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当局下发落实所谓法治政府实施方案



7/22/2016

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7月21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宗教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该《实施方案》表面上是习近平“宗教法治化、宗教中国化”政策的落实,其实全篇了无新意、与真正的法治和人权距离甚远。通知毫无保障公民宗教权利的措施,只强调国家宗教工作的加强与完善,依然是用法制来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执政党利益的思维。

就有效化解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部分,该通知指出:“善于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法定渠道解决宗教领域的纠纷,防止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被利用、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宗教领域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依法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各方力量,综合施策,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从中可以看出,实施严密控制、维护党国稳定依然是中国国家宗教部门的主要任务。

正如宗教中国化已经成为改造、镇压中国各宗教的大政方针一样,海内外信徒千万也不要被当局所谓的宗教法治化的口号所蒙蔽。“宗教法治化、宗教中国化”显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宗教迫害行为与运动的提纲挈领。

附录: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

2016-07-21 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结合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按照中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宗教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领域治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二)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宗教工作部门,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宗教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宗教工作部门建设与创新、廉洁、服务型宗教工作部门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和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信教公民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得到强化,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1.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继续深化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核查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保留的严格规范。严格控制宗教事务方面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需新设立许可的,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做好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做好政策制度对接与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对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监管和服务措施,做好调整和下放后的衔接工作,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编制服务指南,细化审查标准,全面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做好全程咨询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办理模式,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接受社会监督。

2.大力推行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实现动态化管理。全面梳理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宗教工作权力清单,推进宗教工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顺畅。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宗教工作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等事项变更后,要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3.发挥宗教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联系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宗教团体履行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对外交流等职能;推动宗教团体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支持宗教团体完善章程和教规制度,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支持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人员、财务、文物保护及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等制度,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二)完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度体系

1.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遵循法治规律,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宗教立法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确保法规规章制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开展立法协商,在立法中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要求,符合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愿。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现有法规规章,及时做好执行中的评估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对不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为开展其他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要加强对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便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理解和遵守。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明确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立法规划,抓紧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并完善配套制度,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在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及时协助本地人大、政府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做好与《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衔接工作。注意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纵横协调、相互配合的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体系。

2.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统一管理的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征求意见,回应合理诉求,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机制,确保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制度。近期应对现有宗教事务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保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探索建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机制,对不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需要,以及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导致法律依据变更或丧失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和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实行宗教事务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检索、易查询,便于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执行和遵守。

(三)严格依法行政

1.健全宗教工作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事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建立宗教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审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探索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全面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治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严格执行宗教工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宗教工作部门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完善宗教工作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建立上级宗教工作部门对下级宗教工作部门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宗教工作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检查机制,防止选择性、任意性执法。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宗教工作干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宗教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建立宗教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有效化解宗教领域矛盾纠纷

1.建全宗教领域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将宗教领域有关工作纳入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善于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法定渠道解决宗教领域的纠纷,防止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被利用、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宗教领域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依法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各方力量,综合施策,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活动,引导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限时审理办结等制度,对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要及时公开听证审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3.加强信访工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积极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具备网上受理条件的地区,要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审理进度和审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制定和公布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五)全面提升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将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作为“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宗教工作干部法治培训规划。坚持宗教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完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宗教工作部门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健全宗教工作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加强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履行职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律方式、手段协调宗教关系、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2.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宗教工作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依法律、循程序、主动接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依法履职。宗教工作干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问题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宗教工作干部以案释法制度,将执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使宗教工作干部通过执法普法实践不断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年底结束。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准备发动阶段:2016年。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宣传和发动等工作。国家宗教局研究制定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贯彻落实《纲要》总体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具体方案。要强化宣传,积极动员,鼓励和促进宗教工作干部自觉参与到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来。

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底。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适时进行检查指导,确保方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中期检查阶段:2018年初。对前期开展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对照方案,逐项核对推进落实情况,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思路,及时进行整改。

整体推进阶段:2018年上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具体举措,确保方案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上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推动下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下半年。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验收。国家宗教局在各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对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贯彻落实《纲要》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党组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将任务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来抓,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要向上一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情况,国家宗教局每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党组要将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将依法办事、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要领导和监督本部门宗教工作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纲要》、落实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工作干部,使其深化对宗教工作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把学习落实《纲要》作为每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宗教界关心、支持、参与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部分工作步骤安排,明确了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五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三个方面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加强宣传引导。