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裁定娄元启案撤诉



3/05/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3月5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疆消息 因基督信仰被迫害拘押的新疆维族娄元启牧师,近日收到霍城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指出他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尽管法院作出这项裁决,娄牧师仍然继续被监禁。

娄元启牧师一案是近年新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名被抓捕的第二个家庭教会人士。2008年12月15日,娄元启以“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起诉和审判。北京维权律师李敦勇担任娄元启牧师的辩护人。娄元启牧师四次为了基督信仰入监。2001年9月他被监禁15天;2006年1月他再度被拘1个月;2007年12月当局将他关押一个多月。娄元启长期健康状况不好,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他曾在2006年10月20日与其他三位牧师被关押过32天,期间遭受刑讯折磨,甚至被故意关押在同性恋者的牢房受性骚扰.。

霍城人民法院曾经于2008年12月15日下午6点钟结束一审,娄元启牧师再度被押回警车。当时,女儿娄甜甜扑上警车要看爸爸一眼,被法警殴打致伤,急送医院抢救。

辩护律师李敦勇向法院陈述说:沿海地区教会聚会有较大自由,打击基督教事件更多发生在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等贫穷、落后、愚昧的边缘地区。法官表示赞同。但法官又说,浙江等沿海地区这种聚会很正常,但在新疆就复杂了,涉及到穆斯林与汉人的比较,所以家庭教会就不能像浙江那么宽松,如果基督徒觉得新疆不自由,可以迁到浙江去。
娄元启的妻子王文秀得知全世界的基督徒都在为他们祷告时,非常感动,她说:“感谢主,感谢全世界的主内弟兄姐妹。为主耶稣基督受苦,是一种特别的福分,愿主带领激励我们前行。弟兄姐妹的代祷和支持令我心里充满安慰和喜乐。”

弟兄姐妹若有感动,请写信激励在监狱中的娄元启牧师

地址:中国新疆伊犁市霍城县看守所

以下是霍城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
刑警大队大队长:王克强 13909999156
国保大队大队长:底里夏其 13519980871
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刚+86-15894-181-855 和13899703878
看守所所长:焦峰 13909991370
看守所副指导员:孙宝亮 130313751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霍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元启,又名楼顺利,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城市嘉菀九号楼4单元一楼401室。2008年5月17日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被霍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敦勇,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霍检起刑诉(2008)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元启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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