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林、陈建刚律师就仰华牧师案庭前会议提出法律意见书



11/21/2016

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就贵阳活石教会仰华牧师(本名李国志)案于2016年9月30日、11月17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11月21日,仰华牧师辩护律师赵永林、陈建刚律师就庭前会议向法庭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两位辩护律师指出由于南明区法院和公诉人牵涉本案,故应予回避;要求涉及刑讯逼供仰华牧师的审讯官员出庭接受询问、并要求调取审讯录像。本案关键是一份全称为《关于印发贵阳“活石教会”新教人员名单的通知》的文件,辩论律师要求将这份文件定为机密的《密级鉴定书》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也要求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负责人出庭接受询问。

本案在海内外影响巨大,对华援助协会希望当地法院能采纳辩护律师意见,首先做到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公正审判该案,并尽早释放无罪的仰华牧师。以下是法律意见书全文:

李国志案有关庭前会议事项法律意见书

李国志被构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之前,南明区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11月17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但两次庭前会议并没有就本案程序性事项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符合公平正义之处理。现就庭前会议事项提出本法律意见。

1、南明区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应予回避

本案因一份已经由网络公开的文件引起,该文件全称为《关于印发贵阳“活石教会”新教人员名单的通知》,发文单位是: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该指挥部组成人员不明,设立法律依据不明,与南明区法院之间关系不明,其中是否有南明区法院人员参与不明。但该指挥部显然统跨贵阳市所有部门,可以管辖、指挥、命令贵阳市任何部门。在这种前提下,由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显然存在失去法院公正性的可能。为公正审判本案,本案不适合由南明区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人要求南明区法院就本案依次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要求本案笔录制作人、审讯人员柯骏、张伟、赵远鹏、唐京等人出庭接受询问

本案审讯人柯骏、张伟、赵远鹏、唐京涉嫌刑讯逼供,被告人李国志表示其受到了柯骏、张伟等人的刑讯逼供,因此笔录与事实不符。为查清事实,辩护人要求柯骏等人出庭接受询问。

3、要求调取2016年3月16日、4月15日进入南明区看守所对李国志审讯人员的进出录像及名单

李国志在庭前会议中的陈述及辩护人对李国志制作的会见笔录显示,2016年3月16日、4月15日两次对李国志进行审讯的人员有柯骏、张伟、赵远鹏、唐京等人,但审讯笔录显示的审讯人员与实际参与刑讯和审讯的人数不符,为查明事实请调取该日进出看守所对李国志进行审讯人员的录像和名单。

4、排除李国志在2016年3月16日、4月15日讯问笔录

由于李国志表示2016年3月16日、4月15日之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而成,且李国志对涉嫌刑讯逼供人员柯骏、张伟、赵远鹏、唐京已经提起控告。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016年11月17日第二次庭前会议中,控方列举了数份看守所警察和其他被羁押者的证言,以证明没有对李国志实施刑讯逼供,但这些证言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无任何证明力。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护人、被告人只要提供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事件、地点和方式即可,法庭必须对此进行调查,这种调查绝不是仅凭刑讯逼供嫌疑人的一方之言。

李国志出席了2016年11月17日第二次庭前会议,在会议中李国志亲自向法官表明了:①刑讯、威胁他的检察官包括柯骏和本案公诉人张伟等人;②对其刑讯的事件、地点和方式;③对其威胁、恐吓的言辞,比如“我是刑讯专家,我会让你死的很惨”、“我让你一个号子里其他人鸡奸你”、“把你磨成粉喂猪”、“让你人间蒸发,还要整你老婆和孩子,让他们看着折磨你”等等。

5、公诉人检察官张伟必须回避本案审理

由于本案公诉人张伟就是涉嫌对李国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且李国志已经对其提起了控告,张伟于李国志之间形成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张伟作为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必须对本案回避。

2016年11月17日第二次庭前会议中,控方向辩护人陈建刚送达了南明区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经辩护人陈建刚申请复议后,会议休会半小时后,控方张伟检察官(刑讯逼供嫌疑人)向辩护人陈建刚送达了南明区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整个过程南明区检察院之程序违法和造假问题如下:

(1)依据法律规定,检察官的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但《驳回申请决定书》显示决定驳回申请的并非院长本人。

(2)对于《驳回申请决定书》申请复议的只有辩护人陈建刚律师一人,但是当日南明区检察院制作的《复议决定书》却显示向“赵永林、陈建刚”制作。这是南明区检察院对于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这种法定权利采取了走过场、造假的方式予以塞责,视法律如同废纸。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条之规定,复议决定的通知接收人只限于申请人个人,而本案第二次庭前会议中作为辩护人只有陈建刚律师一人参加,为何南明区检察院同时向赵永林律师送达呢?这显示的南明区检察院造假,在申请人是谁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复制打印。

(3)本案控方检察官张伟完全符合回避之法律规定。张伟检察官是李国志案的审讯人员,是出庭检察官,又是对李国志实施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李国志已经提起控告,张伟本人完全符合“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

6、控方应该出示《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控方以《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李国志涉嫌犯罪,但该文件并没有向社会公示,其制作单位、时效、法律层级等任何信息不得而知。为实现罪刑法定之原则,辩护人要求控方出具该规定原文内容。

7、本案《密级鉴定书》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

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

本案控方表示该《密级鉴定书》“就是一份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鉴定人”,这种表示匪夷所思,没有鉴定人的鉴定书是从哪里来的?所谓鉴定人就是凭专业知识对专门问题作出判断,既然没有鉴定人,这种判定和定性是由什么生物和物体作出的?

该《密级鉴定书》是对本案核心事实的定性,决定了本案的本质,而该鉴定书合法性和客观性都存在巨大问题,如果要查清该鉴定书是否是真实的、是否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

而该控方表示该《鉴定书》竟然没有鉴定人,在鉴定人有无都是一个巨大疑问的前提下,更不要说鉴定资格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该鉴定书的真假都成为问题,更不要说合法性。

本案法官表示不需要鉴定人出庭。没有鉴定人的鉴定书是什么样的一份鉴定书?鉴定人是哪位?有无鉴定资格?鉴定依据是什么?这种疑问一个都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禁止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案法官故意违法回避对该证据的质证,故意制造冤案。

8、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负责人出庭接受询问

由于本案涉及到——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该指挥部的合法性、组成、权力范围等问题需要核实,辩护人要求改指挥部负责人出庭接受询问。

为公正审理本案,为了让冤案制造者吃相不至于太难看,请南明区法院就上述问题予以解决。

辩护人:赵永林律师、陈建刚律师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