月维、李兰花的辩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任小燕、赵世杰、张 贵兰的辩认笔录。
二、徐文库犯罪团伙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一)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徐文库伙同李毛 兴、张敏近十年来组织、领导犯罪成员虚构徐文库为神的代表,假借神的名义欺骗群众诈骗钱物,共计诈骗人民币32,296,209.70元(含徐文库、李毛 兴、张敏、杜焕芝四人供述自2000年以来转教中所用费用6,350,000.00元);美金2,780.00元;港币46,938.13元。其中破案后 各地公安机关缴获人民币15,710,675.80元;美金2,780.00元;港币46,938.13元。查实办厂店等企业20处,用款 5,826,000.00元;购车6台用款2,466,685.53元;购买貂皮、衣物、电脑、相机、手机、手表等及收取群众金银首饰价值合计约 599,086.87元;徐文库为宣传自己制作光盘、书籍及乘坐飞机、住宾馆等挥霍用款6,000,000.000元;在北京市为自己购买住宅、车位用款 1,049,690.00元;为自己购买高档手表一块用款195,300.00万元;为自己购买眼镜一副用款10,000.00元。
(二)犯罪嫌 疑人李毛兴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毛兴除伙同徐文库、张敏组织、领导犯罪成员欺骗群众,诈骗钱财外,还为实施诈骗钱财流窜全国各地挥霍 用款100,000.00余元。
(三)犯罪嫌疑人张敏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敏除伙同徐文库、李毛兴组织、领导犯罪成员欺骗群 众,诈骗钱财外,还于1994年至2003年在山东省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取诈骗赃款700,000.00元。其中:交给徐文库640,000.00元;交给 王倩60,000.00元。在2004年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取诈骗赃款1,500.000.00元,全部通过银行帐号汇给徐文库,破案后,张敏又把存在外地 的诈骗赃款405,000.00元汇到公安机关指定帐户。
(四)犯罪嫌疑人张林科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林科系徐文库诈骗犯罪 活动的重要骨干成员,自1991年起,在徐文库的指使下负责收缴管理许骗脏款和经商办企业。仅公安机关查获张林科,徐灵雨(张林科之妻、徐文库妹妹,已劳 动教养)用假名或他人身份证存款10,896,243.09元,港币46,938.13元。其中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隐匿赃款,张林科,徐灵雨于2004 年用赵世杰假身份证在北京、广州市等地存款1,760,000.00元。
(五)犯罪嫌疑人朱立新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朱立新于 1992年在四川省绵阳地区,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取诈骗赃款50,000.00元,全部交给李毛兴。于1997年至2002年春在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共计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取诈骗赃款820,000.00元,全部上交给徐文库;于2002年至2004年2月在黑龙江省共计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取诈骗赃款 1,040,000.00元。其中上交给徐文库640,000.00元,投资办企业用款400,000.00元。
(六)犯罪嫌疑人张素忠涉嫌诈骗 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素忠系徐文库共同犯罪的重要骨干成员,于1996年以来,为徐文库收取保管诈骗赃款400,000.0元,其中:购买轿 车两台用款300,000.00元;在违法活动时被济南市警方抓获收缴赃款100,000.00f元,于1999年为该犯罪团伙收取诈骗赃款 340,000.00元,其中:交给李毛兴30,000.00元,交给王之河220,000.00元,投资企业用款90,000.00元。
(七) 犯罪嫌疑人韩伟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韩伟系徐文库专职司机,自2001年起为徐文库管理诈骗赃款6,000,000.00元。其中:在徐 文库的指使下用于购买奔驰,帕萨特轿车和丰田4700吉普车用款2,540,000.00元;为徐文库购买劳力士金表用款195,300.00元;为王扬 购买红色宝马跑车用款145,000.00;为徐文库购买劳力士金表用款195.300.00元;为王扬购买红色宝马跑车用款145.000.00元;为 王杨购买服装等物品挥霍用款26.000.00元;给其女友陈艳90.000.00元和美金2780.00元,为其女友陈艳购买平安理财保险用款 150.000.00元;供给他人无偿使用330.000.00元;2004年7月在北京市二手车市场倒卖宝马车用款60.000.00元。
(八) 犯罪嫌疑人王杨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杨于2002年系徐文库服侍,并为徐文库管理诈骗赃款3.000.000.00元,其中:于 2004年经徐文库同意投资用款720.000.00元,成立圣地伟业科技公司,为张林科等人提供笔记本电脑10余部;投资李冰摄影工作室用款 100.000.00元;为韩伟租房、购买高档手表、服装等物品和零用钱挥霍诈骗款送给韩伟供其挥霍。
(九)犯罪嫌疑人杜焕芝涉嫌诈骗的犯罪事 实。
犯罪嫌疑人杜焕芝于1992年至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等地,共计为徐文库收取诈骗赃款2.000.000.00元。其中;交给徐 文库1.000.000.00元;在徐文库的指使下,在黑龙江省投资办企业和购买交通工具等用款1.0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朱立新、张林科、张素忠、韩伟、王扬、杜焕芝的供 述;
2、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朱立新的视听资料。
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4、调取证据通知书;
5查询存 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7、 证人李慧静、江永芝、沈小歌、尹传慧、廉志富、孙庆荣、谢金梅、刘建红、牛海燕、谢美卿、王霞、范玉芹、汪淑霞、孙月峰、王桐梅、盛爱莲、郭艳春、李凤 娇、江淑伟、金淑香、李桂华、田洪岭、马洪伟、曲晓兰、邢金芳、周新丽、李桂霞、宋美荣、刘宝珍、韩文臣、曲桂珍、李静艳、宋桂芹、王凤英、柳阳霞、张 丹、李勇、李宝珍、滕淑芬、贾洪儒、孙秀兰、邓新施、韩文强、杨月娇、孟兆荣、张秀兰、卢胜金、卢静岩、徐庆芝、徐瑞兴、徐庆菊、朱小春、张伟涛、黄顺 莲、潘正书、戚登秀、戴学惠、贺桂玉、贺宝娇、朱泽娇、张宝伟、李水民、陈艳、陈鹏、朱春峰、葛伟、李瑞、李小宏、罗鑫、王万花、黄兴、齐海鸽、张淑玲、 王栓玲、王平海等人的证言;
8、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心支行金银饰品鉴定书;
9、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黑价鉴字[2004]第 78号、第94号鉴定结论书;
10、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双价鉴字[2005]第05014号、第05026号、第05031号鉴定结论 书;
11、黑龙江省大公司法鉴定有限责任公司黑大公法鉴字第002号、第003号司法评估鉴定书;
12、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冻结房产 交易的函;
13、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牟公刑堪字[2004]第185号现场勘察笔录。
从重处罚、从轻处 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是徐文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 者,为控制群众诈骗、钱财,直接决定、组织、指挥多起绑架杀人案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朱立新、谢金梅、王军、贲忠海、刘志学、陈国付是该共同犯罪 的重要骨干成员,直接组织、指挥和实施绑架杀人案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林科、韩伟、王杨是该共同犯罪的骨干成员,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挥霍赃款近百万元,在该骗犯 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徐俊学、王学军、郭 艳春、张素忠、杜焕芝是该共同犯罪的一般骨干成员、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徐文库、李毛兴、张敏、朱立新、刘志学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张敏被抓获归案后,经公安人员教育,表示愿意按侦查人员安排配合工作,先后 于2004年7月5日将该共同犯罪成员吉林省的孙庆荣、山东省烟台市观水镇印刷厂负责人邓玉燕调至哈尔滨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孙庆荣已被逮捕,邓玉燕已被劳 动教养;于7月11日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组织召开部分成员会,抓获同伙成员9名,均被劳动教养;于7月3日将诈骗的赃款调汇至公安指定账 号。上述行为属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徐文库共同犯罪成员涉嫌罪名认定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徐 文库、李毛兴、张敏组织、领导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直接决定、组织、指挥绑架杀死杀伤多人。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
(二)犯罪嫌疑人朱立新组织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直接参与组 织、指挥绑架杀死杀伤多人;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 罪、诈骗罪。
(三)犯罪嫌疑人谢金梅组织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组织、指挥绑架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四)犯罪嫌疑人王军、贲忠海、陈国付、徐俊学直接实施绑架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五)犯罪嫌疑人刘志学直接实施绑架杀害他人,并故意伤害多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六)犯罪嫌疑人王学军、郭艳春参与绑架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七)犯罪嫌疑人张林科为徐文库共同犯罪收取、管理、隐匿诈骗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编罪。
(八)犯罪嫌疑人韩伟、王杨为徐文库共同犯罪收取和保管诈骗赃款,并私自挥霍诈骗赃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九)犯罪嫌疑人张素忠、杜焕芝流窜各地,为徐文库收取诈 骗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对徐文为共同犯罪成员诈骗的赃款和企业的收益、孳 息及用赃款购买物品,应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赵春波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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